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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问题研究

    时间:2021-06-13 04: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婚姻登记当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实务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能够达到反映真实的需要,提出合理化构想,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之初衷。
      【关键词】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虚假补办结婚证;重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17-01
      
      1 婚姻登记中存在的新问题
      随着民政部门联网工作的开展,用假身份证登记、非本人到场领证等瑕疵结婚在很多地方已不再是主要问题。但经济利益的扩张、人口流动的增加以及联网信息的不完善等因素又导致了很多新型问题。
      1.1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杂乱无章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人声明自己是单身,银行会要求出具未婚证明,而明确贷款人的婚姻状态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明确所贷之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二是明确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由一人签字还是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不仅仅是买房,在买车、迁户口、办理出国手续甚至找工作的时候都需要用到这个“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方面该证明被如此广泛的需要,另一方面这又成为基层民政部门最为头疼和棘手的问题。
      (1)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与单身证明之间的差别
      “单身证明”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不完全相同,前者是一个现在未婚的状态而后者只能证明当事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没有在特定的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由于民政部门没有全国联网,现有联网记录的查询年限也有限,民政部门只能提供一定期限没有在本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这样的证明并不能确定当事人没有在别的地区或本地区联网记录年限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格式不正式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对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格式加以规范,各个地区只是凭借着需要和经验自己琢磨该证明的内容和格式,民政部门往往会注明因时间和地区产生的不确定性,但这样附有注明的一份证明意义到底有多大很值得思考。
      1.2 虚假补领结婚证当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结婚证的用途越来越多,但是也有很多已经离婚的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谎称结婚证丢失而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如甲与乙于1981年在A地办理结婚登记,91年在B地办理离婚登记,2006年为了达到某种利益两人回到A地补办结婚证,乙坚持说补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但是甲已经准备于丙登记结婚又害怕重婚。该案例引发了如下思考:
      (1)补领结婚证的手续是否太过于简单。现在补领结婚证需持户口薄、身份证和查档证明,然而这些材料并不能确保双方现在仍是夫妻关系,特别是对于那些户口不在一地、结婚年限又很早的人更加无从查起。没有一个诚信机制进行约束就会让这样的不诚信公民钻联网信息不完善的空子。
      (2)案例中涉及了三个证件:最初的结婚证、离婚证、补领的结婚证,这三个证件的效力如何?对于错误由谁进行纠错?甲方主张离婚证有效而乙方则主张补领的结婚证有效。如果离婚证有效则双方补领结婚证后从事的活动就可能危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补领的结婚证有效则是对婚姻登记程序的挑战。当前法院的判决和民政部门信息不对接,没有一个明确清晰地纠错机制来对此类事情进行办理。
      1.3 重婚问题当中的新花样层出不穷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在关于什么是重婚的问题上特殊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判定某一种情形是否属于重婚的时候也很难定论。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底该如何界定?
      目前因两次登记结婚而引起的重婚已经很少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同居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出台,但是该批复依然有法律效力。对于如何界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却没有一个判断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规避法律的制裁。
      (2)对于A与B先同居并有孩子再与C结婚或者再与C长期同居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A与B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领结婚证,后来由与C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A与B属于事实婚姻,后来与C的婚姻或同居属于重婚;二是,A与B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夫妻名义同居但未领结婚证,后来又与C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情况下应不应该给A和C进行结婚登记,如果B或C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系,法院应该解除A与B的同居关系还是A与C的婚姻或同居关系呢?
      2 对婚姻登记中存在问题的构想与对策
      为了更好的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工作,使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理念通过民政部门的努力走进千家万户,现对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构想:
      2.1 对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问题
      首先要明确其职能部门,在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就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个人认为既然随着社会发展“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越来越被需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起这个任务。
      其次,既然承担起了任务就要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进行管理,民政部应当制定一个全国性统一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以便各地民政部门借鉴,同时将开证明的条件及收费情况作明确规定[1]。由于我国民政部门联网的不完善,在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不能说明再别地没有,因此让当事人填写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声明,让其对因欺骗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也极为重要。
      2.2 虚假补领结婚证可以通过诚信体系和信息互动机制的建立进行制约
      (1)目前办理补领结婚证的手续无法确保申请补领的当事人现在是否依然是夫妻或者申请补领的是不是最近一次的结婚证,因此,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上一道保险,在补领手续中可以加入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证明两人于何时结婚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
      (2)法院与民政部门的信息互动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但民政部门不知道,当事人申请补办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因为信息不对接而出现错误,其实只要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将判决书送达民政部门一份问题就简单很多[2],对于已经发出的错误补领的结婚证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撤销。
      2.3 重婚新问题的解决构想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界定,我认为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或对外的称谓来断定,最为关键的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3],只要有上述行为就应当认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很多“包二奶”“包二爷”并非重婚,只有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算。针对上文提到的案例,我认为A与C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A与B有子女则A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若B或C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系也应当解除A与B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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