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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性的成就回顾

    时间:2021-06-05 08:01: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一个特殊的民族区域地方,在政府规章制定上要充分体现自治性特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制度在体现自治性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也取得了许多成绩,值得总结、回顾,扬长避短,以资借鉴。
      [关键词]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性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1-050-3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自1958年成立到2009年底,共制定了725件规章,目前仍然有效的235件,490件已失效。尽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性现在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性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其中一些规章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自治性突出,在宁夏民族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果。
      一、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领域规章自治性的实现成就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对一个民族宗教信仰的态度和政策,往往被看作是对这个民族的态度和政策。基于此,大多数多民族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方面应该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有关宗教事务的规章,这类规章的立法核心应当是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要求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引导他们与利用宗教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做斗争,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祖国统一做出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充分考虑了宁夏本地区民族尤其是回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制定出许多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政府规章制度(详见《回族民俗文化对宁夏政府规章之影响》)。总体而言,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宗教事务和风俗习惯内容的政府规章自治性相对较强,这些规章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因素和实际因素出发,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政策结合,有利于消除民族之间的抵触和仇视心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二、经济领域规章自治性的实现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府拥有广泛的自治权,经济管理自治权是核心之一,只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才有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只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偏远地区,经济落后,生活相对贫困,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在立法时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立法上,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为了有效行使经济管理自治权,在经济管理领域制定了一些规章,其中的一部分结合宁夏的实际状况,自治性比较充分。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该规章总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指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孩子,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对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从惩罚多生到奖励少生,把控制人口增长过快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相结合。它可以节约家庭的抚育成本,受奖励户将受到的政府补贴用于生产性投资,取得了或者将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能够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转变农民的生育观,改善党群、干群关系。2006年少生快富被写入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在西部8省推广。
      又如,在对外招商引资方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2001年3月31日)。该规章的第三条明确指出,“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外商来宁投资发展,注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或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区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宁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该规章也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商投资在税收、土地、人才引进、资源、贷款贴息、出口补贴等方面给予优惠。该规章鼓励外商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投资新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逐步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这一规章对宁夏对外招商引资产有积极作用,截止2006年底,宁夏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728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432家,中外合作企业78家,外商独资企业218家。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3.92亿美元。
      三、文化领域规章自治性的实现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一般把重心放在经济立法上,但即使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引导和国家资金的投入,却不能带来预期的效益。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人均生产总值只有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1.4%。这种现象足以令人反思,经济的发展需要强大的社会底蕴作基础,需要丰富人文资源作支撑,需要坚实的教育作后盾,忽视文化方面的建设,经济即使有所发展,也只能是暂时的浅层繁荣。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应当将文化立法放置到与经济立法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来对待,通过文化的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更为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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