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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能定位与优化

    时间:2021-06-04 08: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成立、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与优化有赖于宪法的贯彻与落实,有赖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更有赖于思想认识的提高与工作方法的创新。只有理解自治并善于自治,尊重群众并服务群众,才能真正发挥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更好。
      【关键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能定位 职能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成立、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不具备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与能力,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群众性及自治性特征却能在群众工作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并通过对基层政府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而使攸关群众的诸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新型居民社区的物质建设与精神文明都需要有一支思想忧、素质高、能力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队伍,需要通过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应有职能作用来强化自治组织的各方面功能,以使社区和农村的建设更加和谐,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科学发展①。这是社区群众的实际要求,也是当前国情的客观需要,对于维护居(村)民的利益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社会地位是由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决定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与职能内涵不仅体现了相关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的宪政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政治思想要涵。广义地讲,宪法政治是以人民主权为道德前提,以法治、民主和分权制衡为制度手段,以人权为价值目标的政府制度②。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由人民主政管理社会,这和封建时代的统治和被统治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起就有了宪法政治思想的萌芽,主要可归纳为这样几点:主权在民;使人民的意志不断上升为国家的法律;真正的宪法政治源于民众的参与;各种政治势力应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虽然起初的宪法政治思想难免简单与偏颇,并且浸染时代的色彩,但也为中国共产党宪法政治思想的初步形成与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在后续的民主革命斗争、社会主义改造及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政治思想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反复交替与上升,最终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体现中国政治特色的宪法政治思想,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宪法政治思想在继承人民主权这一道德前提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民主政治的具体实施与方式效果,也更加重视以法治手段作为民主制度的保障措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从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居(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所从事的也不是政府行政事务。但是,居(村)民委员会要对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基层性自治工作,这就决定了它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等特征。基层性是指它指存在于自身所在居住地这一局部范围,也只负责这一基层社区的工作;群众性是指它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工作范围也限于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自治性是指它不从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受基层政权的直接领导,具有自身组织的独立性,但应该接受基层政权的指导与服务。这就决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殊地位与优越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而其性质又是由其产生的方式决定的。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它符合宪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的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其实这一法律规定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宪政思想的重要内涵体现,比如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本身既是党的民主之宪政思想,也是这一思想的法律化,这就从内涵和形式两个方面将民主权力应用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上,从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形式进行了定性。第二个是它的选举方式,即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一个方面,他们通过自己的判断选出社区组织,自然是能够代表群众,也自然具有真正的自治性,其性质无疑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实践意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实践意义不仅在于基层群众的自治管理,还在于这一组织的产生与存在。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的过程而言,其民主选举的方式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最佳表现。民主自治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不仅是一种形式,民主也不是从自治才开始实现的,如果没有民主选举这一过程,民主自治就会缺少稳固的根基,管理权就并不属于人民。因此,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实践中,以民主选举去产生这一组织必然是民主与自治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再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存在也是民主实现的有效途径,为人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甚至政府事务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对于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与存在的另一个基础是宪法性,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国家的宪法中,也就给我国的民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宪法和法制保障,并通过宪法和法制的有关规定来实践民主进行的性质、任务和方式,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基础。总体来讲,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层性、群众性和直接民主的优势,使得它在进行公民利益的表达、协调公民之间的利益时更能体现大多数人的原则立场,也更能有效地实施并产生良好的作用,使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使城乡社区建设更加和谐,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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