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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21-06-04 04: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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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出更多新特点,笔者将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对村官职務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并对村官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进行回顾,试图找到关于村官职务犯罪的比较具有时代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城乡一体化
      一、村官职务犯罪概述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概念
      1.村官职务犯罪的概念
      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总称。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农民6亿多人,全国共有58.9万个村委会[1],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基层干部,中国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也拥有最庞大的村官群体,他们是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起着上通下达、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亵渎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破坏国家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2]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村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
      2.村官职务犯罪需要引起重视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为了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将其自身权利让渡给村官行使。村官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村民的授予,那么,村官权力的行使也必然以村民的权利为边界。并且,从权力本身的性质来看,权力天然的具有扩张性和强制性,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有力的支配和影响,迫使相对人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对社会管理的独占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控制可能会激发权力拥有者强烈的占有欲,他们可以通过实施权力对社会财富和资源加以控制,从而通过权力带来不法价值和利益,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抑制和约束。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干部行使的权力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同样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
      另一方面,从现实需求上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村官职务犯罪予以足够重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需要。切实践行群众路线,查找村干部思想和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对村干部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从而密切村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聯系。
      (2)是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村官虽小,但影响大,村干部的腐败直接损害村民利益,村民对身边的腐败也感受最深,在大力“打老虎”的同时,也应该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零容忍”。
      (3)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充分关注和重视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严格规范村官权力的行使,合法高效地实现村民自治,有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模式,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出不断上升态势。以武汉市某区为例,2011年以来,该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1件,涉案49人,涉案总金额达550多万元。通过归纳总结,我们发现村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窝案”现象明显,多为共同犯罪。村官职务犯罪基本上都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以及其他村委会委员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全部村委会成员集体参与职务犯罪活动。
      (2)犯罪主体年龄较大且学历偏低。以该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数据为例,在2011年以来审理的21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49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52.4岁,55岁以上的有21人(详见表一),其中,76%的人只有高中及以下学历,具有本科学历的仅一人(详见表二)。
      (3)贪污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同样,从该区人民法院审判数据来看,在2011年以来受理的14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11件、受贿罪2件、挪用公款罪1件,贪污犯罪比例高达78.6%。
      (4)经济比较好或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是村官职务犯罪的高发之地。由于近郊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且从已经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看,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频发地带。而经济发展较慢,农村经济没有得到很好发展,农村经济并不富裕,这些地方的村干部犯罪的发案率相对较低。此外,采用纵向对比的分析方法,我们发现在城乡一体化构架下,村官职务犯罪与以往相比,又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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