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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中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时间:2021-06-02 20:05: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成效卓著,但同时,农村两委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并在近两年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往往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不良因素,农村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犯罪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阻力。通过分析农村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对未来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贪污贿赂罪进行预测,提出预防该类犯罪措施。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农村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罪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学历低,以党员为主,一把手现象突出
      以天津某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数据为例,五年来该院共查办农村两委职务犯罪人员中除8人系高中及以上(包括大学专科2人)学历外,其余人员的教育背景均是初中、小学。政治面貌以党员为主,年龄以中年以上为主。共查办的30人中,非党员仅8人占不足20%,绝大多数是党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中“一把手”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农村基层的党委“一把手”现象非常严重。
      (二)犯罪类型集中,手段单一,犯罪数额小
      农村基层组织一般拥有一定的资金,因此,农村基层两委班子成员贪污侵财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农村基层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中,犯罪类型以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为主。主要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进行贪污,不像其他领域犯罪那样隐蔽、狡猾。归案后一般能如实供认犯罪问题,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员要“单纯”、“老实”。 在犯罪数额方面,绝大部分案件的涉案数额都在十万元以下。
      (三)发案领域集中在涉农惠农资金领域
      发案领域集中在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具体而言,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占地补偿等领域成为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地带;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侵吞、挪用国家下拨的防灾防汛、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等行为。
      (四)出现重点工程人员勾结苗头
      工程建设涉及土地补偿款、各种补助和赔偿的发放,村委会和党支部会协助乡镇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一些经手人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想方设法贪污挪用,致使案发成为阶下囚。
      (五)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频发
      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比例高,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三大员”相互勾结。党政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串通、相互勾结和包庇,利用现代职能方式掩饰犯罪痕迹,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给发现犯罪线索和调查取证都带来很大困难。这种团伙作案的形式,通常可以挖出更多的共犯以及相关犯罪人。
      二、农村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罪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
      农村干部中不少人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他们在管理农村基层事务时依靠经验为主。家长作风严重。“一言堂”现象突出,民主、监督观念淡薄,凡事个人说了算,加上个人权力高度集中,很容易在具体工作中变成“行为失范”。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带着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等的市侩心理贪赃枉法,把村级经济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一样随意支配。业务水平不精。一是部分财务管理人员观念陈旧,方法落后,认识有偏差,又缺乏接受监督和自我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缺乏对相关财经法规的了解,不精通甚至不懂各种农村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政策观念不强,办事随意性较大。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平时不注重法律、法规学习,对党纪国法知之甚少,是非观念、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运行缺乏监督
      农村腐败现象的蔓延,关键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上级监督太远,作为行政村的上级主管部门, 每个镇、街道都下辖不少行政村,但镇、街道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往往鞭长莫及;相互监督太软,村干部相互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造成村组织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民主监督太弱,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依靠村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就目前而言,农民的民主权利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农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和意识不够,导致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些工作人员即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三)财务管理混乱,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机关精兵简政,一些原先相对分散的权力也逐渐集中到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身上。从查处的这些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着面向全村的某一项职权,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村务不公开、帐目不全,有的甚至对村里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村支书一人说了算,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是形同虚设,村民无法监督也无从监督。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在外部,基层政府缺乏对涉农资金实质性检查监督,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形成“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村民无法监督”的局面,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三、农村两委班子贪污贿赂罪预防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这项工作大局,立足本职,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机关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有针对性、有计划的摸索惩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一)强化监督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只有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根 本措施,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主要优势和特征。而要做到这一点,能否建立一套联系紧密、运转高效、信息反馈灵敏的早期预警监督体系非常关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涉农领域在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抓住权力易被滥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积极从机制和体制 上寻求规律,研究对策。从分析农村当前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引起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干部贪污腐化、挥霍浪费问题的症结,主要是“财权” 的滥用。只要财务公开、监督到位,就会铲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
      (二)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腐败的思想必然会产生腐败的行动,因此必须加强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愿、不想去犯罪。特别要针对农村干部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切实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预防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在教育内容上,一是要用本地区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例,尤其是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例,重点宣传教育犯罪给家庭、本人、亲友、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进行教育;二是组织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广大党员干部分批分期到看守所、监狱进行警示教育。三是开展领导帮教活动。即上级对下级开展面对面的教育,这样做既可以防止单位“一把手”出现教育上的“真空”,也可以使上级同时接受教育。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守法制底线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国家专政机关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对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更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为此,我们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农村金融改革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对土地利用、青苗补偿、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要认真查处;对贪污、挪用和侵吞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要一查到底,用依法查案服务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惠农政策的充分落实。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优势,做到掌握信息快,调查取证快,侦查结案快,审查公诉快,用高效率展示公正执法的威力,用严厉打击的手段,控制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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