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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制度与执政能力建设

    时间:2021-06-02 00:02: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政党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社会分化较少或社会范围较小,社会事务较为简单的情况下,直接民主是可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疆域一般都变得比较大,社会事务变得日益复杂,因此,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当中,直接民主就显示出它的局限性。于是就产生了以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代议制民主即间接民主制。代议制间接民主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我们说人民享有主权,但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又往往无法直接享用主权,怎么办?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议机关作为民意机关,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产生政府或者监控政府,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维护人民自身的权益。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他是无数单个人的集合。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人民是“一盘散沙”,需要有一个组织将他们组织起来,才能成为一个整体,参与到诸如选举等政治生活中来。政党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它是连接广大民众与政府的桥梁,是民众操控政府之手的延伸。政党通过推举候选人,参与各种选举,力图成为国家领导人,执掌国家政权,或者成为议会议员,控制或影响国家政权。综观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标识。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党都无法置身于选举之外。
      政党的首要任务,就是力求取得执政权,从而影响政权、控制政权、执掌政权。西方国家一般都奉行两党制或者多党制,由两个或多个政党轮流执政或者联合执政。政党要取得执政权就需要赢得选举。在选举中赢得执政权的政党就是执政党,就可以负责组织政府(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力。因此,竞选成为西方政党通往权力顶峰的必经阶梯。
      怎样才能赢得选举呢?这就需要在政党内部能够提出迎合选民要求的施政纲领,推出让选民满意的候选人。而这需要政党内部有一套健全有效的选举制度,才能够产生政党自己的政治精英,由这些政治精英吸纳全党意志,形成正确的政纲,并以候选人的身份,接受选民的挑选。一旦政党赢得选举,它就取得了执政权,从而全面控制政权。但它们的执政权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们需要接受下一次选举的检验。因此,执政党在执政期间,一般不敢稍有懈怠。它们必须具有很强的执政能力,牢牢控制政权,利用政权为选民服务。西方国家政党的执政能力,首要的表现,就是影响政权、控制政权、执掌政权的能力。因此,它们必须通过党内的选举制度,产生自己的政治精英,然后通过人民的选举,将自己的政治精英送进政权机关,成为执政骨干,实现对政权的控制。我们可以看出,执政能力的关键因素在于执掌政权的执政骨干,而执掌政权的执政骨干又需要通过党内和党外的选举挑选出来。因此,选举是挑选执政骨干的关键点,而是否能够挑选出执政骨干,又直接关系到执政能力的强弱,也就关系到能否长期保持执政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主题,是对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自身状况的主动回应。作为革命党,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能力是强的,通过革命,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权,成为在中国长期执政的党,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革命能力,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但是,当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就需要有新的合法性来源,这就是党的执政能力。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就要以执政能力的强弱来检验,这是当今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必然要求,谁也无法逆历史潮流而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唯一的执政党,并将长期执政。作为领导党,它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全面领导;作为执政党,它必须实现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因此,考察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既要看到与其它政党执政能力方面的共性,又必须认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所具有的个性。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的执政能力下了一个很好的定义。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这一定义深刻地揭示出了我们党作为领导党,所具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全面领导职责,同时,又揭示出了作为执政党所具有的与其他政党所具有的同样的执政功能。党能否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体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能力;党能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即能否善于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能否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就体现为党执掌政权的能力。
      毛泽东有句名言,即“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党的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和执行,党能否正确有效地处理与政权的关系,取决执政骨干的能力和素质。因此,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否科学,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丢失执政权的教训告诉我们,过多采用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容易滋生干部队伍脱离群众,形成特权阶层的弊端。反观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我们会发现我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我国,跑官、买官、要官现象屡见不鲜,贪污腐败往往呈现出集团化倾向,干部队伍只向上负责,不向下负责已不是个别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已经被民主政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选举制度。
      选举的实质是权力的委托和授予。通过选举,可以使被选举者明白自己的权力来源于选举者的授予;通过选举,可以使选举者明白被选举者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从而自觉加强对被选举者的监督。人类社会政治实践一再证明,如果一个官员的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他就必然只对给予其权力的该级领导负责;如果他的权力是通过金钱买来的,那么他必然要千方百计获得丰厚的回报,对自己的“投入”负责;如果他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必然要对选举人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是对被选举者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没有自下而上的、在广泛范围内由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名并选举领导干部的民主机制,也就没有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由于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长期执政的党,因此,党内选举对于干部人事制度建设起到牵头管总的作用,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在革命战争年代,客观环境不允许我们党实行较为广泛的选举制度。作为革命党,从党的安全和斗争需要出发,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绝大多数由上级任命。当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就应该适应执政党建设的需要,转而采用党内选举制度,产生党的领导人,促进党内民主建设,进而带动人民民主。然而,这一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曲折过程。虽然我们党曾做过一些探索和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工作力度,但党内选举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在干部人事改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用人制度上的不正之风仍然屡禁不止关键就是党内选举制度没能严格实行。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往往比较重视自上而下的“选任”而忽视自下而上的“选举”,党内领导干部的产生仍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任命制为主体选举制为补充”的局面。即或是进行党内选举,也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使党内选举流于形式。
      为了深化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内选举制度提出了一些富有创新精神的举措,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其重要意义,自觉贯彻执行,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同时,我们还必须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选人用人新的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
      首先,要正确理解“党管干部”原则。这里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一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无论是资产阶级的政党,还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只要是执政党,它都要通过把自己的党员干部输送到政权机关,实现对政权的控制。否则,执政就是一句空话。政党通过自己的执政骨干控制政权机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党管干部”原则的法理基础,因此,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应该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推荐,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二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式。首先,党管干部是党作为一个整体,对干部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党管干部的制度,不能把党管干部变成了少数领导人管干部,最后形成干部队伍对少数领导人的依附关系;其次,党管干部不意味着党可以任命干部。党管干部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培养、教育、培训执政骨干,放在通过党内选举遴选执政骨干,放在把执政骨干推荐给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选举而成为政权机关领导人等方面。
      其次,要改进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候选人提名是党内选举的第一阶段。候选人产生过程的民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因此,应该使党员广泛地参与到候选人提名过程当中。当前在党的候选人提名方面党的各级代表及党内各级领导的提名权往往由各级领导实际掌握选举的过程往往是按照上级拟定好的人选进行。虽然这种方式仍然可能选举出优秀的领导干部但这极容易让少数投机取巧的人钻空子,出现跑官、买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因此,应该大胆探索自下而上的党员代表和委员提名制度。可以考虑借鉴政权机关的做法逐步建立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拓宽代表、委员的提名空间逐步扩大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与自下而上的联合提名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没有选举,就一定没有民主。但有了选举,也不一定就有民主。例如在选举中如果没有差额的候选人供投票人选择,这样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目前,在我们党内的选举上,差额范围有限,比例也偏少,这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必须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党内逐步建立起普遍的正式的差额选举,以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
      第四,逐步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差额选举制度的真正建立必须有相应的竞选制度与之相配套。由于我们实行的是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既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不能借口国情的不同而拒绝竞选制度的建立。必须从我们的国情、党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符合自己特点的竞选制度。我们所建立起来的竞选制度,应该有利于候选人向选举人展示自己的党性、才华和能力,应该以让选举人充分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为目的。我们所建立起来的竞选制度,应该掌握好既能够使候选人适度竞争,又能够保持党的整体团结和充满活力的平衡点。
      第五,坚持和完善票决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即票决制的方法,是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实践创新。目前,党内票决制还限于一定的范围和层次,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初始阶段是可以理解的。从党内选举制度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最终达到党内所有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此外,党内选举的基本目的是使选举结果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因此,应该尽量减少选举的层次。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实行完全的直接选举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但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此外,要建立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党内民主制度。党内选举是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授受关系,实际上最终要解决的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党内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使广大党员对授予出去的权力进行适时的监控。我们一定要破除那种将弹劾罢免视为西方资产阶级专利品的传统观念吸收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质询、问责甚至弹劾罢免制度使之成为监督和制约各级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当然,这些制度的建立,又有赖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建立。否则,就无法建立起这些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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