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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时间:2021-06-01 04:00: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著作权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该篇著作经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介绍与建立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专研,但愿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近况有较为分明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促成著作权团体管理制度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的成长。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律关系;网络作品
      引言
      著作权人自己的管理作品的使用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收取版税,是我国最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著作权的利用方法日趋普遍化和多样化。而在这其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著作权人对自己权利的管理越来越困难,侵权现象的不断出现等。这就对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生长与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由于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管理组织制度还没有健全。在对著作权管理制度研究的同时,也探究我国著作权制度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一、著作权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源起于18世纪的欧洲。1777年博马舍的“戏曲作者和作曲者协会”的建立被视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雏形,而直到1850年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组织的成立,才宣告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开端。经过近三个世纪的发展,在西方社会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它在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保护著作人的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使用人员的利益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内在原因是著作权人权利意识觉醒,直接原因则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作品使用方式多样化。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获得合法地位,因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值较少,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的地带,因此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性的指导。虽然我国对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与尼泊尔公约、发达国家的保护制度大体上相一致。之后经过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修订案)、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一点一点的建立起来。在其短短的二十几年的发展中,虽然在应对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是迫在眉睫的。如何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大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不能惧怕,要积极的分析挑战带来的问题,从而可克服困难。
      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几个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的管理关系到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对知识权利的保护。不但在理论上需要完善,而且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我们了解。
      (一)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可分为半官方半民间型和民间型组织、垄断性和非垄断性的组织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三种类型。
      从是否具备盈利目的来看,可以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为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两种。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例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管理机构不可以有营利目的,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种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依法构成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准许;俄罗斯也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利将作品用于贸易活动。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发展,使国家的繁荣富强不仅体现在经济、军事上,更体现在文化上。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腐败滋生、著作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等。
      根据著作权在法律中所占的地位来看,可以将其分为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和民间型三类。而基于著作权的私有性质以及文化传播的目的,一般国家的著作权管理组织为民间性质。世界上最先建立的法国戏剧作家协会就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可是我国在创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开始的时候,政府就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这一方面可以使其正规化,而且可以在法律上规定保护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使公民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但随着我国知识经济与网络传播的发展,政府主导的组织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我国相关组织的完善与改进。
      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划分垄断性与竞争性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起主导作用,因为相对于竞争性组织,它可以是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不会出现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著作权管理的混乱。但同时也要防止垄断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权利,在这一层面上,国家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监督。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著作全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意义上涉及到三方关系:权利人,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正确认识三方的法律关系,对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很有必要。
      持有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合理定义它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信托关系指的是在一个依赖的基础上另一方对另一方管理他们自己的特定属性,另一边是答应对方的利益和行为或者行为是为了两边的共同利益。它们在主体关系、操作过程和法律组织结构的一致性,最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的特定方面的操作也遵守法律的信任。这种信托法理首先体现在著作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著作权人将使用权利转让于集体管理组织,就不得再向其他机构转让,从而保护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使其不受到侵犯。受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著作权,著作权人享受其著作使用带来的福利;其次集体管理下的著作权具有独立性特征。这种委托关系一旦产生,被委托的著作权便成为独立于管理组织的资产,并且不再受被著作权人或管理团体的债权人的主张。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还有其余的两种法律关系。那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管理组织用自己权利行使人的名义与使用者就作品的使用进行洽商,授与使用人相应的使用权利许可,而且收取一定的费用,最后通过合同方式将这种使用权利确定下来,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一些。每一个国家和各个国家之间必然存在多个管理组织,他们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文化交流,通过签订协议实现作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流通与传播。从而形成了一种代理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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