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GATS背景下全国性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调整

    时间:2021-05-31 04: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旨在探究贸易服务总协定(GATS)如何影响中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以及政策发展的趋势。加入WTO-GATS在为引入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更大便利的同时,对我国的教育主权的维持和教育公益性的保持也带来了难题。为此,合作办学政策做出了一定调整,主要体现在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提高对中方教育机构的要求和加强程序建设来保障合作办学质量保障的趋势,具体内容上则重点涵盖了财务、人事、招生和培养过程四个方面。
      关键词:贸易服务总协定;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调整
      一、背景
      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境贸易已不仅仅存在于商品交易部门,还表现在服务贸易部门。顺应这一趋势,1995年贸易服务总协定(GATS)生效,成为第一个只针对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希望以此逐步消除国际间的贸易障碍,系统地推进服务部门的自由贸易。它容纳了包括教育在内12个具体的服务部门。所有加入WTO的成员国家可以选择是否加入GATS。GATS提出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提供贸易服务的模式。其中商业存在模式,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國的境内建立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即一国的人员进入另一国境内向其提供服务的模式,直接为合作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明确概念,特别指明本文中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词专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虽然对合作办学进行过一些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办学一直到了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逐步发展壮大。中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了一些文件,但此时的政策大多只是从宏观上提到要扩大教育开放,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少有对具体监管工作的指导,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1993年下发的《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声明“通过接受捐资助学、合作办学等形式,有条件、有选择地引进和利用境外与我有益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以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1995年1月26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它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性质、地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标准及程序、办学主体及领导体制、证书发放及文凭学位授予、监督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第一部较完整的专门法律。此后有关部门还相继对学位授予、外籍专业人员管理等发布了针对性文件。但总的来看,中国在入世之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具有政策依据数量少、政策针对性差、手段不够完善的特点。
      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并成为GATS的一员,在教育服务领域承诺开放除军事、警察、政治、党校教育等特殊教育和义务教育领域外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和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教育服务领域。依据中国做出的减让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外方机构可以在中国建立合作学校,且在所有权上占多数。另外,在受邀或受雇于中国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情况下,外国个体教育服务者可以进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要求至少具有学士学位以上,且已经获得基本职业资格,有两年执业经历。法律的授权与承诺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国外教育服务提供者将进入中国的市场。事实也确实如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2001年之后日益增加,对政府的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一方面,为了实现在GATS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做出的承诺、应对教育开放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为了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优质资源、促进中国教育改革,政府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原有的一些政策法律文件做出变更。
      二、调整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的法规组成较为复杂,因其属于行政法范畴,这一部分将按行政法位阶对其进行分类。所谓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各种表现形式,直接影响在实际运用中的效力与地位。
      适用于全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五层,相互之间表现为上位与下位法关系:第一层为《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十九条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教育事业的依据。第二层为国际条约与协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条约与协定高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及相关附件与法律文件对中国在其中对教育开放领域与要求做出了规定。第三层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法》。第四层为行政法规,目前在合作办学领域最具针对性和基础性实践指导意义的两部法规均属这一层次,即《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层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还包括部分更为细致的审批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管理法规还涉及出入境管理、进出口管理、部分外贸,但由于其与合作办学相关部分在入世之后没有发生巨大变化,在此不做详述。
      这一体系中,第一、三层次的法规主要体现了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肯定与宏观指导,因此在中国加入GATS之后基本不存在与之相违背之处,因此无需调整。实际上,由于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变化大多集中在第四层、第五层。2004年7月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宣告着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废止。另外,大量出台的新的行政规章取代了部分旧法或填补了原有政策法规的空白。几乎所有现行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版本均出自中国加入GATS之后。
      进一步来说,这些政策法规变化趋势从对象上主要可以总结为完善监管机构、关注中方教育机构和加强程序建设:
      1.完善政府监管工作
      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托一定的机构来进行,因此首先需要保证的是这些机构能够合法、合理地落实工作。在完善政府有关职能上主要依靠提升效率和明确责任。
      2002年之后的政策愈加重视要依据办学的具体情况强调归口管理,如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就划归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主管,盈利性办学由工商部门主管。另外,相比《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监管部分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增加了有关针对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利、渎职、违规等行为以触犯刑律论处。

    推荐访问:全国性 办学 中外合作 政策法规 调整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