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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滥用原因与对策分析

    时间:2021-05-18 04: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结合法律文本的规定,对裁量权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法治化进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使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力地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裁量权的滥用便是其一。
      [关键词] 治安管理裁量处罚;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3-1
      按照法律对行政权规制的程度,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前者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和效果都给予了严格规定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类,故治安管理裁量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处罚程序和效果进行裁量的行政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概念的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公安机关在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进行招摇撞骗的人情节较轻处罚时可以自由决定适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两者任选其一,这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裁量,极容易造成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滥用,造成违法事实和处罚程度不适应或共同的违法事实不同罚的情况,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二、治安管理裁量处罚的现状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源于国家的行政权,是治安活动的必然产物。众所周知,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是治安管理处罚裁量产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而治安活动是复杂的,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进行单独的规定,为了使个案正义得以实现,公安机关的裁量权是必须的,但是任何权力都容易被滥用,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大多能够恰当地行使,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滥用的现象,侵犯了公民的财產和人身权利,有违本法的立法原意。
      三、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滥用原因之分析
      (一)制度设计的错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把治安案件的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的权力集中赋予公安机关单独行使,这一制度设计是依据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治安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权的一种。因此,在我国公安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二元性,而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治安管理司法权和行政权都集中于公安机关必然导致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滥用,就如同一个人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很难相信他还会客观公正的裁判。
      (二)外界因素的干扰。公安机关作为一个部门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同样,警察作为个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而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或警察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规避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土壤。有些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案子牵涉到警察个人的利益,如当事人是当地领导的贵公子,此时,警察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前途而不去得罪领导,对其子从轻处罚。再者,我国素有运动执法的习惯,同样的轻微盗窃行为,在不同时期就有不同的结果。
      (三)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因素。警员因立场、学识、经验等不同对同一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立法本来就有很多模糊的语言,对其立法原意的把握需要很高的专业素养,因把握不准而导致裁量的偏颇也是执法实践中的常态,因此法律素养的低也是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滥用的原因之一。
      四、治安管理处罚裁量问题的对策
      (一)促进制度的完善。制度设计的错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根本之源,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对制度的完善。考虑到可行性,首先我国应该在审裁分离、听证等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加大对治安处罚裁量的程序性制约,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处罚,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或有专门的法制科进行审查,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要给予当事人以听证权,并且裁决应当以听证记录作出。最后,还要对干扰公安机关办案的因素进行制度性排除建构,不能让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成为公安机关创收的工具和警员向上爬的阶梯,因此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健全错案追究制度。
      (二)进行裁量基准的构建。要求公安机关对有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统一、平等和公开。“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公安机关为克服当前立法规定的裁量幅度过大容易造成滥用等问题可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行使划出一道道更细的基准,只允许执法人员在次范围内执法。
      通过政策勾画出细微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建立起对实践的相对固定的反应模式,能够挤压人为的操作空间,增强公安人员对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抵制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的滥用现象。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2.
      [2]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作者简介:戴振宇(1991-),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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