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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高危人群”的概念解析

    时间:2021-05-17 20:05: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警学理论对“治安高危人群”尚没有权威统一的界定,在具体用语上也存在多种表述,如“高危人群”“高危人员”“重点人口”“可疑人员” 等。将“治安高危人群”引用到公安人口管理中,从理论上来说:一元概念可以避免多元概念的混淆;从可行性来看:一元化概念整合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从实践角度来说:一元化的概念及制度利于工作的开展。结合当前主要学术观点及治安实践,治安高危人群是指“在社会实有人口中,具有较高的治安风险,对社会治安秩序可能造成现实危害或具有潜在治安威胁,以及需要公安机关特别观护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社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醉酒人员、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矛盾纠纷激化可能行凶闹事铤而走险的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及其他各类治安高危人群。
      【关键词】治安高危人群;概念;解析
      2011年4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了大运会安保,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这是警方在公开场合首次正式使用这一名词。高危人群多应用于医学领域,一般指发生某种不良情况(多指疾病)危险性高的群体。将“治安高危人群”引用到公安人口管理中,笼统认为是指易于产生各类治安问题的人员,或其行为及其方式对社会治安管理构成不良因素障碍的人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在做关于“治安高危人群”的工作,例如“重点人口”的管理;对社会面上具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青少年的帮教;对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管理等。治安管理工作中对社会上可能对治安构成威胁、危险的人群进行必要的干预管理,以达到预防和控制此类人群产生社会治安问题的目的,在当前对减少各类案件、事件的发生,对社会面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警学理论对“治安高危人群”尚没有权威统一的界定,在具体用语上也存在多种表述,如“高危人群”“高危人员”“重点人口”“可疑人员” 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进行必要的阐释和廓清。
      一、与“治安高危人群”相关的几个概念的介绍与比较
      当前公安工作中使用的与“治安高危人群”相关的概念主要有“重点人口”“工作对象”“重点群体、重点人”“特殊人群”等。比较相近的概念,便于我们对概念的认知与把握,在内涵与外延具体界定时能更加清晰准确。
      (一)重点人口
      根据公安部1998年5月22日下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和1999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将吸毒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通知》,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共五大类,二十种人。实践中,公安机关列管重点人口,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人。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无论是确定重点人口的列管类型、对象,还是应遵循的方针、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方法等,都必须具有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类型和对象,不能确定为重点人口,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也必须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二) 工作对象
      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包括三种人:一是重点人口;二是不够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三是查获的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中尚未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的,如被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等。
      (三)重点人员、重点群体
      当前具体实践中,重点人员包括涉恐人员、涉稳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重点上访人员等。
      (四)特殊人群
      2015年4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
      从上述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这几个概念界定的群体有共性,亦有区别。首先这几个概念界定的群体,都具有可能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威胁或影响的特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重点控制和管理。不同点就是在人群范畴上虽各有侧重,但几类群体之间存在交叉重复。
      二、“治安高危人群”概念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公安工作中引入“治安高危人群”这一概念可以把各类高危人群整合起来,避免理论及工作的碎片化。克服长期以来人口管理工作已户籍登记为基础的划分模式,将人群按其与治安工作的关联性为基础来进行分类。其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性较高而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关注的对象,是我们管理的重点,即“治安高危人群”。
      (一)从理论上来说:一元概念可以避免多元概念的混淆
      治安管理要素中的“人”通常根据其与治安的关系分为易受不法侵害需要重点保护和关注的群体、一般群众、及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需要予以严密管控的群体。从上述对与“治安高危人群”相关的概念比较中,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对治安危险性较高人群管理的实践中使用了多个概念,且概念之间的人群相互交叉,例如,工作对象涵盖了重点人口;重点人员与群体及特殊群体当中的吸毒人员亦是重点人口的管控对象。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引入“治安高危人群”这一概念对上述概念整合,可以避免概念之间的交叉矛盾与混淆,多元概念归为一元概念,便于理解、掌握、使用。
      (二)从可行性来看:一元化概念整合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当前公安机关虽然在工作中使用了多个概念,但这些概念的人群都具有同一的特质,即对社会治安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危险或威胁,具有违法犯罪可疑等特点,一言以蔽之对社会治安秩序有现实或潜在的影响。因此,以这一特质为基础对概念进行整合,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概念一元化后,工作也应随之整合,避免在实践中多头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等问题,这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从实践角度来说:一元化的概念及制度利于工作的开展
      与多元的概念并存的就是附着在概念上的管理制度。在前面提到的诸多概念中,只有重点人口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依据,即公安部1998年5月下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而其他概念则是公安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的,在工作中长期使用,但没有正式法规界定的概念。管理制度亦是根据工作需要附着在其概念上的内部政策性的规定。这样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多个概念往往也使工作开展存在多头出击,多头进行,工作交叉重复;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忽略其他方面的情况。多元的管理制度存在往往会造成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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