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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警告”行政处罚的认识

    时间:2021-05-15 08: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警告这类行政处罚,其历史仍为悠久,但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与警告的价值是什么,警告的内容有哪些,警告有哪些种类,警告究竟如何执行有直接的关联。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粗浅探索,以期待“警告”这类行政处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 公安行政处罚警告
      
      一
      
      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共34条,其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11条,这11条全部规定了可以进行警告处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第二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共45条,其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有14条,这14条规定中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有12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第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共119条,其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有53条,这53条中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有10条。
      第二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博行为的警告处罚,增加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第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前二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盗窃、诈骗、哄抢、损毁交通标志或安全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取消了第二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敲诈勒索、招摇撞骗、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处以警告行政处罚。这也印证了改革开放后,这些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和多发,再用警告已经不能遏制其上升的势头,也无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但是,也应当看到警告在一定的场合下,其作用的效果并不比拘留、罚款、吊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轻。当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调整社会关系的难度也在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手段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
      
      在行政执法领域里,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但在执法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的莫过于罚款和拘留,除了这两种处罚方式外,警告几乎被认为多余。从中国最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至今,这种状况的变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警告实属法律的“多余”,因为警告究竟能起什么作用、警告有否内容、警告有否“梯度”,仍属于冰冻的南极,又如缺氧的“珠穆朗马”。
      警告属于申诫罚,又称之为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一般都认为,警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价值所在吗?警告在不同的场景下,它具有不同的旨趣。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警告是行政处分,而在行政处罚领域,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
      “警告”行政处罚的设定比较宽泛,除了法律可以设定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都可以设定。因此,警告这类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存在,但在现实执法实践中警告几乎被束之高阁而废弃不用。究竟是因为其“清秀”不便于适用,还是因为其“粗犷”而不宜于适用呢?
      岁月的流逝并没有给我们带来“警告”究竟是什么,却带来了警告这类处罚的日益减少。最近,媒体送给我们的这段素材,让我们多少对警告这种处罚形式有了新的认识。
      衡阳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旅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候车旅客。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0-20元,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旅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今年7月下旬,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由派出所制挂的“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方还留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
      派出所的这一举动,群众对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举措!对这一现象的评析,仁者见人智者见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派出所可能走错了路或者不小心误读了“警告”吗?我们认为,站前派出所授挂“黑店”牌匾的行为可以视为“警告”行政处罚。正如派出所的负责人所言:“不得已才出此下策。这个办法确实很有效。”因此,我们认为派出所并非一时冲动,也非故意冒险。警告不仅局限于“两个字”,我们对警告这类行政处罚的理解、认识和表达,应该要有一种与传统不同的情素。
      行政处罚,既是对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惩戒,同时也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功能,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村落式的社区逐渐瓦解,人员流动日益加剧,熟人式社会墙垣也步步后撤,陌生人的面孔“锦秀河山”。此时,“警告”的内容仍固步自封,其对违法行为人谴责达至精神上的惩戒已经“南柯一梦”,所以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告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缩小。因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创造性探索新的行政处罚方法或赋予传统行政处罚方法以新的内容。如果我们仍坚守传统的警告的“内容”,可以说是隔靴搔痒,因为传统警告这种处罚方式或种类,只顾及了一个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惩戒”,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其害。衡阳警方挂“黑店”牌匾,无疑是他们智慧的结晶,这不仅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受侵害,这与以前的“0”内容警告,往前行进了一步,并非机械适用法律。
      立法能促进法律的成长,执法也是法律成长的一个重要途径。衡阳警方挂“黑店”牌匾,被警方深信手起刀落乃职责所在。遍寻使用“警告”的法律,大多在“功劳薄上睡大觉”,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当然,我们透过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全有可能再度激活了警告这种行政处罚。我们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突破警告这类行政处罚的“0”内容吗?衡阳警方挂“黑店”牌匾的创造性做法无疑向我们提供了一件“标本”。
      
      三
      
      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其安全隐患情况,在隐患单位挂牌警示。这种警示,无疑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更为重要的,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具有极强的震胁力,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什么情况运用警告,对于什么情况下不宜适用警告,还与警告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有关。如果把警告,理解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批评教育作用,以警示其不再违法,当然其遏制的力量是有限的。一旦丰富警告的内容,也象站前派出所那样给违法经营行为人挂一“黑店”牌匾,警告的威力则一针见血。警告与批评教育不同,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程序上不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警告要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填写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不同,譬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在6个月内曾被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警告处罚没有一般警告与严重警告之分。当然,丰富警告内容后,警告的执行方式和警告的“幅度”也要适量地变化。警告一旦作出后,在执行人员向被处罚人送达并宣布警告处罚决定书时,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警告处罚即行执行。我们将警告分为一般警告与与严重警告后,对于一般警告仍然可以沿涉当前的制度资源——“空气”警告,警告违法行为人,以促使其不再违法。对于严重警告,则可以吸收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痕迹”警告,即“挂牌”以警告其违法行为人,同时保护不知情人员免受其侵害。挂牌警告,与严重警告相配合,在行政许可领域效果较佳。对于处以严重警告的,可以给当事人留有适当的缓冲时间让其依法寻求救济。
      
      
      [参考文献]
      
      [1]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本见法学教材编辑部资料室选辑:《法规选编》(简明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182—191页。
      [2]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本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01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北京第1版,第802—809页。
      [3]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文本见杨景宇、李飞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5—27页。
      
      [作者简介]虢海萍(1975—),女,湖南望城县人,本科学历,在职研究生,中级警官。研究方向:法学;雷新明(1969—),男,湖南祁东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人,研究法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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