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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

    时间:2021-05-15 04: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阐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阐述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事项,阐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三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阐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的统一性。
      [关键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查明火灾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责任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近年来,随着消防行政执法活动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针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逐年增加。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各不相同。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决定的效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侵权其合法权利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阐述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该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第二,行为的范围只能限于“行政管理活动”;第三,行为的性质是“行使行政职权”;第四,行为的对象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第六,行为的方式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根据消防法规定,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出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认定的职权行使是法律明确授权,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在特定的时间,就特定火灾事故作出的,该认定只适用于该特定火灾事故及有关当事人。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来看,火灾原因认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的确认、认可和证明。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条件作出的,并且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而火灾原因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行政职权所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及火灾事故有关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受其约束。据此可以看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从火灾事故认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虽然说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并没有直接地对当事人和特定的事产生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难看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地位”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民法和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几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就是一个诉讼热点。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了挽回民事、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民事、行政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于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认定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刑事案件受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上述分析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的授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事,作出的对其产生法律影响的单方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事项,阐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权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对某些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对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是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即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能决定是否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至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无权作出这种规定,因为行政机关自己是无权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程序依法审理。可以看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阐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的统一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各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较容易发生,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难以凭自身力量抗拒。建立、健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制:一方面真正实现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搞好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公安消防机构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它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公安消防机构针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利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保护其自身合法权利。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从另一个方面看,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不过硬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有歧视甚至敌视情绪,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妨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讼。如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就等于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机制之外,一方面不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与我国法律不断健全完善的发展方向相悖。现时期,国家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参考文献:
      [1]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姜明安.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3]应松年.行政诉讼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7]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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