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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派出社区检察机构设置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21-05-15 00:04: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检察机关在基层社区探索派出检察机构建设,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创新。社区检察室具有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一般可以采用定点对应和定位分片两种设置模式,而后一种设置模式,应该是检察机关派出社区检察机构的发展方向。推进并深化社区检察室建设,应统筹做好社区检察机构的经费、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社区检察机构的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水平。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1]检察机关在基层积极探索派出检察机构建设,就是一种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创新,[2]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积极努力。应当充分认识社区检察室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在全面履行社区检察室各项职能的过程中,促进和完善社会的法治化管理。
      一、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与职责范围
      (一)社区检察室职能定位的再认识。正确认识和把握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是完善和深化派出检察机构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讨论研究社区检察室职能定位前,有必要对目前与检察室设置以及表述有关的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予以理清和明确:
      一是检察室的设置从机构定位上是一种派出,还是一种派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检察室由基层检察院派出”。事实上,派驻一般来讲主要是针对于特定场所而言的。而从目前各地检察室设置的情况来看,真正在检察机关工作对象所在机构内设置检察室的并不多见,也不是高检院《指导意见》所提倡的。同时,在某一工作对象所在机构内设置检察室,既不符合检察室所应承担的所有职能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室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于在认识上对于检察室的设置定位尚不清晰,所以,实践中一些时候的文字表述不尽科学、统一。[3]就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来看,2011年10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座谈会”,也是用的“派驻”两字,而于当年12月底召开的2011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关于2012年检察工作主要任务的讲话中,则采用了“派出”检察室的表述。[4]所以,把“派出”与“检察室”并用,是符合派出检察机构工作特性的。而在“检察室”前直接冠以“派驻”有欠科学性。
      二是检察室设置是在“基层”,还是在“社区”。根据探索和推进派出检察机构的工作宗旨分析,对于检察室设置在基层的认识和表述并无不当,也无异议。但目前对于基层检察室设置区域的表述上尚不统一。具有规定性依据的就是目前尚有效力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但以“乡(镇)”涵盖目前基层检察室设置的区域范围,已经不适应基层检察室设置的实际。所以,有的地方以及学界在检察室工作的研究过程中,采取将派出基层的检察室称为“社区检察室”,也有的称为“基层检察室”。笔者认为,在规范派出检察机构名称时,有必要对此从范式上予以统一。从社会学理论中关于“社区”[1]的定义看,“社”是指相互有联系、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群,“区”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所以,“社区”通常是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社区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社区的生产力水平高低,可以划分为发达社区、不发达社区;根据社区所发挥的主要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社区、商业社区、工业社区、政治社区等;根据社区的地理环境,又可以分成平原社区、山区社区、岛屿社区等类型。尽管社区分类多样,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就是把社区分为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居民委员会。[2]所以,笔者认为,用“社区”这一名词,作为基层检察室设置区域的泛称,即“社区检察室”,[3]具有概念内涵上的合理性,以及适用上的涵盖作用。
      三是基层派出机构的职能是一种“检察”,还是一种“检务”。据对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名称的了解看,个别地方用的是“检务室”,但用“检察室”的明显多于“检务室”,从遵循习惯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检察室”的称谓。另外,“检察”的含义要比“检务”丰富得多,根据机构的职责定位也应该采用“检察室”的称谓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高检院近年来就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的概括和表述来看,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一般包括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4]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可以用“保护、监督、教育、预防”八个字来概括和确定。其中,“保护”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社区检察室的首要职能。因为,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历史使命。[5]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基层群众对社会治安、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等问题十分关注,社区检察室深入基层、发挥保护职能,可以确保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而“监督”是社区检察室的核心职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这是高检院推行社区检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指导意见》确定的主旨。社区检察室深入基层,融入社区,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应当承担起重要的作用。“教育、预防”则是前两项职能的自然延伸,社区检察室应当在满足和解决群众司法诉求、服务基层发展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预防犯罪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总之,将“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确定为社区检察室的基本职能,既源于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又符合派出检察工作的实际和需求。社区检察室职能的重点与核心是“保护与监督”,“教育与预防”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社区检察室也应当将“教育与预防”贯穿于“保护与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以有效并全面发挥“触角”的积极作用。
      (二)社区检察室职责范围的再认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是将原有职能简单地由基层院分解或下移到检察室,而是对原有职能的一种延伸和拓展,即把原有的短板补长,把原来的工作做得更精细、更到位,使执法办案更好地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6]只有全面理解和把握“七项职责”与社区检察室“四种职能”的关联性,才能全面落实并开展好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责任务。由于社区检察室的各项职能本身来源于派出院内设机构,是派出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职能的延伸。为此,对于社区检察室来讲,关键问题是要进一步理清社区检察室的职权界别。根据高检院《指导意见》确定的派出检察机构“七个方面”的职责,目前,从各地落实的情况看,社区检察室的职责范围不尽统一,有的过于宽泛,有的过于窄小,还有的不够规范,工作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等问题。其中,既有本身在对检察室职能定位时的人为限定所致,也有在检察室实际开展工作中对具体职责的把握不准所致,还有是检察室在具体开展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职责规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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