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论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

    时间:2021-05-14 20: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前,高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但维权却颇为艰难。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兼职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尚存争议。文章拟从大学生兼职的界定及现状出发,结合国外立法例对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的态度,重点分析我国在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的误区并提出相应建议与对策,使大学生兼职时的劳动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主体资格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189
      这是一个发生在朋友身上的真实案例:去年暑假她在某超市做兼职促销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工作满一个月超市会支付她3000元工资,但当她离开时只拿到1.200元工资,于是她找到当地劳动局申诉,想让劳动部门为其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但是劳动部门给她的答复是由于她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无法为其维权。但是,与她一同工作的她的初中同学(中专文凭,已毕业)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却获得了成功。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问题,大学生维权颇为艰难。
      1大学生兼职的界定及现状
      1.1大学生兼职的界定
      大学生兼职指的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个人、家庭或者企业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的行为。
      大学生涉及的用工形式除了兼职,还有实习和勤工助学。实习是实践性学习,它是高等院校某些专业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让学生提前更好地融入社会,实习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存在争议。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由此可见,实习和勤工助学大多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其中实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勤工助学则是为了减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而大学生兼职往往是个人行为,不受学校统一管理,兼职形式多样,比如:家教、促销员、服务员等;兼职目的不一,有的为了保持经济独立,有的为了发展人脉,增加社会经验等。
      1.2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特殊性,加之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用人单位提供了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的平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加入兼职的行列。大学生兼职存在以下特点:
      1.2.1兼职人数众多
      如今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用人单位不仅以文凭选人,而且更加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养,是否有过相关工作经验,这就迫使大批大学生不得不为将来的工作早做打算,而且兼职还可以适当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曾经有人通过对北京某高校随机抽取的400余名同学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存在兼职现象的人数占到了全部被调查者的868%。[1]
      1.2.2工作种类有限
      大学生获取招聘信息的途径很少,从事兼职工作的种类是有限的,很多只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一方面大学生时间不自由,受学校课程安排限制,不符合诸多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尚未完成学业,无相关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不予考虑。
      1.2.3维权意识淡薄
      据调查,兼职大学生遭遇雇主侵权协商不成后,一般选择忍气吞声的高达 87%,向劳动、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投诉的仅占1.3%,无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大多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往往是调而难解,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程序复杂,过程漫长,经济成本高。
      随着大学生兼职的队伍的不断壮大,大学生兼职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2国外立法例对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的态度
      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个国家对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都有自己的态度,本文将重点对德国、美国、日本进行分析。
      2.1德国
      德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均认为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例如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一则判决中指出,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了劳动关系。[3]
      德国主要通过界定劳动主体资格来认定劳动关系,对“雇员”的认定采取人格依赖说。雇员的人身依赖性主要表现在向雇主履行广泛的报告义务、不得独立地招揽顾客、接受所有劳动指派等方面。[4]而大学生在兼职期间一般都有向雇主履行汇报工作,为雇主提供非独立性劳动,接受雇主所有的劳动指派的义务,应当认定成立了具有人格依赖性的劳动关系,兼职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
      2.2美国
      美国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明确将全日制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并使其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美国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判例法,在司法审判中判断雇员资格的条件有:①受雇主“控制”的程度。②工作是否受雇主监管。③所提供的工作是否为企业日常经营的一部分,并须与企业其他人的工作协调。④是否相信雇主—雇员关系已形成等,其中受雇主控制是最为重要的因素。[5]兼职大学生在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工作时间、地点、内容都严格受雇主安排且接受雇主监督,所提供的工作需要与企业的其他雇员协调配合,具备雇员的资格,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建立。
      2.3日本
      日本对兼职大学生与其他提供劳务者在劳动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上一视同仁。与德国、美国一样,日本也是通过定义“劳动者”来间接认定劳动关系。

    推荐访问:劳动关系 兼职 认定 大学生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