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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改革路径研究

    时间:2021-05-14 20: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司法体制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它们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或者监督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前后的司法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存在着法院和检察院设置与法律冲突,公检法司四大机关的关系不协调,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活动混乱,司法机关人权、财权、事权不统一等问题。应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以法院为中心进行改革和设置,在确定法院设置基础上向外扩散,配置相应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6-0064-09
      200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同年11月9日,天津市正式宣布天津滨海新区成立。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滨海新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进行,如何在既不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又要建立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求的司法体制新模式,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司法、司法体制的界定
      (一)司法的涵义
      研究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首先需界定司法。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概念的解释歧义纷呈、莫衷一是。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说法。
      1.司法等同于审判。这是狭义司法,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权就是法院的审判权,享有司法权的主体只有法院和法官[1]。第一,从国家权力属性分类看,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权是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应的概念。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权力,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权力。与此相应,司法权就是一种国家为了定纷止争的裁判权。第二,从世界通用做法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将法院归为唯一行使司法权的机关。“自从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以来,把国家统治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由不同的成员以不同程序,在宪法和法治原则下对社会事务进行调整和治理,已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普遍的政治体制模式。”[2](P2)第三,从我国历史传统看,虽然“司法”一词古已有之,但中国古代所谓“司法”指一种官职。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是清朝末年受西方影响而引进的,“司法”概念本身源于西方。在《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有“立法、行政、司法则总揽于君上统治之权”的规定。因此,“司法”在我国应与现代世界各国相同,是一种与立法、行政有区别、相对应的国家活动的统称[3](P2)。
      2.司法包括审判和检察。这是中义司法的说法,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处理案件、适用法律的活动。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4](P365)。第一,从法律和政策规定看,我国《宪法》将法院和检察院放在一节,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体例安排和立法者意图看,宪法明确将检察院和法院规定为司法机关。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也都有类似提法。第二,从检察院及其检察权看,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是公诉人基于对特定事实审查做出的判断,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的追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而不起诉是检察官代表国家确定一个人无罪或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种司法活动[5](P5-6)。
      3.司法包括审判、检察、侦查和执行。这是司法的广义说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6](P373),司法机关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机关。第一,从司法的性质看,司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权力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权包括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劳动改造机关也属司法机关”[7](P211-212)。第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有学者据此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8](P202)还有学者认为,刑法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侦查机关和监管机关的司法机关性质,从这两个机关担负的任务看,作为司法机关并无不当[5](P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这些规定显然是围绕整个诉讼活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对司法进行界定的[9](P7-8)。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的司法机关“除国家机关外,还指经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即包括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组织。”[10](P96)
      (二)司法体制的涵义
      司法体制不仅涉及司法体制的范围,还涉及司法体制自身概念和具体内容的理解问题。
      从司法体制包括的范围看,由于对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因而对司法体制的解释也必然出现不同说法。狭义的“‘司法体制’仅仅是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程序制度、权责关系及其相关原则和方法的总称。”[11](P483)中义的司法体制指法院的审判体制和检察院的检察体制,即法院和检察院的具体设置、组织体系、相互关系及其权限划分的制度。广义的“司法体制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各国家机关的内部和外部的组织体系、程序制度、权责关系及其相关原则和方法的总称。”[11](P483)“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体制的主要部分。二是政府系统中赋予行使部分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行政和监狱。三是经法律授权参与某些司法事务的专门组织,即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组织。三者的法律地位和行使职权的性质、作用虽有不同,但都是进行司法活动所不可缺少的。它们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体制。”[10](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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