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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5-13 20: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由于长时间羁押被追诉人并对其进行强制审查,逮捕这一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和消极效应都展现无遗。一方面,逮捕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较充裕的时限内从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另一方面,逮捕完全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将其置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境地。因此,审查逮捕成为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人权的关键环节,而不批准逮捕更是由于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矛盾的直接冲突而备受关注,成为侦、诉、辨三方审前博弈的焦点。
       一、不捕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
       基于公民基本人权优于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一,逮捕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对逮捕权力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为己任。[1]检察机关通过考量逮捕的各种条件,依法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职能。不批准逮捕案件分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简称不捕退查)三类,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退查案件在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占有较高比例,且退回公安机关后普遍存在补充侦查时间长、重新移送审查逮捕率低、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被搁置不理等问题。如何防止不捕退查案件流失,防止侦查监督职能被虚置,是检察机关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
       (一)不捕退查案件的司法现状
      从案件本身看,不捕退查案件与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迥然不同。不捕退查的本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因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非彻底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非完全否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更非就此终止诉讼进程,而是基于证据不足提出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的方向,从而使有罪者被绳之以法,无罪者早日洗清嫌疑。
       在应然意义上,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可能结果有三:一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无犯罪嫌疑而撤销案件;二是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三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继续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意味着侦查活动的终结,不捕退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被束之高阁,拖延不办。不捕退查案件虚置不查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无辜公民背负着“犯罪嫌疑人”的沉重标签难以自拔,另一方面又可能放纵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诉讼程序运转不畅而逃脱法律惩罚。
       (二)不捕退查案件重新呈捕率低的原因考察
       1.现行刑事立法不周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既没有明确规定不捕退查案件必须重新移送审查逮捕或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也没有明确界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捕退查案件跟踪监督的有效手段,致使检察机关开展对不捕退查案件的侦查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大量不捕退查案件退而不查,久拖不报,不捕退查案件不了了之。
       2.侦查机关不重视。当前刑事犯罪在高位徘徊,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警力高度紧张,加上“重新案、轻旧案”的观念根深蒂固,侦查人员认为批准逮捕的案件就能够起诉,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侦查进程以审查逮捕阶段为终点,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遭受“冷遇”,对补充侦查工作缺乏热情,侦查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已审查过案件,责任已不在己方,通常将犯罪嫌疑人草率取保了事,或作其他行政处理。
       3.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当下侦查人员虽然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侦查手段仍然落后单一,证据意识不强,只注重破案和抓捕,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致时过境迁,不可补救,错失补充侦查提取证据的最佳时机。如不捕退查率较高的强奸案,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活体检验并提取物证,再行补充侦查已无意义。
       4.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意识欠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缺乏后续监督、跟踪监督意识,对不捕案件只顾作出不捕决定,提出侦查建议,至于侦查机关是否补充侦查,有无重新呈捕均在所不问。
       5.不捕退查提纲的引导侦查作用有限。检察机关部分办案人员囿于办案能力不足,不了解侦查活动的规律,没有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内在关系,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建议,不捕退查提纲空洞无物,不知所云,侦查人员无所适从。
       (三)完善不捕退查案件跟踪监督的制度措施
       审查逮捕职能的目的在于及时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执法,保障诉讼。不捕退查案件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全面审查,并有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检察机关应当加大跟踪监督力度,敦促侦查机关深入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还无辜者于清白,拘有罪者于法网。
       1.规范不捕退查提纲。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退查决定的同时,要在不捕退查提纲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并有针对性地指出补查的内容、方向和建议,做到切中要害,言之有物,有的放矢。
       2.设立不捕退查案件跟踪监督台账。检察机关应对每一个不捕退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不捕理由、退查日期、退查提纲、侦查机关及承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并要求审查批捕承办人负责跟踪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情况并记录,做到谁办案谁监督,责任到人,监督到人。
       3.加强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审查事实、把握证据上的优势,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人员提取、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有效降低案件不捕退查率。提前介入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侦查工作,共同讨论复杂刑事案件,对侦查的方向提出中肯意见,用逮捕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诉讼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4.建立不捕退查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将不捕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制成表格并适当总结,定期向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对个别久拖不办的不捕退查案件,必要时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催办,促使侦查人员化被动为主动,提高补查效率,增强补查效果。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直接交流、电话沟通、工作走访等多种手段,与侦查机关经常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减少分歧,达成共识,统一证据意识,形成侦检合力。
       5.建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无正当理由将不捕退查案件搁置不办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提出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议改变案件管辖和更换办案人员;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异议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即启动复议、复核程序。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异议,是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原则的要求,体现谨慎审查、慎重不捕精神,防止漏捕或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异议程序的实践现状
       根据广东省S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情况,2006年全市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25件59人,仅占不捕案件1078件2124人的2.32%和2.78%,其中复议后维持原不捕决定19件51人,撤销原不捕决定6件8人;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6件14人,经复核维持原不捕决定5件13人,撤销原不捕决定1件1人。2007年,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26件45人,仅占不捕案件774件1599人的3.36%和2.81%,其中经复议后维持原不捕决定24件42人,撤销原不捕决定2件3人;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11件36人,经复核维持原不捕决定7件29人,撤销原不捕决定4件7人。2008年,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19件34人,仅占不捕案件940件1899人的2.02%和1.79%,其中经复议后维持原不捕决定15件29人,撤销原不捕决定4件5人。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3件4人,经复核维持原不捕决定3件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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