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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08 12: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一般社会原因主要是指经济因素、法治现状和社会文化等,个体原因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两类个体的生理弱势、心理因素和无知状态等。针对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因提出三大方面的预防对策:改善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法治现状;健全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社会机能;拟建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
      关键词:药品安全犯罪;一般社会原因;个体原因;预防对策
      一、药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
      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于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这种对整体犯罪现象产生影响的原因可以被称为一般社会原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等。本节主要是从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因素、法治现状和社会文化三个方面的一般社会原因进行分析。
      (一)经济因素
      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方法论出发,经济因素是影响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因素,不能否认经济发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① 但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种类犯罪的前提下,这种联系的性质和程度需要具体分析。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这种转型时期的经济增长在逐步实现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同时,也会使源于社会生活中的易于诱发犯罪的现象产生数量和结构上的变化,从而出现一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犯罪现象。药品安全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无论是渎职型还是非渎职型的药品安全犯罪主体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和主要目,在经济高速发展和转型时期这种犯罪的数量呈现增加趋势。据统计,2008年—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一审案件4496 件,审结4391 件,生效判决4386 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4291 人,免予刑事处罚95 人。2012 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激增,一审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给予刑事處罚人数均急剧上升,与2011 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长8.13 倍、结案量增长8.35 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5.79 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5.67 倍。② 此外,药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省份和地区。但是,在众多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因素中,经济因素虽然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也仅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需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其他领域的相关因素来影响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
      (二)法治现状
      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也是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的社会原因。在药品安全领域,我国普遍存在相关立法数量少、质量不高,执法效力偏低,司法不公正,守法缺失等问题。首先,2013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至今颁布的关于药品管理的最为系统的一部专门性法律,但是它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偏行政性质的规定,不能有效地预防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刑法》中有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两个专门针对药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这两个罪名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的需要,在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现象严重,《刑法》却没有规定药品监管渎职罪。在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量刑较低,对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并且缺少资格刑的配置。其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的较晚,而且药品安全涉及政府不同组成部门的管辖,并且这些部门分工不清,经常相互推诿,行政部门往往为了一己私利不积极主动移送该交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导致对相关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再次,相关监督部门主要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廉政问题的监督,较少关注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效力。最后,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守法不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求我们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有很多制造假药、劣药的地址就设在居民区内,但是周边百姓却对此不闻不问,即使发现了异常情况也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正是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纵容了药品安全犯罪。
      真正的法治应该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在药品安全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尚未实现真正的法治,也为相关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环境。
      (三)社会文化
      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类的思维和活动方式,构成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大舞台”。当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分析时,社会文化就会显示出其独特的影响力。药品安全犯罪是社会文化的一方面,也是一定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是指社会集体的风俗习惯、价值标准及道德观念等。文化的主要功能就是确立必要且正确的社会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确保社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但是,当有一些社会成员背离了这种文化意旨时,社会就会出现一种“病态”,这种 “病态”即可能为犯罪。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发生不同程度的变革。在自有社会文化的负面效应未根除时,又出现新型文化、西方文化冲击着本土文化和传统文化等问题,有了这样的文化背景,再加上社会环境中适宜于犯罪的其他条件,使社会在全面转型时期经历着“创伤”。在药品安全领域导致出现这种“创伤”的社会文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 封建文化
      中国经历着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基于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培植出了浓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观念。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高度重视人治而轻视法治。虽然,现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这种人治的思想在社会生活中仍有表现,如在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行为。
      2. 迷信思想
      迷信思想是指相信巫术、占卜、风水、算命等活动,确信鬼神可以主宰人的命运的思想观念。③迷信思想在具有深厚的土壤环境,一遇到适合的条件就会横行于世。在迷信活动中,人们愚昧无知触犯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故意利用迷信思想进行犯罪活动。“神医”胡万林宣利用迷信思想传用其“五味疗法”可免除吃药打针等传统医疗方式并且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心脑血管病、各类癌症等有特殊效果,然而却造成他人呕吐、抽筋、昏迷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自己也多次获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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