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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析被害人过错及其对反犯罪的作用

    时间:2021-05-07 12:04: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对犯罪行为中被害人责任程度划分,分析被害人被选择标准、被害原因及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人化,探讨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现行刑法的缺陷及研究被害人过错对准确定罪量刑的意义,提出被害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建议,使之在反犯罪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化 被害人过错 反犯罪
      作者简介:陈璇,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诉讼法侦查学方向2010级硕士研究生;李波阳,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7-02
      
      从德国人A·Euerbach起犯罪被害人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犯罪与被害是一对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并有因果制约性而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社会现象。早在1925年德国犯罪学家冯·亨蒂希在与费林斯达合著的《乱伦研究》中就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作用。
      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特定时间与空间下的特定事件,这个特定事件的发生至少需要反映时空结构三要素的集中体现:其一,有动机的犯罪人;其二,合适的犯罪目标;其三,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监控者不在场。豍所谓适合的标的物,它符合四要素:价值、移动性、可见性、可接近性。前三者以物为标的,而“可接近性”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的。
      一、被害人责任程度划分
      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损害的个人、单位以及以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
      冯·亨蒂希在其1948年出版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中从被害人心理状态的角度将犯罪行为被害人划分为六类:1.忧郁的被害人;2.贪婪的被害人;3.轻浮的被害人;4.孤独的被害人;5.专制型的被害人;6.贫困型的被害人。豎
      在我国,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五类:无辜被害人、有错被害人、错责相当的被害人、有责任的被害人、有罪被害人。冯·亨蒂希曾提出:“在许多情况下被害人使坏人受到了诱惑。换言之,掠夺者战胜了他的牺牲品”“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曼海姆也指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区别通常被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然而,在个别情况下这种区别会变得模糊并难以辨别。在我们所观察的行为中,人们陷入的时间越长,程度越深,则越是难以确定悲剧性的结果归咎于何方”。豏
      何谓责任,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甘雨沛认为,责任是“应为的义务”,即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后果,负有积极的保证义务,或者对一定的恶果或危害的负担者”,即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愿因,对一定事项所造成的恶果或危害,须处于承担补偿或采取挽救措施的地位。豐
      二、犯罪被害人被选择标准与被害原因
      (一)被害人被选择标准
      选择被害人是犯罪人故意挑选被害人或把某人当作犯罪目标的过程。每个犯罪人都有他自己的选择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满足他们某种特定需要。能够影响这一决定过程的主要因素包括:1.可及性(犯罪人能够接近被害人的程度);2.地点(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的特定位置);3.薄弱性(犯罪人攻击一个特定被害人的危险程度的认知);4.关系(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与自己的关系来选择犯罪目标);5.象征性标准(被害人与犯罪人某种关系而具有相同性而被选中);6.幻想标准(被害人由于具有犯罪人认为能够满足是他特定幻想的特征而被选中)。豑
      (二)被害人被害原因
      通过对犯罪人被害人被选择标准和被害人被害性的心理表现的分析,被害原因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人的加害因素。没有犯罪人的“加害”,也就没有犯罪被害人的“被害”,因此,犯罪人的加害行为无疑是犯罪被害人遭受被害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2.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犯罪人之所以最终“选定”某被害人作为侵害对象,而不“选定”其他人作为侵害目标,自有一定之规,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起有重大作用。被害人自身致害不良心理表现为:1.缺乏警觉性;2.在利害关系上缺乏判断能力;3.个性表达不合社会性,被害人处于无意的诱发犯罪的状态;4.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处于脆弱状态;5.法制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能力;6.不恰当的情感表达,致使自己成为被害人。豒
      被害人学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约有1/3的这类案件中,潜在的被害人通过抵抗,通过明白无误的拒绝态度的表示,有效地打消了潜在犯罪人实施强奸犯罪的企图,阻止了强奸犯罪的发生。德国一个询问强奸犯的调查得知,约有30%的潜在的犯罪人能够被潜在的被害人明白无误的态度吓住,打消强奸念头,中止强奸行为的实施。因此,有观点认为,有些被害妇女在有意无意地进行性挑逗,卖弄风骚,诱使潜在的犯罪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据德国汉堡警方的调查,1970年汉堡市发生的226起强奸案件中,警方怀疑其中的83起(占36%强)属于此类情况。豓
      3.易于被害的条件因素。它是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包括易于被害的社会治安状况、家庭条件、时空条件、状态条件、情景条件等其他因素。依据犯罪被害人的身份、生理、心理、个性特征,儿童、妇女、老年人成为了特易被害群体。冯·亨蒂希曾对“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人”的问题进行过研究,例如,他认为年轻人因缺乏经验而更易被害,妇女因“软弱”而更易被害,老年人因迟钝、体弱而更易被害,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者因低能、酗酒、吸毒等而更易被害,贪得无厌者、追求淫乐者、孤独者以及那些心碎者也易于被害。豔
      三、被害人的被害人化
      现实中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因各种主体内外因素的消极影响而处于的不健康状态,即“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化”。其主要表现为:
      (一)创伤后应激障碍
      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如恐惧、绝望、失控感、幻灭感。豖
      (二)被害的受容性
      被害的受容性指在犯罪人的压力和控制之下,被迫承受被害的无耐状态。遭受犯罪侵害后,部分被害人的自主感、有能力感降低,对自我产生否定评价,并进而从社会生活中退缩。如:女性被害后将背离人类对性行为所持的自愿、专一、排他、隐秘的基本准则而走上自暴自弃,以淫谋财或以淫取乐的邪路。
      (三)物质滥用与自毁行为
      物质滥用是指一种对物质使用的不良适应方式,即某人持续使用某种物质,而不顾会引起社会、工作或心理、生理的问题,或者此人在一些会导致危险的情况下持续使用某物质。豗国外研究表明,曾经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物质滥用的比率高于普通人。
      (四)向犯罪人的转化
      据调查,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曾经遭受暴力的比率远高于普通人群。一方面,在犯罪人因各种原因未受到刑罚惩罚或被害人对惩罚不满的情况下,被害人可能在报复心理支配下实施针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被害经历给其造成的消极心理影响下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被害人过错分析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现行法学理论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评价以犯罪人为中心,它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多重的刑罚,而忽略了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现行刑法在研究犯罪对象时也提及了被害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明确规定了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规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防卫,即在六种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致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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