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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处分之合理性思辨

    时间:2021-05-06 12: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保安处分是当代非常重要的一项刑法制度。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具有认识论、价值论、法治论和目的论等方面的刑事政策意义上的合理性。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事政策;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8)01-0110-03
      
      保安处分(Measure of Safety),作为近现代刑法理论和各国立法实践的重要制度元素。在西方刑事法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各国刑事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学者对保安处分诸问题争议不断,本文拟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保安处分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做以粗浅的分析,意图为这一问题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一、对保安处分的一般理解
      
      对保安处分的理解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差异。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保安处分(Measure of Safety)作为刑法理论上的概念,称谓较为一致,即保安处分;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称谓则各个国家及地区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称之为“保安处分”,如意大利、瑞士;有的国家称之为“保安措施”,如罗马尼亚、巴西等国;有的称“改善及保安处分”,如前联邦德国;有的国家则无概括性的称谓,而是将具体的保安处分措施合称为“医疗性和教育性的强制方法”,如前苏联和蒙古;奥地利则合称为“收容处之收容与剥夺自由之预防处分”。
      按照理论界通行的考察方法。保安处分的概念有最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别。最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对一切被认为有害的特定的人或物所采取的刑事司法处分或行政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是指其中对人的保安处分。即对具有实施犯罪或其他类似的反社会行为的特殊危险性之人,出于阻止该危险,预防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之目的而施加的处分。这种意义的保安处分又可区分为二:一是指为维护社会秩序而直接以防卫社会为主要目的之保安处分:二是指以改善有危险性格的人为主要目的之保安处分。其中,前者系最狭义的保安处分,后者又称为改善处分。
      学术界一般将三种概念加以通约,取狭义解释,即系着眼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格。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同时以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施予的一种国家处分。保安处分是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需求,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我们认为。如此理解既符合保安处分自身的特点,也为我国保安措施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刑事政策之简要解读
      
      (一)刑事政策的合理界定
      刑事政策这一术语,首先是在1800年左右。由德国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使用的。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但没有下过定义,这个概念的内容则历来根据论者的不同而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基于费尔巴哈提出的刑事政策概念,人们对该概念的基本理解其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古典的刑事政策,即单一的刑事惩罚政策。另一种是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当然。在这两种基本理解之上,或可衍生出介于两者之间的其他一些理解,但那不过是两种基本理解的变体或者折中。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在形成顺序上一先一后,在内容上一窄一宽,这种一先一后、一窄一宽的格局,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反映了刑事政策观念以及刑事政策科学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尤需注意的是。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
      刑事政策的形成根据于社会的犯罪态势,又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样刑法便可有效惩治犯罪。刑事政策实际就是刑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层面上考量如何应对犯罪。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刑法其背后均有一定的刑事政策相支撑,尽管在近代之前尚无刑事政策这个术语。从长远来看,刑事政策在价值上有良性和非良性之别。良性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是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马克·安塞尔),既符合犯罪规律(犯罪控制与犯罪原因变化的内在关系),又反映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权利监督、社会正义、人道主义)。
      因此,有犯罪学家指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對犯罪现象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关于犯罪的处理与预防的价值、策略与手段的总和。我们认为,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应当考虑刑法的现代化、刑事政策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使应对犯罪的反应方式更加灵活、有效。
      
      (二)刑事政策的目的阐释
      1、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如上所述,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预防和控制犯罪,这里的犯罪预防,从刑事政策的立意看,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应是国家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策略。第二,对已然犯罪的预防。它是在犯罪行为业已发生之后。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以达到预防犯罪目的的活动。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它以剥夺犯罪人的某些权益为内容,因此适用刑罚必然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承受刑罚意味着接受惩罚,惩罚的功能是抑制犯罪意念,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的坚实基础。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也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刑罚功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刑罚一体论张扬的时代,惩罚犯罪也是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
      2、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维护社会秩序。著名犯罪学家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龙勃罗梭提出,维护社会生存条件的需要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根据。犯罪社会学派代表人菲利虽然承认对罪犯的改造是刑罚的一种值得目的,但是他将其贬低至次要地位,而头等重要的是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犯。安塞尔将社会防卫概括为“社会如果要生存,它必须通过镇压犯罪与矫治犯罪而保护自身。”李斯特甚至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比最好的刑罚还要有实效。刑法亦或刑罚发展的历史表明了每一个掌权者都明确认识到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政权就必须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因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威胁既定社会生存条件的现象存在。而刑事政策就是国家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根据犯罪的综合情况。制定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切刑罚方法和策略。
      
      三、保安处分之合理性思辨
      
      (一)认识论上的合理性
      在保安处分制度下,刑事政策的视角转向了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作为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人,其思想意识,人生观念乃至具有综合性概念的反映的内心世界的人格的形成,除了受人自身的生理或生物因素影响外,也与社会因素的影响密不可分,其中既包括现实性的社会因素还包括历史性的社会因素。人的不良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外界的正面影响得以矫正与改造。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的思想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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