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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后的刑事证据制度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时间:2021-05-06 04:00: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重大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正式实施对侦查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为此,本文认为侦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刑事侦查方式,积极应对刑事证据制度变化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推进刑事司法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 侦查部门 证据制度 侦查工作
      作者简介:李元勇,百色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曾柱雄,梧州市藤县岭景镇党政办秘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33-03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这一变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与发展机遇。为此,侦查部门必须采取新的应对举措,创新工作思路,更新侦查方法,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探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刑事侦查模式。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具体包括:
      (一)完善证据定义,使其更具科学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是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同旧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是一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定义相比,新定义着重点放在了“材料”上而不是“事实”上,表达更准确、科学,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从逻辑上看,诉讼必须以反映事实的证据来支持,而证据必须以材料来表现。正如学者所说,《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本质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依法收集并提交给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公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并与案情关联性的各种材料。新的证据定义反映了证据的本质,更具科学性。
      (二)增加证据种类,使证据分类更具规范性和周延性
      在证据种类上,由修改前的七种增加到了九种,即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而把原来的“物证、书证”一分为二。同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改,使证据类型更准确全面,更利于对证据材料的识别、搜集、运用,从而达到证据分类的规范性和周延性,符合国际社会对证据的分类要求。
      (三)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确实保障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它强调了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对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并第一次明确赋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这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诠释,使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了法律的保障。
      (四)细化“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新法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判断标准进行细化:
      一是所有定罪量刑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二是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点是量的要求,即定罪量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二、三点是质的要求,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这一细化,使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遏制非法收集证据乱象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给予完善:
      1.确定了非法证据的界限。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获取的、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非法证据范围的明确,使取证的合法性有了法律的保障。
      2.规定了证据排除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中,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三部门均有义务排除非法证据。它纠正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将非法证据在审判阶段排除的做法,有效防止非法证据的后置而对案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3.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这一排除程序包括:一是启动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检察院和法院均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权利(权力)。具体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有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权力;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启动或依申请启动。二是调查程序。启动调查程序后,法院必须及时进行审查。对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在法庭的调查中,控辩双方可就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进行辩论、质证。三是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一经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或没有作出补正、合理解释的存疑证据,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4.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是:一是硬性排除标准。只要确认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予以排除。二是弹性排除标准。只有在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而且对于物证、书证不能补充更正或者给出合理解释的,才能确定予以排除,对这些证据的排除给出了弹性的空间。
      5.增加了公检法三机关均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地位优势明显,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因此,新刑诉法规定公检法均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实际,对公检法收集、运用证据的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6.建立了录音录像制度。刑诉法规定,在看守所内对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询问必须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对讯问过程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坚持全程和完整性。这些规定可以杜绝取证方式方法、源头上的非法方法现象发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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