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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录制规制研究

    时间:2021-05-04 20: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这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和遏制刑讯逼供等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在立法上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弱,证据规则内容缺失。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有必要从讯问和录制规则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录制规则;完善对策
      科学的制作程序和要求,有助于讯问录音录像全面客观固定证据,增强其可采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对具体的制作主体、监督机制和方式等要求均未涉及,有必要加以完善。
      1 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与录制主体
      从证据材料的一般制作过程来看,侦查人员既是讯问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该证据材料的制作主体。而讯问录音录像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上其又容易被通过剪接、复制等手段加以篡改,决定了其讯问主体应与制作主体之间相分离,否则难以保障该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并未普遍采取录音录像,对自身录音录像的讯问与制作主体相分离工作进行的并不多。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公安机关在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中,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当下,建议公安机关借鉴检察机关工作经验,建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讯问与制作相分离的机制: 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由专门人员负责; 侦查、录制人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录制工作。从长远看,为保障立法中所确立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目的能够落到实处,改革侦查机关在内部所建立的讯问与制作主体分离模式,将录制主体由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等部门实施,待经验成熟时,将看守所等羁押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以实现讯问与录制主体的真正分离。
      2 讯问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
      将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主体与制作主体相分离,是为了通过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侦查讯问人员滥用权力。但从监督的效果来看,适当的外部监督,尤其是来自当事人、辩护人和律师的监督不仅有助于保证讯问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而且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在更大意义上推进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新刑事诉讼法既然已明确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定义为辩护人,虽在立法上没有建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但可在实践中实验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在场制度。在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封存不仅要由侦查人员、制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进行亲自签封,而且辩护律师也应签封。当然,这种监督方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两个障碍: 第一,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请求讯问录音录像时的在场权; 第二,在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时,若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辩护律师时,司法机关要及时为其指定免费援助律师。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资源实际,建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实行律师讯问录音录像在场制度,若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时,侦查机关应为其指定援助律师; 若其能够支付起在场律师的费用,但不愿聘请,可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3 讯问录音录像的进行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对讯问过程的起止如何界定、谁有权界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在讯问录音录像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把当事人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录音录像;利用当事人上厕所的时间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在录音前先对当事人进行“预讯问”,待事实交代清楚后再进行录音录像;利用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通过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在讯问之前先跟嫌疑人对好口供,把讯问全程先过一遍,然后再打开镜“演戏”,进行录制。因此,为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客观真实性,建议采取下述措施。一是讯问录音录像要以能够反映侦查讯问过程的全貌和全景为原则,在录音录像设备可全程监控的范围内,不仅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还要有侦查讯问人员及讯问时的重要场景。在录音还是录像方式的采用上,应以录像为原则,录音为例外;二是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内容不仅包括讯问过程,还应包含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讯问前的全过程,在有关的警车上也应安装录像设备,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在录像的盲区;三是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生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形,影响讯问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应当中止讯问,并在讯问记录中作出说明和解释;四是在有合理理由时,被告人可以该证据材料未能反映讯问全部场景,缺乏客观性为由,申请鉴定人鉴定和法庭予以排除的权利。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讯问笔录不具有可采性。
      4 讯问录音录像适用的案件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采取了选择性的规定,把訊问录音录像强制实施的案件范围确定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其中既考虑到录音录像的技术和设备要求以及经济成本,又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疑难复杂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度。但在实践操作中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如何判断一个案件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现场抓获的抢劫犯、恐怖犯罪等,但有些案件没有经过侦查讯问,无法判定其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涉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个不确定的概念。三是刑事诉讼是个动态过程,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个渐进的过程,对犯罪嫌疑人将会判处的刑罚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的认识同样是个渐进的过程。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录音录像,即使是法院宣判其无罪或所处以的刑罚轻于死刑、无期徒刑,这与立法上的要求没有冲突之处,但侦查人员若一开始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进行录音录像,而犯罪嫌疑人却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之前所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应具有法律效力、侦查行为是否有效等一系列问题就值得思考。为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建议:一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前五年,将我国刑事实体法中规定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名加以罗列,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侦查讯问应采取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判定标准进行细化。二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五年后,制约我国侦查机关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技术和经济成本的因素应当说在全国范围内已不存在,虽然立法上并没有要求侦查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采取录音录像方式,但司法解释部门可通过证据制度立法的完善,将更多关于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侦查机关,加大该取证方式的适用,最终实现侦查讯问以全程录音录像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
      参考文献
      [1] 苏奕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J]. 法制与社会. 2015(33).
      [2] 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02).
      [3] 王秋杰.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细化完善[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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