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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1-04-28 08: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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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也推动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了贯彻和细化《劳动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省在劳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研究报告立足于我省实际情况,不仅详细阐述了我省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现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存在的问题:劳动立法调整范围过窄,没有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灰色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还有待完善,如劳动保障、劳动标准体系、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等方面的立法不健全。本文在进行大量资料分析、数据统计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体系基础之上,从法律意识的培养、劳动关系立法的完善、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公正司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劳动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出台了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目前辽宁省93.29%的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92.98%的职工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过去相比进步明显。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了2.4万份,覆盖3.2万户企业、职工104万余人。
      2.集体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我省出台了《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集体合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目前省内有85.78%的职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得到工会的指导和帮助,73.75%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70.76%的集体劳动合同草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见图1)。
      2009年全省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0.56万份,覆盖0.75万户企业、职工105万人,4.3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37万人。其中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企业30816户,覆盖职工301.8万人。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目前在辽宁省内64.88%的单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64.99%的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与企业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已得到普遍推行,并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成功、化解区域内重大劳动争议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劳动标准领域,辽宁省颁布的条例包括《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等,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据问卷调查显示,2011年2月辽宁省职工的工资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13.77%,1001元-1500元的有32.09%,1501元-2000元的有23.05%,2001元-2500元的有13.35%,2501元-3000元的有7.86%,3000元以上的有10.26%。近三年来,有26.84%的职工涨了一次工资,26.36%的职工涨了二次工资,27.71%的职工涨了三次工资,8.76%的职工涨了三次以上(见图2)。79.9%的职工节假日加班都能按规定获得加班费;73.3%的职工超时加班有加班费;81.99%的职工认为工资收入同工工酬;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合理和比较合理的比重达89%,11%的职工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不合理(见图3)。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在辽宁省已经得到较好的贯彻,劳动者的工资切实达到了最低标准以上(见图4)。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社会保障领域,辽宁省出台了五大社会保险规定,还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在执行情况上,有 91.03%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86.51%的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73.23%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65.89%的 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47.91%的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38.32%的职工有住房公积金,仅5.08%的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62.27%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满意,34.46%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满意,仅3.65%的职工不满意。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辽宁省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如“井喷”之势上升情况下,维护了社会稳定。
      沈阳市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翻一番(见图5);在处理结果上,用人单位多为败诉,劳动者多为胜诉(见图6);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5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增加了50%。
      二、国外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一)德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德国是实施新制度学派政策最典型的国家,德国模式也是该学派最为推崇的现实模式。德国模式的特色是强势劳动法、雇员参与制度、工人委员会制度、政府为工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共同决策权等制度。德国与美国相比,法律形式比较繁杂,缺乏系统性,而且迄今还没有一部包扩全部劳动法规范的劳动法典,但是德国劳动法的内容比较完备,规范劳动关系的单项条款比较完整。 集体谈判是德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同时集体谈判也是德国“劳资自治”机制运行的基础。《集体协议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集体协议资格的工会和企业主联合会,才能进行劳资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国家对此不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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