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下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

    时间:2021-04-18 20: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将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有助于法学专业课程在有限的课时、资源的限度内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而实现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融入实践教学,需要以“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提高法律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并结合所在院校专业目标对课程的要求,将“应用型人才”与“应用能力”具体化。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着重于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与不同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课外实践教学分为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写作和思维能力为目标,以及个性化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学生研究新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还需要建立学习过程考核机制,并且以应用能力为考核目标。
      [关键词] 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2-0104-03
      一 问题的提出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具体措施方面,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上述意见发布后,学界开展了对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优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按照不同年级,形成由浅入深的实践课程体系[1-2]。各法学院校也纷纷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一些院校还将实践课程列入选修课程,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法律实践讲座等纳入选修课程安排,经考核后可计算学分[3]。
      在理论课程之外设置独立的实践课程,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有研究者指出,这种单纯把法学实践教学独立于理论教学的定位过窄,在这样的定位下,实践教学只是作为检验理论知识的环节或手段,处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长期以来一直和课堂教学对立[4]。其缺点首先体现为实践教学往往在时间安排上滞后于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知识由于缺乏及时的实践训练,多数流于知识层面,学完就忘,难以成为学生的素质;其次,实践课程所涉及的部门法通常比较单一,比如模拟法庭,每次选定的纠纷往往只能涵盖一两个部门法,对于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是有限的;再次,由于受师资、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实践课程覆盖面相对较窄,比如法律诊所,能够参与的学生数量有限。
      基于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与单纯独立开设实践课程的弊端,中国政法大学首创了“同步实践教学模式”,融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为一体,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其突出的做法是建立“即时共享司法资源”,将原始案件卷宗、同步庭审直播以及庭审录像等司法资源大规模地“请进来”,进入课堂教学;大规模地培养专职、半专职、“双师型”实践教师队伍,以及聘请司法实务人员兼任实践教师;构建学训一体的课程体系[4]。
      中国政法大学的上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从长远来讲,无疑值得提倡和效仿,但其实施的前提是配套雄厚的硬件(如即时司法资源平台)和软件(如师资队伍的建设)条件,普通法学院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恐怕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这样的条件。因此,如何用比较低的成本在专业理论课程当中融入实践教学,短时间内提高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值得我们研究。
      二 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需进行的课程改革
      1 教学目标的改革
      (1)从注重“传授知识”转向注重“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往往注重知识的传授,然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还处于较激烈的发展变化时期,尤其是经济法今后还将面临着较大幅度的修订,如果经济法课程仅传授知识,很快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制度会发展,知识会变迁和陈旧,只有培养科学的思维模式,才能理解法律的变革,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2)“培养应用能力”的具体化
      第一,应用型人才的具体化。应用型人才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因此各高校应当结合市场的需要(即本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需求)进行课程设置。那么,经济法课程的“应用性”体现在哪些领域?哪些法律职业对经济法的知识用得最多?需要对学生进行怎样的训练?
      汕头大学正在进行“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学”(Outcome-Based Education,OBE)改革。按照“OBE教学改革”的指引,一门课程目标的设置,必须首先考虑该门课程在实现专业目标当中的位置和作用。汕头大学法学专业目标和理念提出“在培养过程中,突出法律应用型人才作为其培养目的”,参考历届法律系毕业生就业数据,与经济法课程知识的应用密切相关的职业为:法官、律师、公务员(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商务以及发改部门等)、企业法务等。因此,课程安排应当结合这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法学专业培养标准”当中提出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企事业法务实践能力”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教学。其中,企业法务的培养目前在各法律院校还是一个短板[5],而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尤其是加入国际市场竞争的大舞台,可以预见,未来对企业法务人才需求是庞大的。因此,除符合传统的法律职业要求外,经济法原理课程加强了对企业法务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训练。
      第二,应用能力的具体化。汕头大学作为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法学专业既要满足学生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需要,也要有意识地训练其对法律的实践能力。经济法原理课程将这种应用能力具体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能熟练应用课程知识解答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其次是能应用课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纠纷,尤其突出法官、律师、经济管理型公务员以及企事业法务人员对经济法的应用需求。明确了以这两种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后,就可以有目的地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贯穿在教学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大量使用真实的案例,并且有意识地训练不同的法律职业应对同一个纠纷的不同思维模式。

    推荐访问:教学 培养目标 融合 实践 理论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