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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法律重构

    时间:2021-04-17 00: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一种新兴社会现象,社会中间层组织成为了各类学术研究的共同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争议。通过对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总体性考察发现,以往的法学与非法学研究囿于各自分析方法和建构理念的局限性而忽略了社会中间层组织所具有的公私双重属性,使得社会中间层理论陷入了理想与现实的两难窘境。要破解这一困局,则应从中国的治理实际出发,运用法治思维、规则和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构建”。在具体的经济法治建设中,以“主体——行为——责任”范式为基本路径,把社会中间层的主体地位、行为边界及责任制度加以法治化,是当下中国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并进而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过程中所开展的一项最为有效的法律尝试。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理论 社团 经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122-13
      作为一种晚近才兴起的社会现象,社团现象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多学科的共同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理论争议。中国的研究实践中,社团组织又与治理、公民社会、民主法治等问题密切相关。譬如,关于治理及治理模式的评介、“公民社会”的建构、自由主义与国家建构的争论、民间治理与现代法治秩序的重塑等等,这些都可视为是对上述社团现象的学术回应。因此,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对当代中国在回应这一新兴社会现象的过程中,所采纳的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治理模式的归纳和总结。 ①可现实情况是,不同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回应着这种新兴社会现象。 ②这就决定了社会中间层概念及理论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同时,社会中间层理论试图触及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它借助了一些重要的西方理论,但却又与之存在着分歧,其外部形式契合了当代法治的应然追求,可内部逻辑却无法自圆其说。由此可见,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科学性应当受到批判和质疑。
      由于继受了社会科学领域的前沿成果,法学中的社会中间层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与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等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治理等问题的研究合流,并与之衔接交融。尽管在研究重点上法学偏重于关注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兴起对其主体制度、行为理论、责任范畴乃至诉讼体系等方面所可能引致的重要影响,但是我们终究很难想象,一个在源头上就备受质疑的理论体系如何能够有效地适用于法学研究及其相应的制度建设。因此,发现社会中间层理论实存的内在矛盾和现实困境,或许是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估量这一理论的实际价值,并进而思索其未来可能的出路。从法学视角看,社会中间层的兴起是一个拓展私权空间、发展民主法治的过程,而基于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困局以及寻求可能出路的必要性,我们需要求助于具有特殊强制力和普遍公信力的法律来重新设计和建构一套符合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社会中间层理论。然而,已有研究并没有进一步回答这样的问题:法律何以能够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具体法律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基于此,笔者首先对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进行一种总体性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内在矛盾及其可能的出路,最后尝试从法律层面尤其是经济法律层面对社会中间层理论加以重构和完善。
      一、对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总体性认识
      肇始于上世纪70—80年代的全球社团革命,引发了学术界对社团组织的高度关注。一时间,“民间组织”成为各类学术研究的共同话题。在这些研究中,“市民社会论”率先成为探讨民间社团总体变迁的一种主流模式。参见Gordon White,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08. 之后,大概是由于套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问题所必然面临的“水土不服”,参见Chamberlain, Heath B,Civil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8,39,p68. 研究者们要么放弃了市民社会理论,转而诉诸于“治理理论”、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335页。 “法团主义”参见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或“第三部门理论”参见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来解释中国的社团活动;要么则在修正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下阐发各种观点,如“准市民社会”、“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或“第三领域”等理论模式。具体论述可参见He Baogang,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ST.Martin’s Press,1997;Frolic,B.Michael,State-Led Civil Society,Timothy Brook,B.Michael Frolic(eds.),Civil Society in China,M.E.Press,1997;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五章。 但由于第三部门系统研究的成果偏少且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治理理论”、“法团主义”等学说同样源于西方的原因,上述理论模式也都受到了学者们不同程度的质疑。对法团主义的质疑可参见Foster,Kenneth W,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2002,47,pp62—63。对治理理论的质疑可参见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在此背景下,基于实证研究而提出的“行政吸纳社会学说”参见康晓光、卢宪英、韩恒:《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行政吸纳社会》,载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 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337页。 以及通过拓展和修正该理论而提出的“利益契合”概念参见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以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为案例》,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等又成为了当前社团研究的一些新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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