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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时间:2021-04-15 00:00: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法诞生以来,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国内的经济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也是各执己见,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对于经济法本身来说,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是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也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但是这项研究工作确实对于整个经济法的发展和壮大,对于经济法中各项制度乃至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构建起了重大的作用。本文的目的就是综合相关理论和材料,在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问题阐述相关见解。
      关键词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 法学界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16-02
      
      一、 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
      如何对经济法律责任作出一个准确的含义界定,在国内的法学界也是莫衷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总得来说,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法律否定性评论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对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我们很清楚,这种观点的缺陷就在于,法律责任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法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2.法律的不利后果说:这种观点把法律责任总结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含义的界定太过于泛泛,不能很好的解释法律责任的本质。
      3.特殊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上的特殊义务,虽然此观点已经揭示了部分的内涵,但是仍不能做到精细准确。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依据凯尔森所说,在某种意义上,法律责任其实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并由此产生了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由此,依据一般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律责任,就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因违法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经济法上的制裁。
      二、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理路纷争与研究现状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这涉及到经济法律责任的地位问题,在我国国内的研究上不算全面,与之相关的著作也是比较缺乏的。但是,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的学术界,存在这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性,他们认为,传统的三大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已经能够满足了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中已经涵盖了上述三种责任,由此来否定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还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性,他们认为,从经济法与其他三法的关系上看,经济法是现代的法,是高层次的法,所以它必然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发展为一定的基础,也必然要与之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这并不能就认定经济法是完全附庸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经济法律责任有着自己独特的形态以及责任承担形式,有一个统一的体系,是具有独立性的。本文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性,而且也应该巩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三、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一)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经济法律责任之所以能够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与传统的三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其一,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被调控主体,而另一方则是掌控国家机器的国家机关,拥有着制约对方的权力和机制,双方主体在信息的获取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很显然,作为调控方的国家机关更方便更容易的获取市场信息。
      其二,经济法律责任保护利益的重点与传统责任不同。众所周知,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经济法律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民法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只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体责任;行政法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体现的是国家对社会的掌控,需要通过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协作实现;而刑法虽然也是有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更直接的侧重惩罚与教育方面。
      其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双重性。这种双重性体现在,责任的承担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通过承担“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来实现的。当经济法主体出现违法行为时,不仅要承担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而且也应承担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的产生和演变赋予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生产的社会化到来,由此产生了竞争和垄断,而市场调节的失灵使得国家不得不干预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任何的部门法都有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形式,经济法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罚责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出现的众多经济问题,因此也就需要诞生新的解决机制,由此经济法和经济法律责任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责任也在进行着发展,由于经济中各种问题的层出不穷,传统的责任理论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一切都在促使经济法律责任向着自身独立性方面发展。
      四、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基础分析
      (一)经济法本身特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出现越来越多的传统部门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无法理清的复杂社会关系。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因此,传统的民商法律责任是一种“填补性”的责任形式,它的实现是以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没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而经济法则不同,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它最初的建立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能很好的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和缺陷。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是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直接原因
      上文中已经论述,经济法律责任有着自己特有属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例如: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等等。经济法律责任这些独有的本质属性,是其区别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的直接原因和重要理论基础,这从法理层面上说明了,经济法律责任是独立存在的,是不能被其他的法律责任所代替的。
      (三)经济法律责任自身特有的责任形态是其独立性的现实条件
      经济法发展多年以来,经济法律责任也在向着多样化发展,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自己特有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惩罚性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在民法中没有规定,因为民法中采用的方式是等价赔偿原则。经济法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不经能够对违法的经济主体产生威慑和遏制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兼顾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本质的体现。(2)信用减等:如信用评估、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3)资格减免:在经济主体出现违法行为时,取消其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的资格,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4)产品召回: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引进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论是否产生现实的损害,生产者都要将缺陷产品召回,避免产生实际损害,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经济法律所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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