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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

    时间:2021-04-11 16: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法制史属于基础法学,承载着诸多任务。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 基础法学
      作者简介:杨光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24-03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反省
      (一)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二)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部分法学教师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特点与地位并不了解,从外行人的视角说所谓的内行话,甚至单纯的认为这门课程属于历史,对这门课程不够重视,该课程日益被边缘化。一方面,学时被压缩。该课程具有丰富的内容,周课时至少应当安排3课时,但在一些高校中,该课程被压缩到了2课时。更有甚者,个别高校无视该课程属于法学主干课程的事实,借扩大课程设置自主权的名义,将该课程排入选修课序列。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只能跳跃式的讲述基本的知识点,无法讲通讲透,也无暇丰富教学形式,使教学呈现填鸭式特点,无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这导致恶性循环,进一步削弱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学时保障是做好中国法制史教学工作的前提。另一方面,开课时间不科学。中国法制史依赖于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知识,否则学生难以理解。因此,开课时间不能过早。该课程安排在大二或大三学期比较适宜。有的高校将该课程放入了大一上学期,以便为大二大三学期安排其它专业课程腾挪课时,使课程教学无法与其他部门法学衔接,教学效果大大折扣。中国法制史课程是如此,与中国法制史相关联的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更是在课程体系中难觅踪影。
      3.学生厌学情绪重
      前文已述,该课程字难认、句难解,学生在学习时感到难度较大。该课程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教学的过程中,如果要将基本制度、重点制度梳理清晰,需要学生有一定的文科知识积累做前提。但学生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积累往往不够,有些高校的法学专业还招收理科生,学生的文科素养更显薄弱。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往往并没有较丰富的部门法知识做基础,因此在理解时也加大了难度。在教学过程中,要与教师形成课堂互动,显得更难。因此,课堂气氛难免沉闷。如果在讲课时能够唤醒学生在人文知识方面的积累,势必能够活跃课堂气氛,为师生互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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