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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故而知新:对《中国法制史》编撰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1-04-11 16: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现行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却呈现出泛滥而少精品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编写者因循守旧,缺少创新精神。要改变这一现状,从事法律史教学与研究的同仁就要积极“温故”,从而“知新”,进而创新。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材 教材编写 “温故而知新”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高校法学教育的理念、目标、模式、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课,肩负着提高法科学生人文素养、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重任,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因学科内容时间跨度大、资料纷繁庞杂、与现行法制有较大差异等而导致学生学习兴趣减弱和出现畏难情绪等消极现象,直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效果,更是影响到法史研究人才的后续培养。要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成为重中之重。
      一
      自清末建立的法政学堂和京师大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中国法史学方面的专门课程(当时有“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等名称)以来,①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历史则更为悠久,可以远溯至历代史书之中的《刑法志》,属于典制体史学范式。至近代,西学东渐,学法东瀛,法史学教材体系和内容及研究范式发生明显变化。以沈家本《历代刑法志考》②为代表开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之先河,一代大家梁启超更是以“新史学观”奠定了近代中国法史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范式。③与之相应,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体例及内容也渐趋稳定。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变迁发展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内容庞杂,虽然自近代以来,各种法制史教材删繁就简,详略并重,但总体上来看,其内容仍显得过于厚重,目前绝大多数教材字数都在40万字以上。
      1949年以后,受苏联影响,法制史教材政治化,强调阶级性,其编写体例和内容均发生明显变化,法制史研究陷入僵化的阶级决定论,对于以往的研究成果基本摒弃。因此,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也就被简化成为一部简单的阶级压迫史,忽视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科学性、民主性的特点。直到1978年以后,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及研究和教学才逐渐摆脱政治化倾向,向着学术方向发展。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及研究更是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鼎盛时期,不论是教材的数量、质量,还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如张晋藩、朱勇、叶孝信、杨一凡、范忠信等主编的教材,吸收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站在教材的最前沿,成为教材编写的精品和楷模。但相比较而言,绝大多数由于学术繁荣催生的大量法制史教材内容重复,从篇章体例到形式、内容都在重蹈前人覆辙,没有突破前人的成就,甚至还有一些版本教材内容之间相互矛盾,从而形成目前法制史教材泛滥而少精品的现象。
      此外,当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采用按照朝代分编的编排方式,虽然该体系便于学生以时间为线索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建设成就,但对于具体制度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阐释,容易导致学生无法理解掌握具体法制的历史演变。且教材内容文言文较多,文字生疏,缺乏必要的图示或文字解释,导致学生难以理解。同时,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只满足于文本的撰写,没有现代化手段支撑,缺乏丰富的表现力和良好的交互性,无法实现动态并及时更新,缺乏网络技术的支持使教材存在天然的缺陷。
      可见,目前国内法制史教材从编排体例,到知识内容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其既无特点,又无新意,趋于保守状态,甚至于无法满足现代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需要。如此状况,自然对当前渐趋边缘化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有百害而无一利,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是当前法史学界应当深思的问题,同时也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二
      与大陆法制史教学与研究相比较,台湾的法制史教材编写在量上是远远不及大陆的,但其教材的编写水平却丝毫不逊于大陆。虽然我并没有见到最新的教材,但戴炎辉、李甲孚、张金鑑等人撰写的中国法制史却可以证实这一点。不可否认,这些教材也有其不足之处,但其体例和知识点的编排,均具有自己的特点,并能结合法学界的各项研究,可谓是匠心独具,令人耳目一新。下面就以戴炎辉先生所著为例略加比较分析。
      戴炎辉,台湾著名的法制史学家,1909年11月28日出生于台湾省屏东县,④1992年7月3日病逝,享年84岁。早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获法学博士学位,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深造,1977年获韩国中央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回国后曾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学院,其后又曾任“司法院”大法官、院长等职。一生著述丰硕,有《唐律通论》、《中国亲属法》、《中国继承法》、《中国法制史》、《台湾省通志》、《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文物》等。戴炎辉先生的影响不仅见之于台湾的法学研究,而且及于台湾的司法实务,他是“一个处新旧交替及中外交会之际不可多得的法律学者”。⑤
      戴炎辉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最初由台湾三民书局出版于1966年(民国五十六年),先后再版多次。全书共分五编:法源史、刑事法史、诉讼法史、身分法史、财产法史,凡三十二章。由戴著《中国法制史》的篇章体例安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中浓厚的西学元素,可以说完全秉承了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描述路径:“从身份到契约”。⑥戴著《中国法制史》不仅辟有专编“身分法史”,从宗族、亲属、家属、婚姻、亲子、监护、继承等方面对传统中国的身分法作了非常详尽的论述,而且在第二编“刑事法史”中也对传统中国身份与罪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而在其他几编,如“诉讼法史”、“财产法史”等之中,“身份”的影子也不时可见。非常明显的西化特征及独特的体例编排,是戴著《中国法制史》与其他版本之间的显著不同,同时也是其出彩之处,充分展现了著者深厚的中西法学底蕴。虽然目前大陆也有一些法制史教材采用了部门法的体例安排,但与戴著比较起来,大多数显得有些简单和模式化,只有极少部分能够将现代法原理融入传统法制,予人眼前一亮的感觉。
      总之,戴著《中国法制史》按照现代部门法的体系及现代法基础理论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划分归类,突破了以往以朝代相因的叙述模式。无疑,这种模式并非万能,也有其缺陷,但却是对以往研究的创新,拓宽了法史人的研究思维和叙述方式,也使人更能深入地熟悉了解中国传统法制。将戴著《中国法制史》与大陆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相比较,我们也许可以从中体会一二。
      三
      任何一个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该学科以往的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自20世纪初梁启超等人奠定新史学以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始终未能脱离新史观的影响。1949年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代替新史观成为法制史研究的指导思想。不可否认,唯物史观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范式,但因政治原因而陷入僵化的状态,不能不令人为之扼腕。这种状态直到1978年才被打破,法制史研究重新步入正轨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由于历史的惯性,大陆法制史研究在一片繁荣的同时,也显露出诸多不足,这种现象在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鉴于前述大陆法制史教材编写的困境,我以为,要想突破当前中国法制史编写及研究的困境,必须做到“温故而知新”。
      如何“温故”,或者说如何看待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我们首要的是确立一个公允中正的态度。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或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或许也会有对错之分,但这些成果无疑都是以往研究者的心血结晶,代表了他们对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态度看法,代表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发展轨迹;而在今天的我们,是无权去指责或批评的,所能做的只能是去汲取、去反思,尽量避免重蹈前人的覆辙。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温故”的目的——“知新”。以史料的使用为例。史料是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以前的法制史教材编写,所使用的史料基本上是以官方典籍为主,很少使用其他史料。无疑,官方的典籍是研究中国历史的重要参考史料,但就法律制度而言,他们仅仅反映了国家制度层面的建构,而对于法律的具体运行则殊为阙如。因此,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充分利用近年发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乡规民约、判例判牍、律学著述,以及散见于各种史籍中的法制史料,应成为我们当前法制史教材编写的重要任务之一,从而使中国法制史这座庞然大厦的建筑基础更为坚实。
      无疑,学术研究过程中的“温故而知新”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众人皆知,但如何在学术实践中真正贯彻和践行,却非一日之功,或只言片语就可实现。
      牛顿曾说:“我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的。”今天的法制史教材编写亦如此,但我们不能仅仅站站、看看而已,还必须将所看到的新的世界景象向世人描述。这一点在当前的研究和教材编写中也有所体现。诸如改变以往朝代兴替的叙述模式,代之以法制史的发展线索、部门法体例或专题;尝试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合而为“法律史”;将农民起义时期的法制史实、各少数民族的法制史实纳入教材内容;重视传统法的激励功能、组织管理功能和教化功能,等等。毋庸讳言,当前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仍未能脱离“用西方国家的法学术语套用中国法制,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套称中国法律”的窠臼,要打破这一窠臼,需要我们不断地“温故而知新”。
      
      注释:
      ①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卷三).大学章程.
      ②此书论述历代律法,着重在汉律、唐律及明律,全书共4册,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出版。
      ③梁启超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看法及其判断可参见梁启超著.梁启超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④又说戴氏生于1908年。参见黄静嘉著.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06.
      ⑤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20.
      ⑥[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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