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浅议唐律中的职务犯罪

    时间:2021-04-11 12: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唐代的统治者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1]的思想,认为只有通过吏治,才能达到治民的目的。唐代的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内容博大精深,特别是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更加具有特点。了解唐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唐律中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不仅有助于了解唐代的律法,而且为现代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提供了历史的参照和借鉴。
      一、唐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概述
      (一)一般职务犯罪
      唐朝律法将大部分官员在职责范围内都可以触及的律法规定为一般的职务犯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贪污罪、渎职罪和受贿罪 。
      1.贪污罪
      《唐律·贼盗》中规定“取其非物谓之 盗”[2],唐代将贪污罪定罪为“盗”罪,最主要的是“监临主守自盗”[3],即只要是官吏侵占自己管辖范围内百姓的财产,或者私自侵占自己看管的属于国家的财务,就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如若官员利用以上这两种方式实行犯罪,将会受到相同的处罚。
      除此之外,唐律中还规定了许多的按贪污定罪的情形,主要有以几种;一是用自己的物品与国家的财务调换,赚取差价;二是私自雇佣佣人为自己干活,从中牟利;三是因私事外出不应该住官家的客栈而住宿,且没有交纳住宿所需要的银两。
      2.渎职罪
      唐朝的渎职犯罪根据现代观点来看,可以分为擅权犯罪和失职犯罪。
      中国古代封建律法中的擅权行为,是指官员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滥用权力或者超越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比如私自使用官家的役人建造一些用于自己玩乐的工程 ,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赋税。
      《唐律·职制》中“贡举非其人”规定,各州应该给国家推荐品行正直、为人清廉的人。如果推荐官不去审核,而是任人唯亲,不去推荐那些有识之士,随意推荐德行不高的人,则按失职罪定罪,则“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4],即如果推荐管推荐的是一个人则判刑一年,两个人判刑两年,但最多只能是三年。这种处罚使官吏在举荐人才方面不敢暗箱操作,也为人才的招揽提供了保障。对于官员的保密义务的规定如:官员如果泄露国家重大事务如搜捕谋反、大逆的,将要受到绞刑的处罚。
      3.受贿罪
      在唐代,人们将收受贿赂的行为称之为受财,官员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之后,势必作出对行贿方有利的判处,即所谓的谓的“受财枉 法”[5]。唐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行贿受贿的危害性,故而对受贿者和行贿者打击力度也比较大,处罚也比较严重。官员接受行贿者一尺布就杖责一百,一匹布罪加一等,十五匹布就会判处绞刑;行贿的人也要定罪,与收受贿赂的官员按共同犯罪处罚,不过量刑上比受贿官员要轻。
      此外,《唐律·杂律》中还规定了坐赃罪,坐赃的意思指收受贿赂的官员并非主管当地的政府官员,只是因为替人办事而接受钱财,没有利用他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这种受贿行为就是坐赃。唐律规定“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6]意思就是接受一尺布杖责二十,一匹加一等,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年。由此可见,坐赃的规定其实就是受贿的最低限,官员一般收受贿赂为他人办事的行为都可以以坐赃罪定罪处罚。
      (二)特殊职务犯罪
      1.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唐律·捕亡》中规定:“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7]即巡捕等执法官员遇到犯罪人持凶器拒捕情形时,执法官员将其杀死的或者犯罪人自杀的,不受处罚;但犯罪人空手拒捕被执法官员杀死将会受到流放两年的惩罚。若犯罪人已经绳之以法或者没有实施拒捕行为,而执法官员将犯罪人杀死或者打伤,对执法官员要按格斗杀伤罪予以处罚;如果执法官员使用兵刃将犯罪人杀死的,按故杀伤罪予以处罚。执法官员追捕逃犯时应对行动的时间、安排等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行动计划,如果泄露并且造成导致罪犯逃走后果的,对泄密者要严格惩处。
      《唐律·断狱》中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8]即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拷囚不得过三度”[9],若拷问超过三次或者以其他变通方法实施刑讯的,对主司杖一百;因为刑讯逼供而将人打死的,对打人者判处两年刑罚。如果犯人属于议、请、减范围,或者是残疾人员,那么对他们的审讯,只能是依靠证据定罪量刑,不能刑讯,否则将按“出入人罪”给予处罚。
      2.军事活动方面的职务犯罪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0]唐律中《擅兴律》对军事方面的渎职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相对完整的规定,主要涉及惩治乏军兴、惩治擅自发兵、惩治守防不设、惩治临阵先退、惩治无故杀戮降敌、惩治泄露军事秘密七个方面。例如,双方交战之时,全军将士必须听从号令,如果有临阵脱逃的人,杀无赦;如果是双方对阵,敌人有人缴械投降,将士有杀投降者的,同样是杀无赦。
      二、唐律中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强化对行政体制运作状况的监督,强化对各级官吏的督查,唐朝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监察体制,并使监察活动法律化。
      (一)加强监督以预防官吏职务犯罪
      1.御史监察
      唐代中央政府设御史台,专们负责监察之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在职责上,御史台有权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收支,另外,还负责对朝廷议事及祭祀等活动的礼仪进行纠察。
      按职能上的分工,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承担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殿院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也包括对朝廷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对于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任务,主要由察院承担。
      御史直接听命于皇帝,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也净化了官员的糜奢腐败之风,对唐代以及后世产生了监察制度提供了借鉴。

    推荐访问:唐律 职务犯罪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