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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时间:2021-04-11 12: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 唐朝 缔结婚姻 解除婚姻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科技厅2014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4240041006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云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72-02
      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 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
      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
      “立私约 ”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七种: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为了保护夫权,唐律规定禁止娶逃亡女。妄冒为婚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也为唐律所禁止,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二、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解除婚姻的限制仍遵从“三不去”。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这些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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