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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行政法的争议与意义

    时间:2021-04-11 00: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论及我国古代行政法,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不管是在法史学领域还是在行政法学领域这一问题都备受争议,各家观点莫衷一是。本文在肯定古代行政法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我国古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于现代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行政法 国家事务 国家体系
      作者简介:陈妮,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08-02
      
      一、学术界关于我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
      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不管是在法史学领域还是在行政法学领域这一问题都备受争议,各家观点莫衷一是。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我国古代行政法存在的多为法史学界的学者,他们掌握着大量史料,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出发,认为我国古代存在行政法。肯定说认为所谓行政,是管理国家事务,行政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国家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关于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就是行政法。虽然“行政法”一词出现于近代法国,是伴随着有限政府、权力制衡发展起来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行政法作为管理国家事物之法的实质。古代行政法之所以与近现代行政法存在许多差异,只要是因为两者所在的国家体系和社会性质存在根本的差别。我们不能要求在封建制度下的行政的也具有近现代民主体制下行政法的原则和理念。这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此外,肯定说还认为,即使以现代行政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标准来看古代行政法,作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组织法、官吏法和监察法在我国古代立法中大量存在,以《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为代表的行政性质的会典,更是将我国封建行政法律推向了顶峰,也足以说明我国古代是存在行政法的。
      (二)否定说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多认为国家和政府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他们主要从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出发。他们认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产生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行政机关应是独立存在的,并且有其独立的审判和诉讼制度。显然,我国古代并不存在纯粹的行政机关,当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混合一体的。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很难将我国古代的官吏法、组织法和监察法与行政法相提并论。另外,行政法的产生是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政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行政法存在并不断完善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全面保障。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建立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主要目的是为了统治的实现,并且客观上限制人们民主权利的行使。所以,我国古代并不存在行政法。
      上述争论的核心在于,两派观点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进而导致得出结论的不同。我们认为,我国古代是存在行政法的。除了上述肯定说的观点作为支撑外,还有一些模糊地认识需要进一步厘清。
      首先,“行政”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模糊,导致行政法的界定存在困难。诚然,我国古代不仅在官吏设置及其职权分配上没有将行政和行政权独立出来,并且我国古代法律具有“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更没有将行政法单独列出,也没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保障。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下,农耕经济和家族制的长期存在导致当时的社会关系远没有今天复杂。在当时的条件下,将司法权、行政权集于一个部门是具有可行性,也是符合客观现实的。国家职能的分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要求在封建国家体制中行政权的完全独立。再者,从史实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古代的官僚机构职能设置中,行政的职能确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因此,没有纯粹的行政部门和单列的行政法并不能成为否定我国古代行政法存在的理由。至于古代“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立法特点,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法典的编纂结构,是立法者主观经验的产物。……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的法典的编纂结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体系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豍
      其次,持否定论的学者多认为我国古代充其量是存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和官吏法,不能与行政法等量齐观。这一观念的提出,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古代行政法中缺少行政救济和权利平等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对国家管理者权力的制约,也没有涉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缺少某个事物的一部分,而否认这个事物的整体存在。何况我国古代各朝代的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确没有相关成为法规定,但是我们在转向判例法领域时,却发现古代“民告官”是存在的。盛唐张鷟的《龙筋凤髓判》是我国完整传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该书中有部分判例具有行政法律特征,如该书卷一的《工部一条》又一案例,豎百姓对工部员外郎赵务“支蒲陕布供渔阳军,幽易绢入京”的行政命令感到不满,便向官府“诉不便”,赵务辩称“布是粗物,将以供军,绢是细物,合贮官库。”最后认定赵务行政行为的不当,裁决应给予赵务“削黜”的行政处分。可见,唐王朝对于行政官员的不当行政行为,是许可百姓控告的,并且,上级官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对违法的官员予以处罚。这正是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相似的。
      最后,古代君权至上的现实导致行政上没有必要分权也没有规范的行政程序。古代君权的至高无上是我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当然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即使我国古代君主享有著极大的权力,其权力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一方面,相权和中央机关对皇权的制约,为保证君主所作决策的科学性,需要君主体制下尽可能地由臣僚陈述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决议,然后以皇帝诏敕形式颁发。在唐朝,中书省从皇帝那里取旨,由机要秘书中书省草拟初稿。中书省官员若意见不一,可各执一端,签名负责,称为“五花判事”。然后由中书省审查修改,再由门下省把关驳正。豏另一方面是礼仪、伦理道德的制约。我国古代的历代皇帝大都奉行君权神授说和天人感应说,对祭祀昊天上帝制定了空前完备周密的礼仪,并把各种自然灾变理解为上天对皇帝的警戒和惩罚。可见,在古代社会,皇权并不是绝对不受制约的。另外,君主以下的各官僚机构都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能设置,这种分工虽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权力制衡,但足以适用当时的社会现实,并能够保证行政管理的有序和有效进行。一系列官吏法和组织法体现了这一点,如唐律中的“名例律”、“职制律”等都是典型的代表。这都表明了我国古代行政和行政法的存在。
      二、我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及意义
      根据上述有关我国古代行政法存在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总结出我国古代行政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行政法制与礼制结合。行政法制与礼制的结合在行政法上的体现主要是:首先,利用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入行政领域,使伦理和行政进一步结合,借以加强皇权、吏权和行政权。其次,采取法律形式巩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礼制。“礼是政之本,法是政之行,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豐不仅法律需要礼制的补充和配合,礼制同样需要法律的巩固和强化,这亦在古代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无遗。
      第二,规范详尽,自成体系。在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撰形式下,某些行政法规范也包括在刑法典当中,但除此之外,也存在着众多单行的行政法令、法规。例如,《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会典清代行政管理的中枢机关是内阁、六部系统,会典“总括六部”,以嘉庆会典为例,从卷目上看,典文共80卷,内阁六部就占43卷,而就其所容纳的法规数量来看,“内阁六部卷”占会典全部法规的近70%。豑这是由于六部系统机构庞大,官职众多,分理事务的属官林立;更由于此系统事涉广泛,事务繁多,国家大量法规皆属六部及下属机关职掌所关。可见,我国古代行政法对官吏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是相当详尽的,并且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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