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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

    时间:2021-04-10 20: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古代“慎刑”思想和统治者仁政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古代会审制度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正的典型规范。它的形成具有深厚的思想背景和政治制度作为支撑,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应时势而变化和发展,发挥着其特殊的的历史时代价值,并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根深蒂固的的影响,但是由于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思想限制,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關键词:会审制度;价值评判;启示
      一、古代会审制度的时代价值
      1.缓和社会矛盾,体现人文关怀
      史学学士黄敏兰曾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机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 [1]。”如清朝的秋审制度就是将死刑纳入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所有的死刑犯都要秋审之后处斩,另外除“十大罪”的死刑犯中若符合“可衿”、“缓决”“留养承祀”条件,还可能得到皇帝的法外开恩,免除死刑 [2]。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加强皇权的威慑力,树立君主体恤为民的伟岸形象,让人民对君主产生信任感,缓解了官与民之间的敌对性,从而使封建统治根基稳定,司法秩序严谨。
      2.维护司法公正,相对彰显公平
      公正历来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它与人类追求平等的本性相吻合,其中司法审判中的公正更是司法制度追求的核心标准,在古代社会,会审制度就是保证公平和公正的一张巨大屏障。司法公正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古代会审制度主要是着力在程序上的公平。一方面,这种集中审判的制度可以有效发挥众多官员的智慧,使更多人可以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个人供述和和证人的证言,再根据各自的经验剖析和挖掘证据, 从而使调查的案件真相更加清晰,以便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另一方面,相对于法官独任制,这样的审理方式也可以弥补司法审判人员个人知识缺陷和认识不足,而利用众人的能力来进行案件合理判断,得出更加合法合理的审判结果。因而有利于保证判案的准确性, 彰显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约束司法行为,抑制司法腐败
      中国封建社会推崇人治,以皇帝为尊,包括整个封建社会体系都是以皇权统治为核心,具有高度发达的行政权力体系,相对来说,依托于行政权力的司法审判领域却因为行政体系的过分强大导致十分薄弱。正如社会现实反映,中国古代的法制的重大特点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和行政等机关合一,而司法与行政等其他官吏合一。即中国古代司法的政治制度中,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的行政长官不仅仅掌握了其职位上的相关行政权力,同时他也拥有参与司法审判中的权力。且古代司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并没有健全,相对来说法官的权力相对自由,他们有足够大的权力能够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而官官易相护,牵扯到数不清的利益关系,所以司法审判领域中的权力相对制衡就很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防止司法的任意性,约束司法官员裁判行为以抑制司法腐败。
      二、古代会审制度的局限性
      1.为封建阶级服务,监督力度薄弱
      古代会审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基于封建社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思想氛围,行政和司法紧密联系难以分开,一切权力还是在统治阶级手上,司法机关以及所属官员仍然不能做到独立司法,所以其监督力度不可能达到相应强度。
      会审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使疑难重大案件能够得到更加的公正的判决,所以其注重的程序公正导致了司法程序规定既严格又复杂。尽管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同时加大了诉讼成本的提高和国家的预算开支。古代采用科举制选举官员,但是科举选拨出来的文官大多都不暗法律,虽然古代官员对于法律修习是必要的功课,但是不精通法律知识和缺乏法律经验的官员却大有人在,因为国家对法律职业并没有重视,所以包括司法部门人员的法律素养也只有一般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整体素质不高的官员们针对案件时就更加容易一意孤行,难以统一意见,起到相反作用,反倒是给了那些除了司法机关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合理干涉的司法运行的充分理由,导致法外用刑,法外用情,司法权滥用。
      2.具有滞行性,阻碍司法效率
      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都是具有一定限度的,除了公正之外,必须考虑还有效率,唯有效率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在古代会审制度中,案件在繁重的程序限制下不但助益很小,而且也浪费诉讼时间,也就是影响了司法效率。特别是明清时期,所谓的“朝审”、“秋审”制度都是先将囚犯进行长期关押,将审期无限延长,这样的话,审判效率如何能高,相应的“以审判求公正”更就无从谈起。
      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带来的现代启示
      1.改革仍要慎用死刑
      在封建社会,会审制度就是一个严格限制死刑批准权的一个复核制度,不管朝代如何变换发展,“慎刑”思想却一直贯彻在会审制度中,放在现在的现代社会也应该一样。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权一旦被剥夺,是永远都不可能复原的,刑法的人道性的基本定义就是不得剥夺人不可剥夺的权力,而生命是一个人类生存活动的基本载体,所以基于刑法人道性,不可剥夺之权利首先指的就是生命权。在现代社会思想更加开化,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更加不应该随意使用死刑来严惩犯罪。
      2.保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任何制度都是朝代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交汇的反映,自然而言,中国会审制度也是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其本质是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在人治和专制的社会下,古代会审制度也没办法弥补司法审判不独立的根本缺陷。如今,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并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并借此来维护司法效果,保障社会稳定。如果司法要独立,则建立独立的司法审判体系势在必行。司法权力应该与立法、行政分立,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干涉,互相监督和制约。国家更应该维护着法律尊严的最高权力,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的权威地位。
      3借鉴传统,做好法律“本土化”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任何国家在任何历史阶段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它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正如古代会审制度在不同的朝代时具有不同的会审制度和形式,因而促进了古代社会的繁荣和发展。自20世纪以来,为了使中国快速跟上世界的潮流和技术,中国不断引进西方思想、文化、制度等,甚至将这些一字不变的照搬到中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那些制度都是根据其他国家的本土文化制定的,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所以现在中国的法制绝大部分仍然属于“西化”的法制,而没有切合适应中国本土的实际需要,而中国的传统制度正是历史的缩影,可以借鉴和传承,会审制度正是其一。为了进一步发展,我们既不能数典忘祖,同样也不能闭关锁国。
      参考文献
      [1]黄敏兰.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121-12
      [2]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8-247
      作者简介
      刘振华(1994—),男,汉族,湖南株洲,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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