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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与“合理内核”

    时间:2021-04-10 20: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专制、霸权主义阴霾似乎时刻笼罩在民众的心头,作为个体民众诉求的心声却无迹可寻。本文以探究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与“合理内核”进行论述,主张应积极发掘传统法制文化中的精华,发展和弘扬“合理内核”的部分,为更好的弘扬中国法制文化,为中国法制文化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制文化;基本内核;合理内核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46-01
      作者简介:严旭,湖南娄底人,硕士,中共娄底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与教学。
      中国的传统法制文化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礼、政、刑一体化的政治法律文化形式。其具备工具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探究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和“合理内核”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
      中国的传统法制文化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背景下,诞生了一批思想家,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儒墨道法四家。儒家倡导“仁爱”,墨家的“兼爱非攻”,道家的“无为”,法家倡导“依法治国”。但由于诸侯间的频繁战争而使思想活跃度一时冷却,那些较为先进的思想,如“兼爱”、“非攻”等被扼杀在摇篮里。
      后大秦帝国统一诸侯国,中央集权制的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旋律。高度集权的君主制,使权力只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民众的诉求心理无法得到满足。权力的过度集中是加速秦国灭亡的原因之一,这是传统法制文化的弊端。
      汉唐时期,国家进入繁荣阶段,但在法制建设方面,却没有与时俱进。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儒家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在依法治国方面只是将儒家的思想进行“翻版”,倡导“崇儒尚法”的思想,其实质依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法制的推行围绕着君主展开。
      宋元时期,法制思想似乎有些标新立异。经济与政治的不对称使法制有着畸形化的发展。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对于民众的思想控制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女子需缠足,民众毫无自由可言,事事受限,谨小慎微,以免招来灾祸。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建设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基本内核”可归纳如下:
      (一)君主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审判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君主一人身上,仅凭个人好恶决定审判的结果。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政治权力渗入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处于飘摇的状态。
      (二)重內圣而轻他律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仁政”的思想深入人心,而“仁政”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性本善”的基础上,而“性本善”只是一种思想假设,人性本善或本恶,无法界定。因“内圣外王”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也就注定了“仁政”思想的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贤明的君主制显得尤为重要,可过分依赖“人治”,又会导致诸多问题。
      (三)重实体而轻程序
      封建社会“法治”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统治阶级看重的是实际的利益,而不是获得利益的过程。虽然倡导“仁政”,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围绕统治阶级展开的,对于程序原则,置若罔闻。
      二、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合理内核
      在对“基本内核”的论述中,会看到传统法制文化的消极面。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中国的传统法制文化没有可取之处?事实并非如此,作为中华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仍然蕴含着智慧的结晶。对于法治中国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治思想
      德治思想发源于西周,由孔子创立,孟子发展,荀子是集大成者,基本形成“为政以德”、“施仁政、得民心”的德治思想体系。而“施仁政、得民心”恰好体现了当代“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从侧面反映出“无德”是很危险的,会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失去民众支持,动摇根基。
      德治思想讲究以人为本,强调个人的素质。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和长足发展与稳定有序,同样统治阶级个人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换位思考,考虑民众的心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德治是对人权的一种主观肯定。所以,应时刻关注“社会的人”和“人的社会”之间的关系。(二)集体本位思想
      集体本位思想起源于西周的宗法制度。经过儒家学者的不断改善和发展,逐渐成熟。孔子对“忠、孝”进行阐述,提出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孔子的基础上,孟子提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思想。但从整体来看,集体本位思想将权利和义务连接在一起,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三)无诉讼的调节模式
      “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创始人仍然是孔子。他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孔子追求的是一种秩序稳定的状态。“无讼”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更多的体现在对道德的追求上,但这也凸显出它对价值的一种追求。正是由于对“无讼”的追求,我国法律中,特别是民事诉讼都会以调解为主。所以,传统的“无讼”思想对调解制度的形成和改善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迪,于国一.论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及模式选择[J].企业导报,2015(20):92-92.
      [2]胡华,汪开明.论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基本内核”与“合理内核”[J].巢湖学院学报,2010,12(4):25-28.
      [3]谢水顺.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教育观察,2014(1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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