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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

    时间:2021-04-09 20:0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我国学者杨廷福等曾认为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郑显文先生最近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上又提出新证,力证《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不谬。但检讨郑显文先生的各项证据,发现并不足以支持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观点,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现存《唐律疏议》并不是永徽四年(653)的《永徽律疏》。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中图分类号:K2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1)04—0085—09
      
      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是学术界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一个问题。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认为是完成于开元二十五年(737),现存《唐律疏议》也就是《开元律疏》;我国学者杨廷福等则认为完成于永徽四年(653),现存《唐律疏议》也就是《永徽律疏》。另外,还有学者则调和于其间,认为《唐律疏议》固然是制定于永徽四年(653),但后世犹有增饰,现存《唐律疏议》大体是经过开元时修改过的版本。也许由于新资料的缺乏,近年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逐渐趋于沉寂,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最近看到郑显文先生大作《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下称郑文),十分欣喜,以为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应当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但拜读之后却极为失望。郑文不但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而且论证也颇有漏洞,观点更是令人难以信服,因此,试作此文,聊述管见,兼与郑先生商榷。郑文从三个方面对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进行了论证,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也将依循郑文,分三个方面讨论。
      
      一
      
      郑文的第一个方面是论证现存《唐律疏议》与《永徽律疏》的律文一致,以此来证明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要对此展开论证,需要:一是确定现存文献中哪些属于永徽律或《永徽律疏》,一是将《唐律疏议》与被确定为永徽律或《永徽律疏》的文献进行比较。
      首先,现存文献中哪些属于永徽律或《永徽律疏》?上个世纪,敦煌吐鲁番曾出土了部分唐代法律文书,郑文认为其中的CH0045《捕亡律》断片、Πx,1916、3116、3155《名例律》断片、Πx.1391《名例律》断片、大谷8098《擅兴律》断片、TTVK70-71《擅兴律》残卷、大谷5098、8099《贼盗律》断片、大谷4491、4452《诈伪律》断片@就是永徽律或为永徽律所承袭的贞观律的残存,通过与这些残存律文的比较,郑文初步确定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
      据我所知,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的律和律疏文书并不多,仅16件,都已经汇集到我国学者刘俊文所著《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一书中。从这些文书来看,即使它们都属于《永徽律疏》,而且都与现存《唐律疏议》一致,也未必能够证明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因为有关文书残缺漫漶,而且只涉及唐律名例、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捕亡等九律的一小部分内容,仅凭这一小部分内容又如何能够断定一整部现存《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呢?为了将问题弄清楚,我们姑且像郑文一样,假定凭这些残缺漫漶的法律文书可以断定现存《唐律疏议》是否为《永徽律疏》,那么郑文所确定属于贞观律或《永徽律疏》的上述断片是否就一定属于贞观律或永徽律呢?
      CH0045《捕亡律》断片,为英藏敦煌文献,共14行,近200字,每行上半部皆残。日本学者池田温认为该文书是贞观律或永徽律残卷,刘俊文则认为可能为贞观律,理由是“此件所载律文与《律附音义》及今传诸本《唐律疏议》有重要差异,又此件字体为唐早期风格,第13行且有讹字‘治’出现”,而“治”是唐高宗的名讳。台湾学者高明士也认为CH0045《捕亡律》断片为贞观律文,并从官制等方面做了补充论证[2]。综观诸家之说,CH0045《捕亡律》断片为贞观律当无疑义。
      Πx.1916、3116、3155《名例律》断片,为俄藏敦煌文献,残存5行,其中第5行残缺颇甚,仅余7字。刘俊文认为第3行有残“玺”字,第4行有残“诏”字,按诸史书,“隋初,有符玺局,置监二人,属门下省。炀帝改监为郎,大唐因之。长寿三年,改为符宝郎。神龙初,复为符玺郎。开元初,复为符宝郎”;符宝郎“本名符玺郎,延载元年五月十一日,改为符宝郎。神龙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复改为符玺郎。开元元年十一月十日敕:‘传国八玺既改为宝,其符玺郎宜改为符宝郎矣。’”武则天称帝后,“改永昌元年十一月为载初元年正月……太后自名璺,改诏日制”。据此,刘俊文断定且Πx.1916、3116、3155《名例律》断片“所载为永徽律似无疑义”。从Πx.1916、3116、3155《名例律》断片的图版来看,“玺”字下半部残缺,而且比较模糊,但从字形和律文判断,应为“玺”字无疑。“诏”字仅剩“口”形,但从律文判断,为“诏”字也应没有问题。因此,刘俊文之说应可信从。
      Πx.1391《名例律》断片,共15行,其中第1、15两行无法辨识,2、3、4、14等4行严重残缺。从所载文字来看,无法断定其属于哪一时期的唐律,刘俊文认为其书写格式及笔迹与前述Πx.1916、3116、3155《名例律》断片相同,因此“疑二者为同一卷子之分离物,所载亦当是永徽律”。但正如郑文所说,“Πx.1391残卷抄写比Πx.1916、3116、3155《永徽名例律》断片工整,断定两者是否为同一残卷,尚需要作进一步研究”,换言之,就目前来看,刘俊文的推断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尽管如此,郑文却仍然认为该断片应是《永徽律》的残卷,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说明,颇令人费解。
      大谷8098《擅兴律》断片,为日藏吐鲁番文书,共8行,每行后半部皆残,第8行残缺尤甚,仅余两字。据图版检视,第6行至第8行间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的印痕,“考西州都督府之设,始于显庆三年(658)五月二日,天宝元年(742)改称交河郡都督府,乾元元年(758)复称西州都督府,直至贞元七年(791)设于吐蕃”,因此,刘俊文推断:“此件之书写,当在显庆三年五月二日至天宝元年,以及乾元元年至贞元七年之间,从字体特征判断,应是唐前期之写本,估计所载为永徽律。”从刘俊文的推断可以看出,刘俊文对大谷8098《擅兴律》断片是否属于永徽律也没有实据,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该断片书写于“显庆三年五月二日至天宝元年,以及乾元元年至贞元七年之间”。郑文表示更倾向于该断片是永徽律的残卷,但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是一种较刘俊文之说更主观的认定。
      TIVKTO-71《擅兴律》残卷,为德藏吐鲁番文书,共11行,每行后半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缺,第1、9、10、11行上半部也有不同程度的残缺。此残卷诚如刘俊文所说,“无可判明年代之处”,所以刘俊文将之“姑定为永徽律”,而且还特别强调“以俟后考”,显示出前辈学者治学的认真严谨。关于此断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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