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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确权赋权改革与妇女权益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1-04-08 2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妇女是农村生产的主力,在农村确权赋权改革中保护妇女权益对农村持续发展及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介绍了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进行解读,针对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的5种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情形进行剖析,提出须从法律政策、司法救济、监督机制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着手,真正实现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农村;确权赋权;妇女权益
      妇女是农村生产的主力。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女性占农村总人口数的48.8%,农村妇女已占农村劳动力的65%。农村妇女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负责照顾家庭,影响着家庭和谐与乡村稳定。然而,妇女对农业经济增长和乡村和谐稳定的贡献与她们的权益间并不相称。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发现,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0%,高于男性9.1%,比2000年增加了11.8%。因此,正在试点推进中的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妇女能否公平获得权益,已经成为农村持续发展和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和农村妇女权益
      (一)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内容
      农村确权赋权改革以农村资源要素股份合作为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等,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的机制保障。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农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通过改革,厘清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而能够形成比较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并从中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各自权能,明确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成员资格的退出机制。
      (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作为广泛民事主体中的一半,权利与男性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妇双方拥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五十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则、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相关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保护妇女平等权利。
      二、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的规章、政策性文件,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现实中仍有部分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权益,导致法律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分配起点上公平而过程不公平的事实,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出嫁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出嫁女特指与其所在村组以外的男性结婚,无法或不愿将户口迁出的农业户口妇女,包括“农嫁农”和“农嫁非”两种形式,其中,“农嫁农”指嫁给农业户籍男性的农村女性,“农嫁非”指嫁给非农业户籍男性的农村女性。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即被注销或强制迁出,即使户口没有迁移,按村规民约也不再享有相关权益。以“农嫁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出嫁女在娘家的承包地被强行收回,但嫁入方又以保持土地承包现状为由,不给承包地,须等下一轮调整时才能获得。“农嫁非”虽然户口保留在原居住的农村,但往往由于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义务,被视为“准集体成员”,允许留户口,但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土地分红和补偿等诸多权益被收回或削弱,在土地升值明显的地区尤为突出。据全国妇联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14个县、区的调查表明,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有46%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宅基地,38.5%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分红、35.4%的村庄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补偿费方面应得的村民待遇,35%的村不给“农嫁非”妇女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有2%的村对出嫁女保留土地,而14.7%的村对外来的媳妇不给承包地。
      2. 离婚、丧偶妇女权益难以保全。与城市离婚、丧偶妇女相比,农村妇女权益在离婚、丧偶后更易受到侵害。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仍旧保留一些有封建色彩的旧俗和思想,农村权益带有浓重的男性色彩,妇女权益属于从属地位,这些都为离婚中以户为单位的权益分割或丧偶妇女权益的保留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离婚妇女,即使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组织没有采取措施,婆家也不可能让她们留下来享受“家”里的权益,而娘家则往往把她们当作外人不予分享权益。2004年的全国抽样调查发现,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权益。2010年的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仅3.7%。最近,浙江省温州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所反映的就是典型案例。
      3. 上门女婿的权益遭限制。在传统的中国文化观念中,婚姻关系确定后,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和居住,即所谓的“妻从夫居”婚姻模式。男娶进、女嫁出,在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正常;反之,则被认为不正常,受歧视,并在分享村集体共有资源和利益时体现,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上门”女婿,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庄竟然少分配、甚至不分配土地等资源,在他们的观念中,妇女本应该“嫁出去”,结果却招了女婿上门来挤占集体资源;有的农村只允许无儿子农户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为其落户江分享村集体权益,其余女儿的相关权益在出嫁后将被强行收回;有的则规定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同意,并经村民逐户签名、盖章同意,男方及其子女才能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否则,连女方的权益也被收回。2014年7月31日的《京郊日报》曾报道,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决议为借口,拒绝支付上门女婿张先生一家三口本应分到的购房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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