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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认定中的复杂问题分析与解读

    时间:2021-04-08 0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工伤保险是“五险”之一,是确保人们群体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我国相关保险协议中并没有对“工伤”进行明确定义,从而也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认定难度,很多人认为个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最终却没有获得工伤保险认定。基于此,本文分析与解读了工伤保险认定中的复杂问题。
      [关键词]工伤保险认定;保险工作;内容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22.077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22-0-02
      0 引 言
      简单来说,工伤认定我国劳动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确定劳动者伤残是否属于劳动法中所提出的工伤具体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挽留人才,纷纷为员工提供了“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就是“五险”之一。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认定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并且在各种工伤认定案件中也出现了多种复杂问题。这些复杂问题背后蕴藏着多种责任风险,也正是这些风险给认定机构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缺乏合理、科学的应对策略,这也是当今工伤认定中的短板。因此,加强工伤保险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处在工伤认定范围
      1.1 复杂问题
      1.1.1 案例1
      某供电局职工,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档案中信息不全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依然在岗位上工作,在一次电气系统检修中因为高空坠楼砸伤,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处在工伤认定范围”产生了不同意见。
      1.1.2 案例要点
      本案例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
      1.2 分析与解读
      1.2.1 案例分析
      法律规范中的位阶直接关乎着本案的走向。从《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方面分析,由于该条例是一项地方性法规,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这两个法律直接关乎着当事人在退休年龄是否为不授予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
      1.2.2 启示
      劳动关系是独立于是否退休的范畴,也就是退休年龄并不等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当事人虽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档案中信息不全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工作范畴出现了伤残都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具体也要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1 复杂问题
      2.1.1 案例2
      某单位新入职职工,主要从事机械操作工作,由于对于机械操作缺乏经验,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产生了不同意见。
      2.1.2 案例要点
      新入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仍在办理中,此时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2 分析与解读
      新入职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因为工伤保险新参保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仍在办理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受理了工伤保险新参保资料,但因为办理中的相关流程未完成,暂时未完成参保。因此,本文认为,该情形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3 非在职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3.1 复杂问题
      3.1.1 案例3
      黄某以临时工身份在供电局工作,主要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手指,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最终所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3.1.2 案例要点
      本案例的要点是黄某是否和供电局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申请中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不受理是否合法。
      3.2 分析与解读
      3.2.1 案例分析
      黄某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但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才可以确定,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当。《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指出了“在职职工”的字眼,而黄某是临时工,不在在职职工的范围之内,但是黄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
      3.2.2 启示
      由于黄某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该先受理需要再行商议,即使是先立案后调查的形式,也至少要提供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才能够继续审理,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从法律角度上说,我国地方法和国家法律存在着冲突问题,从而导致在工伤保险认定中出现了很多矛盾问题。因此,如果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针对“临时工”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直接指出临时工是否在工伤认定范畴中,而不是只表明“在职职工”工伤认定,从而才能够让工伤认定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更加便利。
      4 非正式工作时间且在公司管辖范围发生意外
      4.1 复杂问题
      4.1.1 案例4
      张某在正式上班前在公司的食堂就餐,因为意外事故在食堂摔伤,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双方也因非公共时间和场所产生了不同意见。
      4.1.2 案例要点
      在正式上班前在公司食堂就餐行为,是否具备从事工作相关预备性工作性质。
      4.2 分析与解读
      4.2.1 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问题,但是针对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工伤条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复议机关认为,公司食堂并非张某的工作场所,吃早餐也并不具备工作预备性,因此此案不在工傷认定范畴。法院认为,张某受伤地点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也是张某工作场所的延伸,并且在就餐完毕后即刻投入工作,并且就餐是后续工作的生理需求,再加上就餐时间在合理时限内,所以具备工作预备性质,在工伤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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