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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及现代化转型刍议

    时间:2021-04-06 12:04: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西藏本土民族所独有的、根植于长期的封建农奴社会而形成,具有自身独创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从整体上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无疑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但就其具体组成部分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仍然蕴藏着诸多可资借鉴的合理方面,扬弃结合是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态度。当今,西藏自治区要平稳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核心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确立同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良好的现代法律文化。文章挖掘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进而就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藏族 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 现代法治
      基金项目: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4BFX001;西藏大学青年科研培育基金项目“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ZDPJSK201409。
      作者简介:苏雪菁,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乔素素,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18-02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中华民族版图上重要的一隅——西藏民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全面推进西藏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实现法治西藏的目标,成为摆在西藏民众面前的重大任务。
      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确立法治秩序的根本。在西藏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较容易变革并完善,然而法律文化却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深处,深远地影响着现代法治的推进。如何对传统的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是西藏法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价值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藏民族在传统自然经济基础上,封建农奴制及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下,经过长期法律实践一步步沉淀积累而来的,必然深深地打上了阶级和宗教的烙印,其形成的价值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等文化,与现代的法治理念和精神难免产生对立和排斥。然而,纵然传统法律文化有太多的时代局限性,但其中仍然蕴藏着诸多可资利用的合理因素,值得借鉴并发扬光大。
      (一)伦理思想方面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长久是政教合一的社会体制,这一体制在西藏延续了上千年,直到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后才结束。上千年的政教合一体制,使得佛教思想深深扎根于西藏高原而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贯穿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人们的价值观、意识形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法律领域,宗教思想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也影响到人们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形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主要是人的现代化转型,即人们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受宗教思想的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宗教教义、道德的标准来评价和判断一切事物,即“宗教教义和道德至上”思想,这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相悖。此外,传统思想里的“无讼”、“息讼”、“私了”的法律心理,也不利于法律的推广及适用。
      然而,宗教思想里不乏有诸多简单又极具智慧的思想,如宽容、妥协、和解、稳妥及崇尚和谐,这些思想曾在西藏历史上对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生活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对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确立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将继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种以道德的力量来处理社会纷争相比以法律的强制手段而言,更有利于人们平和地将矛盾彻底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纠纷解决的最终目的并非简单的权利义务再分配,而是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使一时异常的秩序回复到有序的状态。” 同时,宗教道德文化中的这些优秀思想也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政治的稳定,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
      加强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法治的正常运行需要道德的力量来支撑。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主张“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这其中就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二)法律制度方面
      从立法内容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道德对法律内容的补充。如前所述,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具有核心的地位,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征。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其根本观念与现代法治文化格格不入,但其中关于道德教化与法律相结合的辩证观点和对法的局限性的认知,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借鉴价值。对当代立法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渗透着道德的内容和精神,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
      从法律形式看,民族习惯法是对制定法的有益补充。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很大一部分来自西藏民族的传统习惯,它是藏民族在长期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独特的本土化特征,已经深深沉淀于西藏本土人民的生活观念之中。如西藏传统的赔命价制度,所谓赔命价,是指在西藏农牧区生活的人们,在发生杀人案件后,受害者家属向实施侵害的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以此达到和解。这个制度在当今看来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却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有效调解纠纷的积极作用。在当今社会,民间习惯的作用仍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制定法是在历史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中华法系的传统,也是在我国起主要规范作用的法的渊源。但是,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由于其特殊的历史状况,习惯法在其规范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因此,习惯法对制定法的补充是必不可少的。尊重民族习惯,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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