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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的宪政主义思想探讨

    时间:2021-04-05 20:0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康德宪政思想的核心在于人性自由,康德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人权来自人本身的属性,又从公权力角度强调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同时康氏希望建立一个有权力制约平衡制度的法治共和国,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由共和国组成的永久和平的世界国。
       [关键词]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法治国家;永久和平
      
       康德作为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的法哲学思想也充满了他对人类自身的思考,西方法学自柏拉图到康德以至于今天,其主流都是从人和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与权利问题,同时强调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康德的这些宪政思想在当时是很先进的甚至超前的,现在对于我们仍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康德宪政主义的基石——人的自由与权利学说
       (一)康德的天赋人权思想
       康德是启蒙运动后期伟大的哲学家,他的天赋人权思想继承了启蒙运动宪政启蒙思想,特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关于个人人权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有了康氏自己的发展。启蒙运动前的欧洲是在封建专制势力与教会统治之下的,当时的人权价值标准是具有浓烈的宗教色彩的,启蒙运动时期以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已经从宗教大义之中将天赋的或自然的个人人权世俗化。康德则彻底地破除“天赋人权”的神性,确立了人权“人性”的人文主义地位。康德从“人之所以为人”这一哲学命题出发,把天赋人权和人的自由从感性世界带到理性世界,使之彻底地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康德对于天赋人权思想的发展被称为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上“哥白尼式的革命”。[1]康德的天赋人权思想深受法国大革命中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影响,在这场运动中产生的带有“天赋人权”烙印的《人权宣言》被康德喻为“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的“权利宣言”。由此可见康德将人权学说理论支撑点从宗教自然哲学领域引领到世俗道德哲学领域,为人权宪政理论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康德的这种人性自由的思想,简而言之就是人性自由本质的道德义务或责任是超越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人的自由是“天赋的”不是“神赋”的,作为人的自由是所有法律模式应当遵循的终极标准,这是康德人权宪政主义的基石和价值前提。康德关于“天赋人权”也有独到见解,康德所谓的“天赋的权利”是指无需借助任何外在的法律行为而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于人来说是不可分割、不能让渡的权利。康德认为天赋的权利的核心就是每个人都有自由、每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自由,也就是说天赋的权利能让一个人独立于他人意志强制之外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康德的这种“天赋人权”思想极大地尊重人性自由,因为在他看来每个人都享受这个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担负不侵犯他人之权利的义务。总的来说,康德的这种“天赋人权”思想来源于人性的权利、来源于康德对人的思考与尊重。
       (二)康德的权利分类观点
       从上文可以看出康德对于个人的权利是非常尊重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出现,过分强调这种个人私权利,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国家之间的战争,那么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有了这种天赋的权利,其他人、社会或者国家也应该有权利来保障这种个人私权,或者说社会、国家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我们每个人“天赋的权利”。康德承袭了古罗马乌尔比安首创的“私法”、“公法”分类说和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孟德斯鸠、卢梭的“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康德做出新的划分即“自然权利”、“文明权利”的划分。前文所提到的天赋人权作为私人的权利对应这里的自然权利,而文明的权利则是公共的权利。康德认为根据这种权利的划分可以把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和“文明状态下的社会”。[2]不管在哪种社会中人的自由(天赋人权)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自然状态下难以回避的是个人的自私与战争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天赋人权”,这会使弱者活在强者的强制之下,康德一再强调的这种“天赋人权”就很难普遍实现,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暂时的,随时受到他人的侵害,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中没有一部公共的法律来保证全体的“天赋的权利”。所以我们得出康德希望人类尽早进入文明状态,由所有人都认为合法的这样一种公权力来真正的、全面地实现所有人的“天赋的权利”。康德关于权利的划分学说直接影响了康德对于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宪政蓝图的规划,他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关于权利的划分中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康氏自己的宪政理想。
       二、康德国家法哲学思想中的宪政理念
       (一)“法治主义”与“分权主义”兼备的“共和国”
       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的区别在于人是否选择了法治与分权兼备的共和国,也就是说在康德的宪政蓝图中理想的文明社会是一个有权力制约与平衡的法治共和国。而文明社会的存在形式取决于公共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共存的法律形式,所以,一部全体成员都认同的宪法在文明社会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康德深受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影响而产生的宪政理念。康德认为:一切族群所依存的社会,惟有建立起“公共宪法”统治之下的共和国,才能真正地进入到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的保障是国家的权利与公共宪法。康德所期望的国家是共和制政体的国家,他所说的“共和政体”主要是指分权主义、法治主义的宪政体制,他主张采取共和政体来保障人权,不管是君主共和、贵族共和或者是民主共和,只要是在康德所阐明的的“共和政体”之下就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另一方面,康德受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理论的影响,康德认同每个国家都拥有立法、司法与行政三种权力,他继承发扬了孟德斯鸠和卢梭的三权分立思想。康德在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写道:“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人民的普遍联合意志在一种政治的‘三合体’中人格化。[3]它们就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康德对这三种权力分别作了论述,并说明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彼此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每种权力有自己有限的活动范围,不得越过自己的范围篡夺另一种权力的职能,只有在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才有保障。除此以外,康德还赋予“三权分立”以逻辑哲学意义,他用逻辑三段论来描述“三权分立”的思想。康德的大前提就是有体现全民意志的公共宪法,小前提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结论是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康德的这个大前提是说明立法权只能属于全民总的意识,其他所有的权利都是由立法权派生出的,这种全民总的意识与专制政体中立法权由个人意志决定相对立。在康德所构建的这种共和制国家中法律本身就是统治者,而不依赖于特殊的个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康德所构想的这种共和国所有的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共和理想。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提到:“只有普遍的国民总意志才能立法,但是在现实中特别是人口大国,全体人民立法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依靠代议制度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所以康德在他的《论永久和平》书中写道:”共和政体只有在代议制度中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度的政体……便是专制和暴力的。”[4]
       (二)康德关于处理国际关系、建立和平世界的法哲学思考
       康德并不只满足于建立一个又有法治理念又有分权制度的共和国,他认为为了保障一国国民不受他国的侵略,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国际性法律阻止战争的发生,保障各国国民的权利。康德认为国家之间和人类社会一样也有“自然状态”,这种状态是不利于保障各国国民人权的,所以康德从保障各民族、国家的权利出发,为了实现全人类的权利,他主张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国。在康德看来,就算是地球上所有的的人都进入了文明的社会状态,但国家间没有公共的法律可遵循,那么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状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战争状态下,各个国家都会不惜用武力来维护本国国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国民的权利都是暂时存在的,因为这些权利都没有法律来保障它们,这些权利随时都会被其他国家侵犯或者被夺取。鉴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康德希望各国从战争状态向制定一部国际公共宪法过渡,从而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康德的这种和平世界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康德主张国家与国家间的权利争议不要再通过战争来解决,而是通过国际公共法律来调整,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国际争端。所有的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都应该遵循这些公共的法律,这些法律康德称之为世界法。这种世界法是康德从人类社会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的宪政法理中得到的启发,萌生的一种世界宪法理念。在世界法的调整之下原先各个国家组成了一个普遍联合体,彻底告别了野蛮与征战,在这样的和平世界里每个人、每个国家的权利都能得到最理想的保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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