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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02 20: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问题渐渐走近民生,贴近生活。在我国各地发生的强制拆迁问题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反思空间。我国建国至今,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在行政法体系中关于拆迁问题的规定无法解决实际中的矛盾。以分析行政法角度拆迁问题的矛盾缺陷为切入口,根据目前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提出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提议,以完善我国行政法在拆迁问题上的规定。
      关键词:行政法;拆迁问题;强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8-02
      1 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不断加快。为了促进商业发展,不少城市都采取房屋拆迁措施,使得拆迁问题与社会民生问题不断贴近。而在拆迁过程中,引发的诸多拆迁矛盾不但对政府和投资商造成困扰,更令许多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由此引发了诸如凌晨拆迁户房屋被强制拆走,拆迁户露宿街头、男子持刀夜闯拆迁户家门武力威胁等暴力事件。更有甚者发生拆迁户自焚事件多起。
      因为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惨案近年来不断攀升,政府拆迁部门面临的考验亦越发困难,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规定,拆迁与被拆迁问题至今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就导致拆迁户和政府之间矛盾不断激化,拆迁户利益受到损害,政府部门威信扫地。随着近年来由于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全国各地上演愈发激烈,不仅仅造成了人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对我国经济建设,文化促进,政治清明,和谐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能行之有效的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以后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动荡。
      2 拆迁问题暴露的缺陷以及矛盾根源
      第一,理念上认同缺失。
      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个人利益永远无法凌驾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为了国家利益牺牲集体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一直为政府所强调,这就导致人民的私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发展这个背景前提下,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拖动商业经济迅速发展,政府部门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了个人利益之前。强制拆迁中所爆发的诸多问题,也是因为此等理念引发了不公正利益分配。
      第二,法律体制不完善。
      我国建国至今,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法》,这就导致在拆迁问题上很多矛盾没有法律依据。而关于拆迁问题在行政法上的规定,也显得混乱且简单,无法为实际操作中产生的矛盾提供强而有效的法律支持。
      第三,执法水平低下。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目前不少地区“一把手”只手遮天的现象仍然存在。很多地方看人不看事,依官不依法。违反法律程序强制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在此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没有使得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使得矛盾不断激化。而法律条文也随之失去了其价值。
      3 法律在拆迁问题上规定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也分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但是,我国关于拆迁的专门法律至今没有,以至于经常出现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混淆处理的现象出现。关于拆迁问题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时至今日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而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制度,着重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拆迁问题中所涉及的抽象行为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关于拆迁问题的听证监督制度,也没有相关的行政立法。导致行政执行能力低下现象层出不穷。可以说,无论在法律本身的条文规定上,还是程序规定上,亦或者是监督执行上,行政法条文并无实际用武之地。
      4 行政制约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房屋拆迁的执行者是政府本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是房屋拆迁的实施者也是房屋拆迁的决断者,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拆迁部门的公正性便有所偏失。由于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没有强力的监督机制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失却无从申诉。在目前我国关于拆迁问题的法律条文漏洞中,有人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中国追求法治目标的最大桎梏,莫过于法律对强势利益集团的让步以至服从,纵观目前的房屋拆迁领域的情势,这种问题尤显突出”。在房屋拆迁问题中,占据主导的地位的始终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这就导致公民私有权利不可避免的收到侵犯。
      5 拆迁过程中缺乏行而有效的听证程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拥有权力也有义务参加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活动保证自己合法利益是公民的权利。现行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占据主动地位,被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的公开,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拆迁现象经常发生。明明应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保证公民参与到拆迁决策之中,可事实是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听证。即使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可规定中并没有标明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甚至连相关程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
      6 完善行政法关于拆迁问题的若干建议
      6.1 树立正确的利益理念
      关于行政法角度的拆迁问题分析,首先我们要先确定一个概念。在诸多因为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中,政府往往树立了一个错误观念,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正因为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在我国根深蒂固,才导致行政法中即使有相关明文规定,确保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但各地政府仍然在坚持国家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以牺牲个人利益推进拆迁政策。所以,树立正确的利益理念,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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