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社会合作管制:模式界定、兴起缘由与正当性基础

    时间:2021-04-01 20:0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社会合作管制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要素,但与社会自我管制、行政高权管制并非是完全替代的关系。在参与治理的推动下,传统的政府高权管制有所缓和,但难以撼动其命令——禁止的管制模式,而社会自治的治理模式则促进了社会自我管制的兴衰。随着参与治理、社会自治模式分别被合作治理模式所替代,今后在合作治理主导下的管制模式无疑将走向社会合作管制的康庄大道。我国社会建设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特殊关系、转型期的权力格局等特殊背景决定了社会合作管制兴起的正当性。
      关键词:社会合作管制;合作治理;社会治理;新管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2-0086-07
      随着社会治理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传统的行政高权管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趋势,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放松管制”或“去管制化”等策略。然而,虽然放松管制策略适应了社会变迁的需要,解决了不少社会问题,但是它仍然属于高权管制的一环。另一方面,社会领域出现了社会自我管制的现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弊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行政高权管制、社会自我管制是分别在参与治理、社会自治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主导下的典型管制模式,然而,当今社会治理的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不是参与治理或社会自治,而是对前两种社会治理模式进行扬弃的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合作治理社会治理新模式的兴起要求管制模式进行相应革新。本文试先行一步,首先提出“社会合作管制”全新概念来指代这种新管制模式,试图反思传统的管制思路和理论,为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型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社会合作管制的模式界定
      在笔者看来,所谓社会合作管制,又称社会合作规制,系指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主体本着合作社会的理念,就社会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在自我设权、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平等地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管制模式。据此,社会合作管制是整个合作管制体系关键的一环。原因在于,合作管制体系不仅包括通常理解的按照政府与社会的中心边缘模式构建的国家层面的合作管制,而且包括在合作管制结构中处于同样重要地位的其他管制模式,诸如立于社会层面的合作管制、国家层面合作管制与社会层面合作管制之间的合作等。但是,从合作治理的理念来看,合作管制的基础与其说在国家合作管制,还不如说在社会合作管制。社会合作管制的基本精神在于不断探索社会自我管制体系完善的同时,亦应从合作管制的视野来探讨社会主体与国家间的角色变迁与合作治理问题。因此,笔者提出的社会合作管制实际上并非对以前社会自我管制的完全替代,也不是对高权管制的全盘抛弃,而是从社会这个中心切入、以合作治理的视角进行理论构建,以便弥补合作管制体系大厦中所偏废的一隅。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一味强调社会合作管制的新思维、新模式,从而割断它与传统管制的内在联系;二是避免态度上的非左即右的单维度方式,跳出不是政府管制就是社会自我管制的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框架。社会合作管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它根植于社会实践,试图吸收各种管制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实现合作管制结构的优化,从而进一步探讨真实管制世界有关问题的解决之道。
      社会合作管制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社会合作管制的主体是合作共同体,主要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在相应情形下亦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自我管制是社会合作管制的主要基础,进行社会合作管制首先应该由社会主体来进行管制。这里的社会主体由社会组织和“实质意义上的私人”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社会组织又包括营利性组织即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诸如行业协会、社区组织、公共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由于根据组织的章程和规约等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和合作管理,因而成为社会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治理的发展,企业甚至个人(一般通过志愿组织方式)也将越来越多地加入到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之中。国家或政府不仅提供合作管制的法制框架,而且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制或者作为公共事务的最后担保人等,因此,国家或政府也成为社会合作管制的主体之一。
      第二,社会合作管制的客体是社会或国家公共事务。与行政管制的客体即国家公共事务不同,与社会自我管制的客体即个人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相异,社会合作管制的客体是社会或国家公共事务。这种社会或国家公共事务本质上属于超越纯粹个人事务之外的社会与社会之间以及社会与国家互相合作的事务。这种互相合作的事务将随着当今迅速发展成长的社会治理力量而更加凸显。如行政政策的制定一般是政府的事务范畴,但是作为社会主体的温州服装协会由于它的行业代表性、专业性和信息全面性,与当地政府部门一道制定了《温州服装产业“十五”发展规划》。如果一项社会事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无法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得到有效解决的事务,或者所提供的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事务,或者依靠和运用公共权力(社会权力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去推行的事务,或者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性质的事务,那么该事务可认定为社会公共或者国家事务。
      第三,社会合作管制的内容是自我设权基础上与国家赋权的融合、自我服务基础上与政府服务的汇合、自我协调基础上与国家调整的结合、自我约束基础上与法律约束的耦合等。自我设权基础上与国家赋权的融合是指社会自治主体或公民为了公共利益自我设置权力、自设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与“国家赋权和促进”互相融合,从而为合作治理社会或国家事务提供权力基础。自我服务基础上与政府服务的汇合是指社会组织、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首先进行自我管理、自治自律、自我服务,同时与政府为民服务、互相汇合,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自我协调基础上与国家调整的结合是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自我协调、自我协商、自我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在必要时与国家调整利益机制互相沟通,合作设计和及时修正那些为实现法律目的所需政策法规的过程。自我约束基础上与法律约束的耦合是指面对利益冲突和矛盾时,社会组织、公民首先应当自我解决、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负责,如在自我约束机制失灵时才由法律约束机制介入,包括监督机制、程序机制、责任机制、救济机制等。

    推荐访问:缘由 管制 界定 兴起 模式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