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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从属性标准”

    时间:2021-03-29 12:07: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属性标准”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一项主要标准。这一标准具体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的内涵。然而,近年来非传统劳动关系的出现对“从属性标准”形成了冲击,弱化了其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我国在建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应采用“从属性+需倾斜保护性”的标准。
      关键词: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认定中确立“从属性标准”的原因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立法以及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中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虽然实践中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自由合意缔结契约所产生的,但内容一般由雇主单方面确定,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很多劳动者没有充足的缔约能力和鉴别审查能力,即使劳动者有这个能力但为了谋取到职业和岗位也不敢去进行“议价”。这就使得劳动关系在确立过程中,劳动者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动的或者从属的地位。
      我国虽然也规定了强制劳动标准,但企业往往以最低标准约束自己或干脆很少涉及自身义务,而对劳动者的义务则进行详尽规定,甚至还包括严苛的“工作规范”、“工厂规则”等“附合契约”。也使得劳动契约达成劳资双方形成人身从属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契约关系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并不拥有完整的自由和自主决定权。因此,从属性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最大特色,是判断某种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的最重要依据。尽管学界存在诸多学派,“但不管各学派强调的重点为何,以从属劳动作为劳动法的研究对象,则是共同的出发点或结论。”[1]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从属性标准也大多被视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例如,在德国民法中,劳动法的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是严格区分的,其区分的基本标准就是看劳动是否存在从属性。日本学习德国也是以此标准作为劳动法学的基础理论。美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亦对“雇员”(即劳动者)认定实行了“从属性标准”(一般也称为“控制标准”),这一标准包括:“在工作的过程中,雇员相对于雇主的独立程度或服从于雇主控制的程度;雇员分享利润或承担损失的机会;雇员对商业机构的设备和器材是否有投资;雇员与商业机构之间的关系的持续性及持续的时间;雇员进行工作所必备的技术程度;雇员所提供的服务作为雇佣实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程度。”[2]
      我国一直未能在劳动法中确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跟我国一直以来“阶级斗争思想”作怪有关。建国初期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都照搬照抄自前苏联,一直认为“从属性”是与资本主义的劳动剥削划等号的。马克思就曾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最早提出工人阶级与资本家的“从属关系”。虽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在劳动领域已渐渐淡化了阶级色彩,实行了普遍的市场主体制度,对公有制和私有制企业同等保护,也实现了劳动者的自主就业与择业,劳动关系存在的形式已与他国基本无异,但因为传统政治法律思维的惯性,我国法律至今未明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
      当然在劳动法学界,“从属性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被普遍认可。尽管仍有学者认为“从属性在劳动关系判定中只能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却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3]并进而提出所谓的“综合标准”,但也未发展到可以取代“从属性标准”的程度。对于“从属性标准”的内涵,笔者赞同“三内涵”说,即认为从属性标准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
      二、“从属性标准”的三重涵义之解析
      (一)人身从属性
      “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一般认为,“劳工提供劳务之义务的履行系受雇主之指示,雇主透过劳动契约将劳工纳入其事业组织之中,并决定劳工劳务义务之给付地点、给付时间与给付量等等。”[4]因此,劳动力不同于一般商品之处在于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格不可分离,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时,雇主同时会支配其人格。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让与一部分的人身权利,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工作的指示和控制,而且必须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派,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构成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方面的限制,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若违反规定或指示须承受一定制裁的义务。虽然每一职业及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要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5]
      人身从属性具体表现在:(1)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例如工作时间、工作流程的规定等。(2)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3)劳动者有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遵从用人单位提示、遵守劳动规则、完成工作内容所必须具有的权利。(4)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劳动者须为其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而接受用人单位的制裁,在满足一定情形条件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例如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从属性
      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非常直接的现实意义,它既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对价,也构成社会意义上的劳动力再生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既有经济收入上的依靠,也有经济风险上的依靠,包括劳动者的职业风险、甚至健康风险,以及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
      经济从属性具体表现为:(1)由用人单位提供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但这并非绝对,有些情况下劳动者自带工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2)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者虽然付出劳动,但是并不能获得劳动成果经营的收益;(3)劳动者所进行劳动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实施劳动行为带来其它损害,劳动者并不需要自担风险,即使劳动成果并未获得经营收益甚至亏损,也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损失的;(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的权利,且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并不“等价”。
      (三)组织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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