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洋董事兼任经理,如何用法?

    时间:2021-03-28 12: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直击——案件背景
      刘某为美国籍公民,1999年10月1日刘某与M公司的股东之一N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N公司委派刘某出任M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公司董事,同时任命刘某担任总经理。2001年4月1日,N公司向香港当地的税务部门发出了与刘某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书。
      2001年4月20日,M公司向刘某发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但因刘某本人有异议而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刘某2001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全部由N公司在香港发放。同年6月1日,M公司为帮助刘某申请外国人就业证,由其下属的上海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年6月26日,刘某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6月28日,M公司的董事长经由网络系统向公司职员宣布“刘某已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6月29日,M公司就解除总经理职务向刘某发出终止协议书,刘某不同意。8月25日,刘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董来超律师解答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刘某与M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董事会免去刘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是否有效?
      
      焦点一:刘某与M公司之间仅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2001年4月20日之后,M公司与刘某就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该期间系双方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商待定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正式确定。但是这段时间,刘某实际在M公司工作,为M公司付出事实上的劳动,故刘某与M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焦点二:对于2001年6月27日M公司作出的免去刘某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因董事会未通知相关董事参加会议,直接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无效。由于M公司停止了刘某履行职务的工作条件,M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涉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中的地位问题。本案,刘某同时具有总经理和公司董事的双重身份,基于他的董事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公司法而不是劳动法,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他的总经理身份能不能适用劳动法,现法律界则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适用劳动法,但是其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应该和普通劳动者有所区别;第三种观点认为,总经理是不是适用劳动法应该区别几种情况,如他只是总经理,或者既是总经理又是股东、董事,要视具体争议内容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总的看法认为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本案当事人刘某在被N公司终止雇佣关系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没有取得我国的《就业许可证》,这段时间内刘某与M公司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无效的,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外籍劳动者在没有取得我国的《就业许可证》时,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明确这一点,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防止外国人擅自在中国就业非常重要。

    推荐访问:兼任 用法 董事 经理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