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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实习报酬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1-03-28 00: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大学生实习劳动给实习单位创造经济财富,但因实习劳动不同于职工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在实习报酬(实习工资)方面有不同操作思路。这与我国还未出台明确的大学生实习法规有直接关系。本文探讨了实习报酬的性质,提出了实习报酬的法理分析和实习报酬支付规则等,对大学生实习报酬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报酬;顶岗实习;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5-0006-02
      由于社会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大学实习生已经成为一些单位普通岗位劳动力的重要替代资源。在商务酒楼、大型超市、物流公司、培训基地、电子生产企业等单位,我们总能看到大批如同职工一样忙碌的大学实习生的身影。诚然,实习劳动锻炼了学生的工作能力,但也引发了许多疑问:实习劳动应有工资报酬吗?实习报酬与劳动报酬有区别吗?实习报酬有支付标准吗?实习报酬有法律保障吗?这些问题不但关系到校企合作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实习效果。在大学生实习规模化、常态化的今天,大学生实习报酬问题无疑让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深思。
      “实习报酬”一词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中就已经出现,但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我们认为:实习报酬是指在实习劳动创造了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协议向实习生支付的经济报酬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实习报酬形式多样,如实习工资、实习津贴、实习补贴、实习奖励、实习优惠等。其中,实习工资、实习津贴是实习报酬的最主要形式。
      实习报酬的性质
      对于实习报酬的性质,许多人都有错误的认识。不少实习生,甚至包括实习单位,都误解为其属于工资报酬,这也是他们将实习劳动与职工劳动混为一谈的结果。因此,在实习生主张实习报酬的过程中,对有关他们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维权的新闻报道也就不难理解了。
      实习报酬不同于工资报酬,它是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实习劳动的肯定,应属劳务报酬范畴,除非单位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工资报酬是单位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实习期间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以实习工资名义发放,都应认定为劳动工资。也就是说,报酬发放名义不同也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实习报酬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实习争议的关键。笔者认为,实习报酬与工资报酬存在以下的本质区别。
      法律基础不同 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主要劳动法律义务。工资关系反映的劳动法律关系,工资报酬的法律基础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实习报酬则以实习协议为基础,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在许多实习协议中,实习报酬不构成该合同的必要内容或主要内容。
      确定报酬原则不同 工资报酬标准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关于工资基准的强制性规定。实习报酬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约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于实习报酬,国家没有与工资法一样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不同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后所享受的劳动报酬。工资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重灾区”,应依据劳动法进行调整。实习报酬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来规定,因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实习报酬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也涉及教育领域,应遵守民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处理程序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工资报酬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欲启动诉讼程序,则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实习报酬纠纷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当事人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若提起劳动仲裁程序,不但是“费了马达,又耗了电”,而且,结果必然让人既失望,又失意。
      实习报酬“有与无”的争议
      关于实习报酬执行情况,有的实习单位实施了“惠民待遇”,但也有相当多的实习单位明确表示“只有实习机会,没有实习报酬”。在实习报酬“有与无”上,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给出的各不相同的主张。
      实施实习报酬的理由 实习大学生都认为,实习劳动创造了经济财富,因为在经过短暂的岗位培训后,实习单位就会安排实习生承担一定的业务工作,进行实习劳动。其中,顶岗实习表现得最为突出,实习生原则上承担与单位职工一样的“工作任务”;同时,社会各界人士都认为:实习劳动降低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必向实习生支付工资报酬,更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等较大的经济负担;单位不用担心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工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除此之外,支付实习报酬能激发实习生的工作热情,让他们更自愿地参与单位的财富创造过程中。
      实习报酬难得的原因 实习报酬难得的原因主要来自实习单位的看法:一是实习报酬尚缺乏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规范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除非极少数实习协议约定外,实习单位没有支付实习报酬的法定义务。二是实习劳动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行为。不实行实习报酬制度的单位都认为,实习属于培训性质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三是学生付出了实习劳动但获得了专业锻炼的机会。这也是实习单位、学校的最终目的。
      对实习报酬的“有与无”,笔者认为应支付实习报酬。除了上述理由外,笔者认为还有下列法理依据:一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社会财富应由其创造者共同分享,而不是某一方或者少数人所独享。当实习劳动确能为单位创造经济财富,那么实习生就有理由与单位共同分享财富。二是实习劳动的特殊性要求。实习劳动有别于职工的劳动行为,但也绝不是“社会志愿者行动”。单位职工劳动以工资报酬为前提,志愿者行动是当事人对社会的感恩,是心甘情愿的奉献行为。这种特殊性可让学生有理由主张区别于工资报酬的实习报酬。三是民法原则和精神的体现。实习是教育实践的行为,同属于民事活动行为,实习协议等除了受教育法规的引导外,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制约。实习无报酬有违民法精神,特别是其所倡导的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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