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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返还纠纷裁判规则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给付彩礼习俗还比较盛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过于原则、过于简单。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证视角,探讨并分析赣州司法实践涉及的彩礼返还问题,对常见的几个争议点如彩礼的法律性质、诉讼主体确定、诉讼时效起算、彩礼范围认定进行了辨析,提出彩礼返还规则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民间规则等因素,以提高判决的适应性和亲和力。
      关键词 彩礼返还 考量因素 民间规则
      作者简介:吴华萍,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1
      经有几千年历史。西周创立了“婚姻六礼”一“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并被后世沿用。在赣南客家,“婚姻六礼”嬗变为“相亲、送庚帖、过聘-定婚、睄节、报日子、迎亲”。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青年受到城市文明的浸淫,一方面他们思想开放,婚恋不再保守,但另一方面,又无法正确地处理婚恋,早恋、早婚、早育、非婚同居、闪婚、闪离等婚姻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面子问题和攀比心理,以及职业媒婆的推波助澜,彩礼数额水涨船高,许多家庭不堪重负,不少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使得“高价彩礼”问题演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婚恋的草率、巨额彩礼的负担,共同导致了彩礼纠纷的逐年攀升。
      赣州是江西的南大门,是该省人口最多、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市,面积39379.64平方公里,下辖18个县(市、区)。至2015年底,总人口855万,其中城市人口389万,占比45.5%,农村人口466万,占比54.5%。同时赣南是革命老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村人口也较多,给付彩礼的习俗还比较盛行,个别县市的彩礼数额还相当高。因此,研究赣州辖内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 彩礼的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作明确、具体的界定,学界对彩礼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学说。
      从契约说。这种学说认为,彩礼是依附于婚约关系这个主契约的。如果婚约这个主合同不存在或被取消了,那么附随在其身上的彩礼便没了存在的理由。但笔者认为,彩礼并非完全依赖于婚约,其有自身的独立性,况且彩礼本身就蕴含着意欲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再者,在我国婚约主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又如何解释彩礼从合同反而受法律保护,逻辑上说不通。
      证约定金说。证约定金说认为,双方把支付的彩礼作为婚約定金,一方不履行婚约,彩礼接收方负有返还的义务。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它的前提同样认为婚约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而把彩礼当作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彩礼虽然在道德上对婚姻缔结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基于婚约在我国目前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彩礼并不具有民事合同中定金的法律拘束力。
      附义务赠与说。此种学说认为,彩礼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附有与赠与人缔结婚姻关系的义务。笔者认为,若按此学说,彩礼给付完成后,接受彩礼方如未完成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缔结婚姻关系的义务,这显然有违婚姻法结婚自由的原则,不可取。
      目的赠与说。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送彩礼之目的未能实现,则可要求返还彩礼。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并无目的赠与的相关法律条款,其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目的赠与说很难解释在彩礼交付之后,在没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下,仍允许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
      附条件赠与说。这种观点认为彩礼的给付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将赠送彩礼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更合理一些。即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与人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正如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论》中指出:“给付彩礼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赠与行为,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 反对者认为,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作为赠与成立的条件,是否有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之嫌,合不合法?条件只有成就或不成就之分,没有部分成就之说,如何解释实践中判决返还部分彩礼之现象?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彩礼的给付恰恰不能回避掉为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可以视为是当事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一种赠与合意。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作为赠与彩礼之条件,并未干涉到婚姻自由,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而是一种未来不可定之事实。赠与彩礼一方并无强制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而只是期待缔结婚姻关系这个结果。接受彩礼一方也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应当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这个解除条件作目的性扩张解释,既包含“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情形,也应包含“虽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之情形,否则就无法解释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虽结婚登记但仍被判决酌情返还彩礼”之情形。
      二、赣州市彩礼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笔者选取了中国裁判网上公布的赣州市2014-2016年一审审结的136件彩礼类纠纷(案由:婚约财产类纠纷,下同)案件为样本,来展开研究。当然必须承认,实际审结的案件肯定不止这些,但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些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许多信息并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
      (一)案件数量上升
      从赣州市彩礼类纠纷一审审结的数量看,2014年审结37件,2015年审结44件,2016年审结55件,年均增长24%,彩礼类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的占比分别为6.1%、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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