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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时间:2021-03-20 00:09: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基于债权人保护、债务人更生、与国际破产事务接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立法的必然趋势,应尽快出台;为保障其制度价值实现,婚姻法家庭法范畴内应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公示制度以及非常法定财产制。
       [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 夫妻财产约定公示 非常法定财产制
       自然人破产,是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1]在破产立法由传统的商人破产主义转向一般人破产主义的趋势中,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该制度,即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不因其为商人或非商人而有所差别。也就是说,破产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的一个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以保证多数债权人能按照债权性质公平获得清偿,也给债务人提供“一揽子”解决债务负担以谋求经济上更新的机会,并及时切断不良债务恶性循环的链条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它和债务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是法人或自然人、因何种原因丧失清偿能力都没有必然的关系。我国2007年新破产法仍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法人内,否认自然人破产能力,该法由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其只有“经营型破产”,而没有“消费型破产”,破产制度清理特殊情况下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并没有完全达到。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已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围绕该制度的建立,又需要多项制度的密切配合。
      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法治经济的迫切需要
       1.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采取鼓励消费的政策,主要措施就是大幅度增加消费信贷业务,因此,在一个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家庭,用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买车已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而大多数消费者使用消费信贷时,缺乏风险意识,造成家庭债务比例奇高,甚至达到155%,“房奴”、“车奴”、“卡奴”等新生名词,就是负债率高这种社会现状的反映。在缺乏规划情况下,有些家庭单房子的月供就超过了每月收入的50%以上,加上其他生活性支出,就可能面临不能清偿多项到期债务的情况;即使月供在家庭的承受能力范围内,一旦家庭成员的职业出现失业等变化,就会出现“断供”,甚至陷入债务多而财产少、无力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破产”境地。尤其是2008年重大自然灾害和世界性金融危机中,数以千万计的自然人财产严重缩水、陷入“资不抵债”的困窘中。所以说,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成为较普遍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自然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权利不能公平实现,而债务人也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2.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予以有效救济的社会需要,呼唤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出台
       自然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多项债务时,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决问题。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债务人还了这个债权人的,就还不了那个债权人的,由此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就演变成了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谁先诉讼、谁先申请强制执行谁就能获得全额或较大价值的权利实现,而行动稍有迟缓、或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则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偿,造成同等权利未获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不甘受损的债权人,在其正当利益不能借助国家的公力救济得到法律公平的保护时,这些债权人将采取其他方式来维护其利益,如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东西还债以及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而债务人因为没有破产程序检索其全部财产,很容易转移、隐匿财产以逃债,债权人又无能为力。债权不能有效地、公平地实现,就会危害信用制度,长此以往,必然损害经济秩序。而在债务人方面,当自然人投资失败或因为天灾人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仅要饱受讼累,对债务也永负清偿责任,经济上没有任何翻身的机会,也不可能再有重投经济生活、创造新的社会财富的热情了,这些消极影响都会抑制经济的活力。
       3.与国际破产法律事务相协调的需要,也督促着自然人破产制度出台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破产制度的普适制,即,自然人具备“破产原因”时,也可适用破产程序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给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公平的救济,而且,在实践中,自然人破产占据了各个国家或地区整个破产案件的90%以上,所以自然人才是破产制度适用最广泛的群体。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他国的经济交往愈加广泛、深入,在很多领域都有交集;况且,在破产法上已经有地区统一破产法的出现和制订国际统一破产法的趋势,2000年世界银行也建议我国将破产法的调整范围覆盖到自然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破产立法也应考虑本国法的域外效力及外国法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已与国际破产法律事务接轨。否则,不管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还是在外国境内的我国自然人,当具备破产原因时,其债务的清理程序则会发生很多矛盾冲突,不利于国内外债权人、债务人的平等保护和救济,也不利于我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所以说,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良性、高效运转的现实需要,是破产立法的必然趋势。然而该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还需要多项配套制度,如信用体系建设、失权与复权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等都要精心构造。本文则着眼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的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一旦建立,要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就要把握其制度关键,即,要确保自然人债务人能倾尽全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才能最大化实现;而自然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定、明晰又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证明了自己诚实守信努力还债,自然人债务人才能获得免责机会,实现破产法对债务人的救济目标;并且,夫妻一方濒临破产境地或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势必会对家庭或配偶产生重大的经济利益上的影响,需要从细节处分析并妥善安排,以确保破产人配偶的经济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及对债务人的救济。
      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如果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现行夫妻财产制中的约定制和法定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1.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公示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给债务人破产免责的优惠,促使债务人以积极的态度用现有财产全力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以此保证债权人权利最大化地实现。但破产免责的前提是债务人应诚实守信地清偿债务。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保证,债务人既能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又能获得破产免责的优惠,尽管信誉会受损、经济活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旧是利益大于损失,那么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反而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危害经济秩序,社会也将毫无信用可言。因此,确保自然人财产的明晰、可查询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
       而对于自然人来讲,其由于和家庭紧密联系,个人财产也和婚姻家庭中的各项财产交织在一起,造成查清自然人名下的某项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婚姻共有财产的难度较大,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不清,自然人利用婚姻财产、家庭关系、借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也不在少数。为此,除应进一步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等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外,还应能达到将其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准确区分的程度。一般来讲,夫妻间如果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法律推定夫妻之间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对共同债务的,以共有财产清偿;是个人债务的,只能要求债务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则应以共有财产中的部分清偿债务,配偶财产不应牵连在内。法律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界限是很明确的,不易产生争议。而在夫妻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借没有公示性的内部约定混淆财产的可能性,以至出现损及债权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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