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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权——给予弱者的保护》

    时间:2021-03-20 00: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权是国际私法中不容忽视的一个话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妇女与儿童权利的保护,历年来都会受到每个主权国家的重视。每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on Human Rights)是经社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在日内瓦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第68届联合国大会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76票当选,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11)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中国著名外交官沙祖康曾任2002-2006年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8-62届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现为联合国副秘书长。2004年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是中国人权领域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CONGO)的成员,并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权研究和培训机构名录”,现任会长为罗豪才,名誉会长为朱穆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每年都定期出台《人权白皮书》,向全世界报告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笔者抽选出人权之女权专题,尤其是针对二战期间”慰安妇”事件,以尊重历史真相、尊敬受害人的前提下,攒写该论文,分导论、正文部分和结语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三章,第一章是女性成长篇;第二章是种族与宗教篇;第三章是”慰安妇”篇,其中以第三章为本文的主要论述部分。该文为笔者职研班期末作业。全文约37034字。
      【关键词】国际私法 人权 女权 保护 弱者 “慰安妇”花姑娘
      【导论】国际私法与女权概述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宣称:“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改革开放后,由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将国际私法定义成:“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是一个非常奇怪又不易理解的学科。在国际上,按国际私法的范围可分为:①“小”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法;②“中”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③“大”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商事仲裁规范、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我国大多数学者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人权与国际私法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关于女权的保护,女权又时常将妇女与儿童的权利放在一起讨论,有的学者又习惯将老人权益与妇女、儿童的权利归类在一起受保护,因为她们都是弱势群体,往往与“弱者”一词相关联。
      国际私法中所指的“弱者”,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也有人将之定义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弱势群体”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
      笔者认为,弱者按受挫程度可分①身心薄弱者;②人际关系危机、所处地位或势力薄弱者(包括个人或群体);按救赎身份又可分经济弱者、家庭弱者、法律弱者、政治弱者、社会弱者等。
      很多人认为,拯救弱者是浪费时间与金钱的事情,每个到达位置的人都是经过千锤百炼考核出来的,绝对不会有任何组织任何人随便浪费一丝情感与金钱去救不值得救的弱者,就算将弱者救起,长贫难顾,长病难扶,长弱难兴,不是具备卓越才华或对世界具有极大影响力之人,不值得全世界声势浩大地去救援,救活了也等于白救。笔者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人道主义救助,又称人道救援:是基于人道主义而对受助者作出物资上或物流上的支援,是将生命高于一切为大前提进行的,用金钱作为衡量标准,同样会损害国家荣耀、人格与尊严。所以,无论我们身上是什么颜色的皮肤、说的是哪国语言、来自哪个国籍的国家,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人,都应对弱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尽自己所能地给予弱者应有的保护,不只是起居饮食上的照顾与金钱,更多的是人格与尊严。即人道主义救助的不能只是身体,还要以心理康复工作为主,帮助其生活重建工作为辅,否则我们救助的是社会的“隐形犯罪者”——心理病患会较普通人更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是给社会做贡献、为国家争取荣耀,而是“添麻烦”,增加隐患。如果说打着人道主义救助的名义来到受害人身边的人或群体,反过来近距离侵犯受害人的权利,例如变相非法剥夺合法赔偿金、歧视、虐待甚至诱劝受害人自杀、以受害人的被害事例大肆宣传甚至用来讨价还价换取权益等行为,那就不叫人道主义救助,而是比法西斯更惨无人性的魔鬼!
      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有联合国人权机构(UNHC)、联合国儿童基金(UNICEF)、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联合国难民署(UNHCR)、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联合会(IFRC)、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食组织(WFP)等;国内主要是中国妇女研究会(CWRS)、中华女子协会(CFA)、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CCTF)、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台湾展翅协会等。
      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第一代人权学说是18世纪欧洲人权运动所主张的“天赋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私有财产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和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第二代人权学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该人权内容,是“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学说是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享有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权等,又被称为“社会连带关系權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此概念。人权具有平等与不歧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赖性等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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