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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畏伦理:人类自我立法的道德基点

    时间:2021-03-19 20:07: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伦理起源于人类对某些与自身生命攸关的事物或力量的“敬畏”。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类对个体生命终有一死之命运的反思,亦是人类解决自身生存焦虑的一种方式,更是人类面对死亡而产生的生存智慧。如果没有人因惧怕死亡而产生的“恐惧感”,人就不会去敬畏与自身生命攸关的事物或力量,也不套在敬畏感的基础上形成最初的“道德”或“善”。这种“道德”或“善”。亦即“敬畏伦理”。“敬畏伦理”是人类在面对具有必然性、神圣性、神秘性对象时形成的警示、规约自身言行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敬畏伦理是人类自我立法的道德基点。
      关键词:敬畏伦理;自我立法;道德基点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3-0074-05
      
      德国现代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认为:“对上帝的畏惧是道德的基础”。法国当代哲学家保罗·里克尔指出:“经由害怕而不是经由爱,人类才进入伦理世界。”质言之,伦理起源于人类对某些与自身生命攸关的事物或力量的“畏惧”、“害怕”抑或“敬畏”。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类对个体生命终有一死之命运的反思。亦是人类解决自身生存焦虑的一种方式,更是人类面对死亡而产生的生存智慧。如果没有人因惧怕死亡而产生的“恐惧感”,人就不会去敬畏与自身生命攸关的事物或力量,也不会在敬畏感的基础上形成最初的“道德”或“善”。这种“道德”或“善”,亦即“敬畏伦理”。“敬畏伦理”是人类在面对具有必然性、神圣性、神秘性对象时形成的警示、规约自身言行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敬畏伦理兼具信仰与伦理的双重特征,是人类自我立法的道德基点。   康德为了回应休谟对启蒙理性的质疑而将世界划分为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现象世界代表自然,是科学认识的领域;本体世界代表自由,是道德开辟的领地。人的认识能力通过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提供先验法则。纯粹理性确立了经验的可能性条件,因而为科学知识划定了界域。道德法则绝非纯粹理性的产物,而是实践理性的显发。只有在道德实践领域。理性才获得了自由,不受自然领域里的因果律制约。
      按照纯粹理性的要求,在科学领域必须破除迷信及巫术;而在道德领域,则必须为信仰留下地盘,因为这是实践理性的底线要求。这个世界不仅是人们的认识对象,亦是人们的实践对象。至今无人确知宇宙中是否存在着其他智慧生命,但这绝不意味着除人类之外的智慧生命就不存在;现今世界还有很多东西是人类至今根本不知晓的,但也绝不意味着人们不知晓的就是不存在的。“理性的懵妄”虽然早已被休谟所诟病,然而时至今日,纯粹理性所具有的虚妄的优越感还时而显现。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当年通过一组二律背反证明了人的纯粹理性之局限:人类的知识无论如何丰厚,人类的认识能力无论如何强大,都是有疆域或边界的。在此之外,人们需要始终对两样东西保持景仰与敬畏,那就是:头上的灿烂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
      康德在休谟刺激下写就的《纯粹理性批判》,其目的就是要确证理性的界限,以此来为道德和信仰留下地盘。波普正是由于受到这一启发提出了著名的证伪原则,并明确地将科学的划界问题称为“康德问题”。科学家们在科学的边缘之处亦是十分谨慎的,因为他们清楚,宇宙中还存在着很多科学回答不了的问题。事实上,不仅牛顿时代的科学家虔诚地相信上帝的存在,即便是在当今时代的许多大科学家的内心,也充溢着虔诚的信仰与神圣的敬畏情感。“举头三尺有神明”的中国古训,亦是对这种敬畏情感的真实写照。
      人作为经验的客体,属于现象世界,人的活动与其他客体的运动一样是被自然规律和各种因果规则所制约的;人作为经验的主体,又栖居于本体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由于意志不受自然因果律的限定,因此,人能够按照给自己确立的法则行动。质言之。自由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自律,即人之意志的自决与自主;而在法律层面上则体现为权利,即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人的权利正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实践理性的核心是自律,即意志给自我立法并加以严格地服从。
      通过意志的自律,道德律令将会经历一个由“自觉”而“自愿”的过程。道德律令作为主体自律的表达,并非来自于外在的权威,而是生发于主体之意愿。于是。道德律令以绝对命令的形式表现自身,使得道德的行为具有了义务的特征。康德实际上是让实践理性来代替上帝立法。检验主体的意愿是否道德,就看这个意愿能否被普遍化——主体在行动前必须追问是否愿意在相似情况下他人也采取同样的行为。“权利的普遍原则”即是从这条最高的道德原则中生发出来的。在特定的境况下,人人都有敬畏感,都有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人会对自己置之不顾,因而也就不会反对他人拥有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承认他人与自己一样拥有这些权利,实际上是对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于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就成为人们在实践中必须遵从的“绝对命令”。
      在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下,“人权”是实践理性迫使人们要敬畏的。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重新强调天赋权利高于法律规定(后天获得)的权利。因为前者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是每个人根据其实践理性而享有的权利。而后者则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因而必须符合自然权利。在康德那里,与生俱来的自由就是最基本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因此,康德的权利观念中包含着自由与平等这两大启蒙理念,而“永久和平”的理想,则是权利的最终产物。通过权利,人成为自身的主人。
      为了进一步给自然权利寻找到实质性的保障,以防止它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无法保障个体的实质权利,康德在他所划分的两大世界(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又设立了一种“反思的判断力”作为“第三世界”,并用它来弥补现象(自然)与物自体(自由)之间的间隙。康德认为,当从“反思的判断力”角度来考察、思索问题时,自然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目的性的原理。这个原理既不是自然概念、也不是自由概念,而是判断力对于艺术和自然进行反思的主观原理。因此,自然的合目的性在康德那里就成为一个特殊的先验概念,即作为前提被肯定着和假定着。在康德看来,自然的任何事物都是目的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其存在必是为了别的自然物。既可以把一个结果视为一个目的的完成,也可以将其视作一个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因此自然的事物总是互为条件的,在自然中找不到最后的目的。如果人仅是一个纯粹的自然物,那么他也只能是自然链条中的一环。然而人有进行选择的意志,他可以自由地为自己设定实践的目标。人的反思判断力在填补自然和自由的间隙时,先验地肯定自然的最终目的是存在的。这一目的即是拥有意志自律的道德主体。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是“创造的最后目的”。于是“人是目的”这一崭新的、具有震撼力的著名论断,就为人的权利直接提供了毋庸置疑的道德依据。于是,社会这一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就成为了目的王国,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把人的权利视为“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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