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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1-03-18 16:14: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结合本所近期处理的一起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英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介绍中、英两国相关法律制度,阐述中国法院承認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中国法院目前依据"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命令时,将该原则限定解释为"事实互惠",但是随着该领域法律的发展,"法律互惠"有望成为新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标准。
      关键词: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禁诉令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1005008
      一、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①是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贸易和在华投资的增长,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产生民商事纠纷的几率也逐渐增加,因而在处理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
      考虑到司法协助以及统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标准的重要性,中国有必要明确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标准,并对互惠原则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对外展现中国平等、高效和开放的司法形象,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为服务中国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及其新发展(一)中国法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相关制度
      中国法中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较少,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2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44条中,但这些条文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清晰的指引,导致法院审判时只固守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多年前处理此问题时所采用的观点,并逐渐僵化。根据上述条文,处理是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有两种方式:第一,中国与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第二,是否能够适用互惠原则进行承认。同时,此种承认也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判决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若上述条件不满足则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适用互惠原则时面临的问题
      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判决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在中国与英国之间没有就此问题缔结多边或者双边条约时,中国法院依据《民诉法》第282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4条所规定的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但是《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条文本身并没有对"互惠原则"作出定义。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事实互惠",即只有外国法院率先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后,中国法院才可能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截至目前,在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就承认和执行判决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判决依靠"互惠原则"在中国成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件屈指可数,而且法院无一例外地采用了"事实互惠"作为审查标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在其审理的"Sascha Rudolf Seehaus申请承认德国法院裁定案"中按"互惠原则"承认了德国Montabaur地方法院破产裁定的效力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在瑞士高尔集团诉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中承认并执行了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商事判决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在刘利诉陶莉、童武股权纠纷案(简称刘利案)中承认了美国法院的判决③,该案判决中明确写道:"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笔者认为,将"互惠原则"解释成"事实互惠"并没有扎实的法律依据。此种理解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五味晃案④的复函,其认为中日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进而对日本法院的裁判应不予承认和执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的弗拉西案⑤中采用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对澳大利亚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个复函中只是认定了中日、中澳之间"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是基于何种理由,或者说是否是因为日本、澳大利亚没有率先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而认定不存在互惠关系的事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复函通常被理解成"事实互惠",[1]14,[23]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措辞严谨,且其没有明确将"事实互惠"作为唯一认定标准,为今后对其扩大解释提供了空间。
      即使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理解成"事实互惠",该复函只是对个案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构成中国的法律渊源,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此外,参照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⑥第6条第1款,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该条第4款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并不属于"批复",也不属于"解释"、"规定"、"决定",所以不构成司法解释,而中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因而上述案件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渊源。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新发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投资迅速发展,司法领域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问题在近些年也有相当程度的进展。"法律互惠"作为"事实互惠"的相对概念正在走进人们的视野。一般来说,"法律互惠"是指只要外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能够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命令,则中国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命令。[1]15,[4]虽然中国法院在实践中目前尚未抛弃"事实互惠"的方法,但是"法律互惠"作为认定"互惠原则"的方法将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1.《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2017年9月12日中国签署了《海牙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当事人达成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以及根据这种协议进行诉讼产生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虽然该公约尚未被批准,但是中国正在讨论是否要加入此公约,即使最后没有批准,相信该公约的一些理念和原则将会被中国法所吸收。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往往会约定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将案件的相关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中国或者外国法院,可以预计的是,更多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命令,将会在批准公约的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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