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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建新中国海损理算事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

    时间:2021-03-18 00:07: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中国海损理算事业初创阶段的困难时期,他调兵遣将,大胆和善于使用干部,并为理算工作确定了原则、方针政策。此外,他领导制定《北京理算规则》并参与制定《海商法》,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作的难题,从而使我国的理算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
      1966年以前,中国没有专门从事海损理算工作的机构,而且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我国的船舶,包括租用的外轮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均由外国人进行理算。1966年4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设立海损理算处,刻制公章,受理和处理海损理算案件。
      几年后,有些船公司不再把共同海损案件送往国外,而是开始委请贸促会海损理算处进行理算。此举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数十年来,理算处办理了许多海损案件,编制并发出大量的共同海损理算书,促进了航运、经贸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此外,理算处人员还在国内外报刊和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有关共同海损的文章,并应邀到中国的许多航运公司、保险公司、有关院校和国际研讨会上讲演和授课,普及了共同海损知识。
      这些成绩的取得应归功于任建新,他是中国海损理算事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
      在中国海损理算事业初创阶段的困难时期,他调兵遣将,大胆和善于使用干部,并为理算工作确定了原则、方针政策。此外,他领导制定《北京理算规则》并参与制定《海商法》,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作的难题,从而使我国的理算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
      充实理算队伍培训专业人员
      理算工作在创立初期遇到了许多难以想像的困难。
      首先,人员严重不足,水平亟待提高。筹建和设立初期,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都在狂热地搞阶级斗争,各个单位的工作几乎陷于停顿状态,理算处在成立后的几年里,虽然也办理了几起海损案件,编制并发出了“海东”轮和“埃梯科斯”轮共同海损理算书。但是,要做好繁杂费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理算工作是很困难的。其次,不仅理算应遵循的原则不明确具体,而且未制定新的理算规则和法律。
      在此情况下,理算工作举步维艰,案件严重积压。就在这艰难的时刻,1971年任建新出任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后,立即采取措施着手解决理算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他从“五七干校”调来了一大批干部,其中,包括高隼来、唐厚志、邵循怡、许履刚、戎洁心、黎东发、徐士章和阎存厚等先生,此外,还聘请专家当顾问,大胆放手使用他们。
      有了人以后,接着便是对其进行培训。在理算处的人员中,有熟悉航运和国际贸易业务的,有长期从事海上保险工作的,还有具有海损理算和海商法基本知识的。任建新把大家组织起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并进一步查阅外国的相关书籍和资料,学习《1950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参考许多外国编制的海损理算书。此外,他坚持对外开放,邀请一些国外著名的海损理算师来华访问,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相关活动。1973年10月8日,任建新亲自率团,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欧洲海损理算师协会第七届大会,了解国际上的情况和发展动态。与此同时,他指示处里给许多国家的海损理算师发函,调查各国有关海损理算的法规和习惯做法。学习培训和调查情况的工作持续数年,大大提高了理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快了办案的速度。
      明确理算原则制定(《北京理算规则》
      任建新上任后,在短时间内了解到共同海损的发展历史和在世界上的现状,知道共同海损理算的国际性以及《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是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理算规则。经过深思熟虑,1973年,他在欧洲海损理算师协会第七届大会的发言中提出以“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作为积极开展海损理算工作的原则。其后,他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理算做法,可以参照《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理算的依据。经过几年的办案实践,任建新又领导大家,总结办案经验,并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1950年和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制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并于1975年1月1日经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交通部和财政部批准,正式对外公布。
      《北京理算规则》的起草制定工作由任建新亲自主持,历时三年,先后征求全国100多个有关单位的意见,草稿修改六次,最后才定稿。
      《北京理算规则》既考虑到航运和海损理算业务的国际性,基本上采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有许多新的创意。
      《北京理算规则》公布后被航运界、贸易界和保险界普遍接受和采用,是我国数十年来进行理算的依据,在海损理算工作中起过很大的作用。
      推动国内立法规则并入《海商法》
      1974年,任建新率团出席在汉堡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届大会,了解到国外海商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回国后,他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我国海商立法的工作,推动了制定中国《海商法》的进程。1982年由交通部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恢复了《海商法》的起草工作。任建新派贸促会和理算处的代表参加了《海商法》制定工作的全过程,一些意见和建议被国务院立法局和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采纳。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走向国外开辟第二市场
      1985年7月,理算处派员带了不到两万美元的开办费,赴香港与英国国际理霍公司合作,办理海损理算业务,开辟第二市场。起初,许多外国人都认为内地人做不了理算,在香港无法立足,过不了多长时间,就得退出香港,返回内地。但经过几年的艰苦拼搏,合作公司的业务不断扩大,占香港中资和中外合资航运公司的理算业务份额从零到20%,又从20%到80%,最后达到100%。1991年秋,除了已办的案件和已收的理算费外,合作公司受理待办的案件近两百件,预计可收理算费数千万港元,原来预计公司开办两年后,才能收支平衡,但实际上,第一年就赚了钱。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此,国内外人士都认为理算处第二市场的开辟非常成功。更重要的是通过香港这一窗口,了解到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提高了中国的理算水平,使之与国际接轨!
      1991年,理算处的代表赴日内瓦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航运立法问题工作组第十三届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言,指出共同海损不应该也不可能立即废除,但应不断改革、简化,得到与会各国代表的支持和好评。
      1994年11月,理算处的代表又出席在悉尼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五届大会,参与了对《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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