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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经营者理论权义构建的影响与完善

    时间:2021-03-18 00: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经营者是经法主体中的重要角色,本文经营者的基本概念着手,以经营者权义的经济法理论为背景,分析经营者权义的构建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指出经济法规范上的不足与问题,并据此从权义体系、救济渠道、诉讼制度、政府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权义经济法制度影响完善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经济法律关系基本要素中包含经济法主体,不仅体现为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主体,而且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属于相对灵活和非常基础的因素之一,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经营者是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和动力而所存在的。我们习惯于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且其经营行为或服务活动能够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在经济法的地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变化非常显著。经济法将经营者纳入自身法主体体系,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有利的保护而非基本保护,这不仅是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标相契合,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形式形成的经济关系,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加符合促进我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战略,就是发展战略,赶超战略。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之一,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发挥其制度职能,从而促进快速发展战略。不仅保障企业外部市场秩序的安全,而且将法律规制触角深入企业内部,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进行调节,以确保社会长期,健康,快速发展。
      一、经营者理论权义的构建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经营者权义的构建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巨大。总括起来可以通过两个角度逐步加深了解其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
      从动态的角度看,对经营者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法的调控性,对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就经济法而言,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设定实现对主体经营行为的调控,主体根据法定要求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行使权利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但我国经济法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比如对民法、商法、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依赖。这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者民法、商法、经济政策具有丰富充足的学术理论资源和足够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二者,在此情况下的我国经济法采取以综合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从最初的以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为主导的模式到如今的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导的模式的改革下,使得经营者权义构建有所欠缺,不利于经济法制度的发展。而且要强调的是,自从经济体制改革浪潮到来后,尤其是在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模式确立后,我国经济法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以此增加经济法的砝码成为稳定政府形象的工具,调节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利益的工具。这使得我国经济法在从表面上似乎已经慢慢脱离了民法、商法的束缚和局限,但事实上经济法至今为止仍未摆脱民法和商法所带来的双重困扰。据此,我们提出我国经济法必须要与传统民法、商法相区别,拓宽经济法的视野,从崭新的角度去理解问题,理解经营者权益,进一步对经济法的制度进行优化。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来说,经营者权义的构建完善,有助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经营者权义的设定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一个标志,其与经营者的概念界定、经营者的本质属性,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营者又是衔接消费者与管理者的关键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营者权义设定可以为建立和完善经济理论体系,规定经营者行为模式奠定基础。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较之传统的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其在制度的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等方面明显要高很多。为此,经营者权义的设定作为架构经济法制度的基础,已成为经济法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错误地对经营者权义设定可能会导致整个制度的崩塌。
      二、经营者权义的法律完善
      对经营者权义的设定有利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发展,这使得经济法在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更为合理和准确,直观地体现了经济法学原则的具体适用,改善了经济法规制的效果,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以市场规制法为主的经营者的权义体系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对经营者的权义规制起到了很大作用。在完善经营者权义的同时必须坚持市场规制法所坚持和维护的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从立法理念上应该承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作为交易双方的交易主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可谓占据天时地利,而消费者在消息滞后不透明的情况下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严格厘定经营者的正常行为和违法欺诈行为。对经营者行为上判断的标准采取客观标准,将经营者的正常行为行为定位为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并且附于等价回报的交易行为,而对欺诈行为的判定则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是最能反映经营者的自身本质的权利之一,而对其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拓宽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司法救济渠道
      法院应该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狠抓司法救助工作,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经营者可以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首先,积极扩大司法救助对象。法院根据诉讼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司法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债务追索、劳工纠纷的案件,以及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对象、农村五保户、经济确有困难的经营者的案件,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其次,不断拓宽司法救助渠道。法院可以在对困难经营者司法救助的方法上努力创新,提高救助效率,实现救助效益。针对执行过程中因为债权原因而导致生活经济困难的经营者,法院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向困难经营者发放司法救助金,以此加强与司法援助工作的联系与衔接。
      3.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
      经济法自身的可诉性缺陷,司法与行政的混同以及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阻滞了经营者独立诉讼制度的构建。据此,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应享有的权利,首先就应该确立经营者的诉讼权,对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违反经济法规范行为,应当及时纳入规制范围,并引入公益经济诉讼权利,明确具体实现程序,保证权利真正的保护与落实。最后,对于司法与行政混同的情况,必须树立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观念,实行司法独立的诉讼程序,真正实现两者的分离,为构建独立的诉讼法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以及学术环境。
      4.优化政府行为
      由于经营者概念厘定依旧存在分歧,使得各个部门的执法机构权利划分不够明确,无法统一管理,管理混乱和管理空白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不规范一直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因素,其执法行为更会对经营者的利益格局分布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执法机关必须杜绝权力滥用以及权力过度行使的情况,在尊重市场的合理前提下进行合法规制。其次,执法机关拥有的规制权是一种行政与财产权结合的复合型权利,对于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应该大力落实问责机制,改善政府执法行为,保障经验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对执法机关行为的规制不仅应存在于公务员法中,还应当在有关经营者法律规制的法条中出现,对执法机关的有效规制在客观方面也促进了经营者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姚海放.论市场规制权的行使与问责制的落实.我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年第3期。
      [2]黄丽娟.经济法独立诉讼制度构建之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9月第2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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