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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16 04: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民工作为我国从业人员中的重要人群,改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劳动合同法律等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降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风险,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在经济法的视野下,通过公平竞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有序竞争理念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引言
      我国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我国的农民工仍然是我国从业人员中的一个重要人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风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幸福度,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遵从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保护社会中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将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
      一、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一) 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是解決“三农”问题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已经采取了许多重大的步骤,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环境破坏严重、工业和城市建设滥占耕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城镇化水平低、农民负担沉重和贫困人口增多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主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由于当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工希望在城市中通过非农产业劳动增加收入,正因如此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然而由于外部和自身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不仅无法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权利,反而处处受到限制,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等公民”。迫于生计,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眷恋,那么在每人都拥有一份土地的情形下,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现代化将遥遥无期。从长远角度看,这不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因此,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权益问题,农民工权益实质是其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 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
      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内容十分丰富,最常见的是从价值准则的角度将法的价值分为秩序价值、文明价值、效率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正义价值等。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实现法的价值,效率与公平的需要,法律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为己任,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提高不了效率,也就达不到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正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一个优良的社会,在追求普遍正义的时候,也应当兼顾具体正义。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中的影响不容忽视。而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不仅具有个案正义的特殊性,而且因为农民工数量和规模的庞大,对其特殊保护,也具有正义的普遍性。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落后的原因
      在当今社会,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满足人的基本要求的合理性,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保险立法的起点和归宿。从法理方面看,社会保险法是公民社会保险权确立和实现问题,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其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和保障,权利是其目标和基础,处于主导地位。然而目前社会保障的理念还远未被我国学界和立法者所认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单位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而渐渐被人们所重视起来,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多是因事而起、就事论事,导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少自己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定位。先进立法理念的缺失,必然导致在社会保险法的基本价值、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导致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点不当,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阻碍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二) 政府的干预与寻租腐败
      政府寻租是指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去的超额收入的机会。该理论指出,在资源极度匮乏的时代,政府一旦拥有分配资源的决定权,就可能拥有获得超额利润的门路。“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很自然地要利用手中的公器谋求自己的利益”,而并不一定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寻租理论的关键起点就是如何界定寻租的内涵。布坎南认为,只要资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愿少得,他们大概就要去寻求租金,也就是追求利润。寻租的产生条件是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寻租通常与政府干预的特权有关。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求利润的企业家发现寻利出现困难的时候,就可能转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取得额外的高额利润。
      (三) 外部监督缺失
      外部监督是一种不同于内部监管的外部制衡,一般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和间接性等特点。外部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与内部监管等多种监督机制综合作用,从而形成一张密不透风的网,对经济单位和经济组织进行严格准确的监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管应当以基金管理部门整体作为监督对象,通过对基金管理部门内部财务会计的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再监督来加以实施。这种监管应当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其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实施外部监管,还应具有相当专业的资源配置能力,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在强制性和权威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外部监管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高低,决定着内部监督力量的强弱,只有通过强而有力的外部监管,才能有助于为内部监督创造出更有利的执法环境,促进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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